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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受法律保護嗎?警惕四大風險。

2016被稱為樓市“改善年”。二孩放開、房貸利率下調、“二套改壹套”等壹系列政策促進了改善型需求的集中釋放。2017在青島主城區土地越來越“稀缺”的形勢下,年初亮相的主城區新樓盤,大多都是“改善型”,趨於“高端”。在二孩換房需求持續增長,青島購房政策相對寬松的背景下,業內預測未來改善型住房需求仍將是市場主流。

壹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城市重新加入限購隊伍,“名下買房”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原因無非是買房資格、貸款條件、戶籍限制、買房政策等等。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中,並沒有“名下買房”違法的規定。

那麽,名下買房受法律保護嗎?有什麽風險?需要註意什麽?

先解釋壹下什麽是名下買房?

“名下購房”是指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行為,通常發生在熟人或親戚之間。

為什麽要實名買房?

有三種可能的原因:

壹是為了規避法律和政策,如:規避國家抵押、稅收、登記等相關法律和政策;

二是借用他人資質享受某種優惠購買;

第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那麽以該名義買房受法律保護嗎?

名下買房,使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當事人基於對物權公示的信賴而進行的交易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如善意取得制度。至於名下買房,出資人不是登記的權利人,即使實際擁有、管理、使用房屋,也不是合法的資格處分人。

登記的權利人擅自處分房屋的,如抵押、出售等。,如果對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法律將重點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僅僅因為其非事實權利人無權處分而認定物權變動無效。

因此,如果名下買房發生糾紛,通常會陷入這樣的情況: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的合法約定,即雙方對名下買房的約定,但法律基於物權公示的公信力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對人的信托利益,以維護社會穩定。

我不明白。我們有壹個案例:

去年年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壹起涉及數千萬元投資的房產持有糾紛。

相識多年的鄰居王紅和王娟看中了房價仍將大幅上漲的趨勢,於是王娟和王紅商量壹起買房。2013年7月,王紅購買了位於深圳市南山區的招商地產伍茲公寓3號樓24B房產,總價12725732元。

2065438+2003年8月,兩人簽訂協議,約定由王紅借給200萬元支付招商地產伍茲公寓3號樓24B的首付款,並以王紅名義向交通銀行蛇口支行辦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798萬元。

該協議還規定,涉案房產的實際產權人由王娟獨家享有;王娟承擔交行按揭貸款、契稅等相關房地產費用,王紅收取固定收益654.38+0.5萬元;若房產被轉賣,王娟應及時壹次性支付王紅的全部收入;若房產未轉賣,王娟需於2065,438+04年7月向王紅支付利潤50萬元,並於2065,438+05年7月結清余款654,380,000元。同時,雙方當事人* * *出具了壹份證明,證明涉案房產歸王娟所有,因房屋限購,該房產所有權由王宏代王娟登記,該房產的壹切權利義務均由王娟獨立享有和承擔。

涉案房產於2013年9月登記在王紅名下,2014年6月登記抵押,抵押權人為廣東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涉案房產463萬元首付款中,王紅實際出資約305萬元,其余由王娟支付。

去年4月,雙方結清其他壹些相關債務和債權後,確認王娟仍欠王紅本金654.38+0.7萬元。此後,王紅多次催促王娟索要涉案財產的本金及收益,而王娟則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王紅既沒有收到購買涉案房產的任何收入,甚至連本金都沒有拿回來。無奈之下,王紅將涉案房產放在中介處出售。

得知此事後,王娟於今年3月向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涉案財產歸原告所有,被告王紅協助原告辦理財產過戶手續。

讓我們來看看法院的判決:

南山區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是購買名下房屋的協議。涉案房產雖登記在被告名下,但原告已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以被告名義購房的關系,故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被告辯稱其支付了涉案房產的首付款,雙方是債權債務關系,被告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因此,南山區法院判決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原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贖回房屋並註銷涉案房產抵押登記,被告於抵押登記註銷之日起10日內協助原告辦理涉案房產轉移登記。

王紅雖然不服打算再次上訴,但不得不說法律保護買房托詞。

接下來具體說說名下買房的風險。

其實像剛才這種情況,情況比較少見。壹般在名下買房時,投資人和登記人是分開的。投資人出資,說明是自己買房,註冊人只負責借名。相對來說,兩者都有壹定的風險。在剛才的案例中,由於債務關系,雙方的風險都嫁接到了壹個註冊人的名下。

風險1:註冊人食言。

如果投資人在登記權利人名下購房後反悔,即使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登記權利人名下購房事實的存在,也會給他們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更有甚者,如果不能證明登記在冊的權利人名下購房的事實,投資人自身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導致空錢空房。

風險二:投資人不符合購買條件。

如果購買的房屋是經濟適用房,投資者實際上不符合購房條件。即使登記的權利人認可其名下購房的事實,出資人也不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風險三:“真誠相待”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如上述案例所述,法律可能會保護假借名義購房的投資人,因為他在法律上屬於“善意相對人”,但同樣,如果登記的權利人擅自在房屋上設定抵押權等權利,如果其他權利人是善意的,如果投資人請求確認所有權,通常需要先解除權利,才能得到其他權利人的認可。

再者,已登記的權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的另壹方當事人善意且已辦理變更登記的,投資人不能要求撤銷交易,取回房屋。即使證明名下購房事實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記權利人承擔相應責任。

風險4:投資者不償還抵押貸款。

如果投資人沒有全款購房,而是辦理了抵押手續,投資人不履行抵押還款義務,實際上會影響登記權利人的信貸資格,甚至銀行會直接要求登記權利人還款。

更糟糕的是,如果登記的債權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時,會將登記權利人名下購買的房屋視為登記權利人的財產,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財產予以保留,但其他財產的執行會導致登記權利人生活必需的財產被執行。

總之,實名買房有很多風險,建議大家不要輕易嘗試。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28。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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