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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本省民用運輸機場的建設和管理,促進機場發展,保障機場安全有序運行,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運輸機場的規劃、建設、安全、運行、服務、公共秩序、場容環境、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省行政區域內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民用運輸機場(以下簡稱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其運營管理應當體現和發揮公益性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場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必要措施鼓勵和支持機場發展。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和解決機場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機場管理機構管理全省機場的安全、運行和服務,機場地區的公共秩序和場區環境,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法對全省機場進行監督管理。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場的監督管理工作。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在規劃、建設和運營方面進行協調。第五條機場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優質服務、高效運行、規範行為的原則。第二章機場規劃和建設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關於全國民用機場布局規劃的要求,制定全省機場布局規劃。第七條機場總體規劃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編制,經書面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機場管理機構意見後,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準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根據批準的總體規劃要求進行編制;機場總體規劃納入機場所在地的城鄉規劃。

機場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機場凈空保護、電磁環境管理、噪聲控制和飛行安全的技術規範要求。

與機場、機場地區相關或者毗鄰的交通、工業、臨空經濟區的規劃,應當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八條機場管理機構和機場地區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

機場規劃用地保護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機場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場規劃用地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和民航管理機構的意見。

在機場規劃用地保護區外建設可能影響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工程項目,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第九條民用航空基礎設施應當由相應的項目法人建設,安全設施應當與機場跑道、航站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機場地區供電、供水、供氣、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和有效銜接。第十條航空油庫的安全距離和航空油料管道保護區建設項目的審批,應當書面征求航空油料設施管理者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

涉及航空油庫和航空油料管道設施設備安全的施工活動,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征求航空油料設施管理者和民航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壹條在機場地區及其周圍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影響機場正常運行和飛行安全,不得損壞機場設施設備。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止影響機場正常運行和飛行安全以及損壞機場設施設備的行為,並報告民航管理機構和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三章機場安全、運行和服務第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場安全管理的領導,督促機場管理機構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協調解決機場安全運行中的問題。第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安全運行實施統壹協調管理。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運營單位或者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等現場單位簽訂機場安全運營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機場運營人、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現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機場安全運行,並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影響機場安全運行,應當立即向機場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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