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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是什麽罪?

包庇罪犯罪

木版

窩藏、包庇罪,是指為明知是犯罪的人提供藏身之地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虛假證明其正在窩藏的行為。本罪可選,包括窩藏罪和窩藏罪。

目錄

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

(B)客觀因素

(3)主要要素

(4)主觀因素

認為

懲罰

定義細節和錯誤起訴。

報復陷害案

徇私舞弊案

偽證案件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

枉法罪

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

(B)客觀因素

(3)主要要素

(4)主觀因素

認為

懲罰

定義細節和錯誤起訴。

報復陷害案

徇私舞弊案

偽證案件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

枉法罪

展開並編輯此段落的組成元素。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各類人。

(B)客觀因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窩藏罪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逃跑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司法機關不可能或很難找到罪犯。因此,除了提供藏身之地和財物外,通過通知犯罪分子被偵查或追捕、為其提供化妝用具等方式幫助犯罪分子逃跑,也是壹種行為。在司法追逃過程中,行為人因某種特殊原因冒充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或者實施其他行為使司法機關將自己誤認為原犯罪分子的,也應認定為本罪。包庇應當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包庇犯罪分子。窩藏或者包庇的罪犯,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的罪犯,也包括逃脫司法機關羈押的尚未判決、定罪的罪犯。

(3)主要要素

主體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實施窩藏、包庇的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犯罪的人。當然,這個罪是在他開始包庇或者包庇的時候就知道自己是罪犯的情況下成立的;如果開始窩藏或者包庇時不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但在發現對方是犯罪分子後繼續窩藏或者包庇,也是犯本罪。根據該條規定,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行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論處。

編輯此段落以識別

(1)本罪是在事先窩藏或者包庇與同謀者共同犯罪的人實施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實施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同謀者事先沒有與犯罪分子通謀的情況下,本罪才成立。如果行為人在犯罪前與犯罪人串通,在犯罪後同意窩藏或者包庇犯罪人,則成立共犯。因此,本法第3l0條第2款規定,窩藏、包庇罪,事先通謀的,以共犯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 * *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低於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當以* * *論處。㈡這壹罪行與偽證罪之間的界限。在偽證罪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以隱瞞犯罪證據的行為類似於窩藏、包庇罪。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本罪是壹般主體;偽證罪是壹個特殊的主體,僅限於證人、鑒定人、記錄員和翻譯人員。(2)本罪的發生沒有時間限制;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分子躲藏起來或者采取其他避難方法,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了與任何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4)窩案、窩案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偽證罪的客體只能是尚未判決的犯罪人。(三)本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1979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所以以前的刑法理論認為破壞犯罪痕跡、證據的行為構成包庇犯罪。本法增加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後,有人認為窩藏罪包括幫助消滅犯罪痕跡、毀滅犯罪證據的行為。我們認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包庇罪應僅限於虛假證明的行為,不包括幫助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這兩種罪的法定刑差別較大,如何在兩者之間劃出合理的界限,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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