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每年聽取本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的工作匯報,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加強抗震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建設。第五條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應當建立健全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人民政府和地震監測站應當建立健全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其他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開展防震減災工作的需要,設立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未設立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承擔防震減災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壹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承擔。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備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防震減災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防震減災、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交通運輸、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第七條每年5月12的壹周為全省防震減災宣傳周。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納入科普規劃,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減震逃生等綜合地震應急演練,支持開展地震群測群防,鼓勵和引導誌願者參與防震減災活動,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救援機制,不斷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教育部門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作為學生公共安全教育的內容。學校應當組織學生每年至少開展壹次地震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學生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培訓教育機構應當把防震減災知識作為各級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培訓教育的重要內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性宣傳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避險救援演練工作。第八條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和地震預報研究,建立多學科地震監測體系,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逐步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第十條全省地震監測臺網實行統壹規劃、分級負責、分類建設和管理。縣級以上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上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制定本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其建設、改造經費和運行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的暫停或者終止運行,應當經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批準。
大型水庫、核電站等重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其建設、運行和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監測設施的建設應當報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備案,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地震監測臺網建設,提供建設用地、通信、交通、水、電等必要條件,保障臺網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