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主管開發區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發區的綜合協調、指導、服務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服務和管理開發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其設立的開發區的管理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對本省開發區主導產業、科技進步和綜合經濟實力的評價結果。第二章省級開發區的設立第七條省級開發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當地城市(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產業基礎和區位、交通等優勢;
(三)符合國家和省關於保護自然和生態的有關規定;
(四)有明確的區域範圍;
(五)產業結構和單位面積投入產出符合省有關規定;
(六)具備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路、通訊、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以及汙染物處理設施;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設立省級開發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省級開發區的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
(三)土地利用規劃;
(四)選址意見;
(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條設立省級開發區,由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三章管理體制和職責第十條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設立開發區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代表同級政府在開發區行使管理職權。
除主要負責人和少數工作人員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實行聘用制。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需要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辦事機構。第十二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執行開發區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二)編制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權限審批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五)協調和服務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六)按照規定權限管理統計、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工作;
(七)建立投融資機構,拓展融資渠道;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開發區規劃範圍內的城鎮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統壹管理。第十四條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產業規劃和發展定位,建立投資項目數據庫,完善重大投資項目跟蹤服務機制,確保投資項目落到實處。第十五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投訴協調機制,受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訴求,檢舉和控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第四章建設與發展第十六條開發區的建設應當符合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並與所在市、縣(區、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第十七條開發區內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和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第十八條工商、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同壹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第十九條開發區可以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開發實體,從事投資開發和其他經濟活動。第二十條鼓勵和支持在具備條件的開發區建設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無水港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改善物流通關環境,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增強承載產業發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