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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市容環境整治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管理,綜合整治臟、亂、差現象,增強市民健康文明意識,將我市建設成為國家衛生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容環境整治由市長負責。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管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環衛、衛生、公安、建設、環保、規劃、園林、工商、交通等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協同改善城市容貌環境。第四條市容環境整治應當遵循政府統壹組織領導、個人負責、全面保障、綜合治理、依靠群眾的原則,規範管理行為,強化管理手段。第五條本市公民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罵人、隨地吐痰、亂扔垃圾、損壞公共設施和違反交通法規。

第二,不要在公共場所亂塗、亂寫、亂貼、亂刻。

三、不亂停、亂放車輛,不跨越車行道護欄。

四、不要在有禁煙標誌的公共場所吸煙。

5.不得在戶外堆放、亂放、懸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六、不得在街道和公共場所* * *噴漆、篩灰砂、燒煤、焚燒物品和堆放、晾曬腐爛、發臭的物品。

七、不買賣,不在路上用叫賣和拉客招攬生意。

八、不占用道路從事維修和加工作業。

九、乘車時不要向車外吐痰、亂扔、亂倒。第六條城市市容環境整治應當做到:

壹是城區主次幹道全天保潔,生活垃圾袋裝化。垃圾清除率為100%。

二、在城市道路、街道、城鄉結合部必須消除衛生死角,根治汙水外溢。

三、沿街單位和商店門面衛生合格率100%。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門前必須達標,衛生達標率為100%。

五、整頓交通秩序,規範車輛行駛路線和車輛停放點。

六、禁止在主要道路上遊泳和露天飲食攤點。

七、規範商業區道路兩側高層建築物、構築物的廣告招牌。

八、確保市區河面基本無臟雜物和漂浮物。

九、有條件的地區、單位應設立綠化點和建設“花園式單位”,綠化覆蓋率應占總用地面積的25%。

十、嚴禁占道經營,沿街店鋪不得占道經營或擺攤設點。

十壹、加強文明施工和建築垃圾管理,提高市政設施的綜合完好率。

十二、堅持文明窗口服務承諾制度,增強實效。第七條市、區、縣(市)新聞媒體,應當從愛護市容環境的知識入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整治市容環境的必要性人人皆知。增強全體市民的省會意識、環境意識、參與意識和社會公德意識。

雲巖、南明區政府對臟、亂、差現象突出的單位和個體戶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新聞部門予以曝光。第八條城市管理部門和環衛部門應當組織大規模的城市義務勞動;廣泛發動群眾參與“周末衛生日”、“清理白色汙染”、“清理臟亂綠地”等愛國衛生活動;組織力量對全市主要路段、窗口單位、繁華地段、居民小區、公園、河道等環境衛生狀況進行檢查監督。第九條應當對城市容貌環境進行綜合整治,具體要求是:

壹、中華路、遵義路、都司路、中山路、延安路、北京路、瑞金路等主幹道應進行綜合整治。合理設置制冰機或定量棚;整頓交通秩序,取締占道洗車場,規範車輛行駛路線和停放點;嚴格控制和制止各種影響市民生活的噪音;嚴格管理兩輪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車輛進入市區。

二、上款所列主要道路兩側人行道的制冰機或定量棚的設置必須做出合理規劃;未按規劃設置制冰機或定量棚的,市政府將追究該地區主要領導的責任。

三、人行道不按指定位置占用道路的經營攤點、流動攤點和未經批準放置的制冰機以及定量搭建的工棚、建築物、構築物應逐步清理。

四、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和損壞環衛設施、交通設施,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城管委、市交警支隊進行清理。

五、禁止在車道上停放車輛。對兩輪摩托車和殘疾人代步車,市交警支隊和市客運管理處應當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實施嚴格管理。

六、各種外觀不整潔的車輛不準進入市區。

七、取締洗車點。

八、工商部門要檢查已批準的各類街頭經營點的營業執照,經營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必須在批準的場所經營。

九、露宿街頭、沿街乞討、算命的,由市、區、縣(市)公安部門、民政部門進行教育、引導、遣返和取締。

十、居民庭院和公共* * *通道的樓梯、扶手、走道、陽臺應保持整潔,無衛生死角,落實門前“三包”,確保公共* * *通道無亂堆放物品和擁擠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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