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環境行政執法監督。
對環境保護部依法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環境保護部委托的環境保護監察機構可以負責具體實施環境行政執法監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行政執法後監督納入環境行政執法工作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重大影響或者造成嚴重汙染的環境違法行為制定督察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進行環境行政執法後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行政執法後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壹)罰款、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二)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糾正違法行為、責令限期繳納排汙費等環境行政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實施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環境行政執法後檢查時,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後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調查、錄音、照相、錄像、采樣或者監測;
(二)要求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就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生產記錄、排汙記錄、監測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後督察應當對後督察的環境行政執法現場檢查情況進行記錄。
後檢查人員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檢查中獲得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第八條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結束後,負責具體實施後監督的機構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環境行政執法後監督報告,報告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情況、後監督的開展情況、發現的問題等。,並提出建議。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行政執法督察報告提出的建議,依法予以處理或者處罰:
(壹)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或者關閉;
(三)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采取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措施,或者采取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試生產、強制拆除、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管理或者處置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逾期拒不繳納排汙費的,依法予以處罰,並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五)對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執行,嚴重汙染環境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掛牌督辦或者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實施掛牌督辦或暫停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解除;
(六)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七)當事人或相關責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工商部門、監察機關、中國人民銀行等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通報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情況及相關處罰或者處理情況。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向社會公開拒不執行生效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