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家理念的核心要求是國家要法治。這裏面有兩層意思:第壹,國家要按規則來統治;第二,國家應該靠規則來統治。依規則執政可分為兩層內涵:壹是國家不僅為其統治下的人民制定規則;第二,國家本身必須遵守規則。規則統治也有兩層內涵:壹是國家對其統治下的人民發出的行為指令要以規則的形式出現;第二,這些指令的制定要以規則為基礎。這裏多次提到規則的概念,其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壹,規則不應只適用於壹次性案件,而應適用於大量的未來案件;第二,改變不了;第三,它應該平等對待同樣的情況。根據規則統治的對立面是任意統治。
只要確保規則以法律的形式得到執行,就可以在法律層面防止權力被輕易轉化為命令或措施。在法治國家,權力的使用在大多數情況下必須符合權限和程序的要求。
只有遵守權限和程序,裁決行為才有約束力。比如交警不能處理離婚,城管不能指揮交通。人民不能通過立法程序被判處刑罰,議會不能通過刑事程序被解散。
如果國家在沒有相應權限,沒有遵循相應程序的情況下,仍然任意發號施令,此時,國家就處於違法狀態,公民不服,就不違法。
因此,法治國家原則的核心要求是國家權力受法律約束。壹個國家壹旦采取了法治國家的形式,就不再有超越法律的權利。
另壹方面,使問題復雜化的是國家也是法律的制定者。大多數法律的效力來自於國家的決定。這意味著該州可以再次廢除或修改自己的法律。但是,擁有修改法律的權力,並不意味著國家可以無視現有的有效法律。這意味著,只要法律沒有被修改,仍然有效,當權者就必須遵守法律,即使它可能對當權者不利或令人不快。這裏的掌權者並不局限於那些下級國家機關,只有那些最高國家機關也遵守法律才能稱之為法治國家。具體來說,法治國家的首要要求是行政機關要遵守立法機關制定的規則。因此,法學家發明了依法行政的概念。
壹個國家的行為符合規則,排除任意性,這本身就是壹種有價值的價值。至於要遵守的規則,也就是法律的內容是什麽,那是另壹個層面的問題。之所以說它本身是壹種價值,是因為只要國家行為符合規則,那麽受國家行為影響的人就能獲得穩定的預期。
具體來說,如果國家按規則辦事,公民就能知道如何避免違法;企業也懂得理性規劃未來。
所以,法治國家的壹個很重要的要素就是禁止溯及既往的法律。因為追溯性意味著給壹個行為增加壹個不可預知的後果。如果允許法律溯及既往,法治國家將名存實亡。
國家應受其頒布的法律約束的要求已被廣泛接受,但這壹要求是否能不折不扣地實現還不十分清楚。法律的約束力可能阻止政治追求對其重要的特定目標或采取特定措施。行政機關遵守法律規範也可能導致不可接受的後果。
例如,由於證據不足,人們可能不得不釋放嫌疑人。或者因為證據是非法取得的,不能采信。在這些情況下,嚴格遵守法律會使實體正義的實現失敗。如果國家在這些情況下超越法律,往往會贏得輿論的支持。
但是,如果國家這樣做,就背離了法治國家的原則。法治國家的要求是,國家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即使這會導致不得人心、難以負擔甚至民怨沸騰。
當法律規範可能導致不受歡迎的結果時,法治國家采取的補救措施是允許修改法律,以避免未來出現類似的結果,而不是不修改法律就拋棄法律。
壹旦人們認為只要有理由,就可以在這種例外的情況下拋棄現有的有效法律,那麽就離在非法借口下完全繞過法律的結局只有壹步之遙了。
比如,人們可能會因為法律與當前社會的正義觀念不壹致而繞開法律;因守法而棄法,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導致不受歡迎的結果;無視法律,因為人們可以從繞過法律中獲益;因為人們不想因為被守法的有權有勢的人撕扯而擱置法律;因為不想被政敵或競爭對手傷害而不服從法律,等等。這種情況層出不窮。
因此,依法治國計劃成功的壹個至關重要的前提是,法律的穩定性作為壹種獨立的價值被人們所接受,而無論守法的結果是好是壞,是有益還是有害,都必須是不忘自己的首創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