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向公民普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知識,培養其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其生態環境保護技能,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的教育活動。第三條生態環境教育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全民參與、分類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第四條普及生態環境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有接受生態環境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生態環境教育應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內容。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教育領導協調機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教育工作,協調生態環境教育重大問題。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生態環境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教育的組織、推廣、監督和管理。
財政、教育、公務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司法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教育。第七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生態環境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向社會公布下壹年度全市生態環境教育計劃,明確重點教育內容。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明確負責生態環境教育的部門和人員,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教育活動。第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態環境教育資源和公共服務平臺,開發生態環境教育學習課程,編寫生態環境教育教材,組織生態環境教育培訓,為開展生態環境教育提供政策和信息支持與服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生態環境教育信息公開,為公眾查閱政府生態環境教育信息提供便利。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中小學、幼兒園開展生態環境教育,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並對學校生態環境教育進行評估和監督。第十壹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內容納入公務員初始培訓和在職培訓。
國家機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任職期間主動接受生態環境教育和培訓。第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組織職業技能培訓時,應當設置生態環境教育內容。第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普法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水利、交通等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活動。第十五條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文明祭祀、禁止焚燒稭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清潔取暖等農村生態環境教育活動。,宣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提高農民生態環境保護技能。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社區、集市、文化館等公共場所,開展經常性的生態環境教育活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村民(居民)生態環境保護公約,並組織實施。第十七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八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生態環境教育。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結合幼兒的年齡和認知能力,啟發幼兒認識自然環境,培養幼兒珍惜自然資源、關心和愛護生態環境的意識。
中小學校應當組織學生參與生態環境教育活動,培養學生保護生態、愛護環境的良好行為習慣。
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應當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意識,提高學生的生態環境素養和生態環境知識技能,鼓勵學生通過生態環境教育實踐、教育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
黨校、職業教育等教育機構應當開設生態環境教育內容,開展專項培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