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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災害,防治石漠化,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水土保持有關的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年度目標任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和獎懲制度。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的水土保持機構,行使本條例規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做好本轄區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將水土保持納入公益宣傳範圍、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和中小學法制教育內容,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水土保持意識。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安排專項資金,提供科研實驗場所和人才培訓基地,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和推廣,培養水土保持人才。第二章規劃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和區域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劃定並公布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

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主要包括生態脆弱或水土流失潛在風險較大的敏感區,如河源區、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主要包括石漠化、坡耕地等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惡化的區域。第八條水土保持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相關規劃相協調。水土保持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服從總體規劃。

跨區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規劃,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九條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市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對策和措施。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三章預防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采取圍欄保護、生態修復等措施,組織植樹種草,擴大林草植被覆蓋面積,涵養水源,治理石漠化,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第十壹條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責任管理和維護水土保持設施,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其正常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水土保持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保護水土保持設施,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第十三條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種植農作物。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要科學選擇樹種,加強撫育管理,采用魚鱗坑、水平臺階等整地方式,采取蓄水、引水、排水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十四條禁止在林地和山坡上亂取表土。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內鏟草皮、挖樹兜、挖沙、采石或者亂挖中藥材、觀賞石。第十五條在五度以上的坡地,種植林木、種植經濟作物、中藥材等。,可以采取等高、帶狀等有利於水土保持的種植方式,布置水平溝、排水溝等水土保持措施。第十六條在山區、丘陵區和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其他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地區,建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行政區域的項目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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