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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經濟合同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我省簽訂或履行經濟合同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第三條經濟合同的主管機關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經濟合同進行監督。第四條當事人不得利用經濟合同非法占有國有資產,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經濟合同的管理和監督,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制定經濟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對不能立即解決的經濟往來,督促當事人依法簽訂書面經濟合同;

(三)對屬於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產品和項目的經濟交流,督促有關當事人按照國家下達的指標和有關規定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

(四)指導和組織企業參與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五)查處利用經濟合同的違法行為。第六條簽訂經濟合同,當事人應當出具有效的資格證明。委托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應當出具委托書。第七條當事人簽訂經濟合同,應當按照要求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制定的經濟合同示範文本。經濟合同專用章必須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經濟合同鑒證應當根據自願原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重大經濟合同,凡省人民政府規定必須備案的,當事人均應報送備案。第九條經濟合同壹方違反合同,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損失的,另壹方應依法提請經濟合同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不要求查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監督處理。第十條經濟合同管理機關和仲裁機構在辦案過程中,依法凍結當事人的資金,可以通知有關銀行和信用社協助執行。

對當事人的財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再重復保全。第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仲裁機構調查取證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第三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是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機構。第十三條具有營業執照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在法人授權範圍內,直接簽訂經濟合同,參加經濟合同糾紛的仲裁和訴訟。不能履行合同時,其法人在授權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四條當事人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因非法幹預致使經濟合同無效或不能履行,造成經濟損失的,非法幹預者應依法承擔責任。第十五條處罰決定壹經生效,當事人應當執行。不執行的,由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有關銀行、信用合作社協助執行,或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法終止執行仲裁決定。當事人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執行標的采取保全措施,並通知仲裁機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仲裁機構新的仲裁決定,終止或者恢復執行。第四章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處理第十七條下列行為是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壹)偽造經濟合同;

(二)假冒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

(3)非法轉讓經濟合同;

(四)為違法行為提供加蓋公章的空白經濟合同的;

(五)利用經濟合同經銷假冒偽劣產品的;

(六)利用經濟合同行賄的;

(七)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買賣;

(八)其他利用經濟合同侵占國有資產,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十八條利用經濟合同的違法行為,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如沒收非法收入、罰款、沒收物資或本金、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當事人壹方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在調查中應當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舉報人應該受到保護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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