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跪下!!!2002-2010司法考試民法部分案例分析。非常感謝~ ~

跪下!!!2002-2010司法考試民法部分案例分析。非常感謝~ ~

2010司法考試:

甲公司委派業務員張到乙公司購買大蒜,張持已蓋章的空白合同和授權委托書到乙公司購買大蒜。

甲公司與乙公司於2065438年3月10日簽訂大蒜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為托運大蒜,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丙公司後視為交貨完成。大蒜總價654.38+0萬元。貨到C公司後,A公司支付貨款50萬元,貨到A公司後付清余款50萬元..雙方還約定,甲公司交付給乙公司的50萬元貨款中包含定金20萬元,任何壹方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

張發現乙公司尚有部分綠豆出售,以為是綠豆銷售旺季,於是決定於2065438年3月1日與乙公司再簽訂壹份綠豆銷售合同,總價1萬元,仍由乙公司代銷,貨物交付丙公司後視為交貨完成,其他條款與大蒜銷售合同相同。

2065438年4月1日,B公司按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給C公司,A公司將大蒜50萬元、綠豆50萬元匯給B公司..根據托運合同,C公司應在十天內將大蒜和綠豆運送到A公司。

2010年4月5日,A公司與D公司簽訂合同,以1.2萬元的價格轉售大蒜。4月7日,因大蒜價格飛漲,甲公司以654.38+0.5萬元的價格將大蒜賣給了乙公司,並指示丙公司將大蒜交付給乙公司..4月8日,C公司在運送大蒜過程中,因山洪暴發,大蒜全部受損。E公司因未收到貨物拒絕付款,A公司因未收到E公司貨款拒絕向B公司支付剩余大蒜貨款50萬元..

在綠豆市場暴漲後,C公司以654.38+0.3萬元的價格將綠豆以自己的名義轉賣,並立即發貨,但至今未收到貨款。A公司得知後,拒絕追認C公司的行為,要求自己的公司返還綠豆。

問題

1.大蒜運到C公司後誰擁有?為什麽?

2.A公司與D、E公司簽訂的倒賣大蒜的合同有什麽效力?為什麽?

3.大蒜在運往E公司途中受損的風險由誰承擔?為什麽?

4.A公司能否以未收到E公司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B公司支付尾款?為什麽?

5.B公司未收到A公司大蒜尾款,能否要求A公司同時承擔首付款和違約金的責任?為什麽?

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有什麽效力?為什麽?

7.C公司將綠豆轉售給自己公司的法律效力如何?為什麽?

8.A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自己的公司返還綠豆?為什麽?

參考答案:

1.壹家公司。因為大蒜是動產,除非合同中有特別約定,交付才是其所有權轉移的標誌。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大蒜交付給丙公司即視為交付完成,因此此時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權人。

2.有效。大蒜交割前,A公司仍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出賣人就同壹標的物訂立的多個買賣合同的效力並不相互排斥。

3.E公司承擔。在途貨物買賣,自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因此,大蒜損壞和損失的風險應由買方E公司承擔。

4.不能,由於合同的相對性,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大蒜購銷合同的當事人,甲公司不能因為是第三人而拒絕支付尾款。

5.不能,因為A公司和B公司的大蒜購銷合同都約定了定金和違約金,所以B公司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綠豆款50萬元,表明其追認了張的無權代理行為。

7.無效。C公司的轉賣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待定),因為A公司拒絕追認C公司的行為..

8.沒有權利。因為妳的公司構成了善意的收購。

案例:王某於2004年2月與A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王某以40萬元從A公司購買1輛大客車,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支付30萬元,余款於2006年2月底前付清,並約定在王某付清全款前,大客車所有權仍歸A公司所有。王某未經妻子同意,以自己的房屋(婚後購買,房產證登記所有人為王某)向B銀行借款30萬元,並辦理了抵押登記。王某向A公司借款30萬元,回購了公車。王某讓張某負責汽車運營,並約定張某按年底凈收入的5%提成,運營中產生的風險全部由王某承擔。

2005年6月,該車在運行過程中與壹輛卡車相撞。車上乘客李受重傷,經救治無效死亡。大巴車損壞嚴重,送到定昌修理,花了3萬。經有關部門認定,貨車司機唐屬於違章駕駛,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在王以事故責任在貨車方為由拒絕支付修理費後,丁廠拒絕交付該車。5438年6月+2005年2月,因王某借款未還,B銀行向法院申請對該公交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請求對王某房屋行使抵押權。

問題:

1.王與張之間是否存在合夥關系?為什麽?

2.B銀行能否對王的房屋行使抵押權?為什麽?

3.丁廠拒絕交車是否合法?為什麽?

4.王是否應當對李的繼承人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麽?

5.法院對公交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合法嗎?為什麽?

6.唐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為什麽?

壹、1。

答案是不存在合夥關系,因為王雇傭張某是雇傭關系,張某既不出資也不承擔風險,不符合合夥的特征。

測試中心中合作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約定分別提供資金、材料、技術,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本案中,王某要求張某負責汽車運營,並約定張某按年終凈收入的5%提成,運營中產生的風險全部由王某承擔。”顯然,張沒有提供資金、實物捐助,也沒有承擔風險。因此,王與張之間不存在合夥關系。

2.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房屋屬於王夫妻所有,未經業主妻子同意,抵押無效。

檢測中心抵押權的設立

詳細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標的物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本案中,“王某未經妻子同意,以自有房屋(婚後購買,房產證登記所有人為王某)向B銀行借款30萬元,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全部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壹個* * *人以其* * *財產抵押,未經其他* * *人同意,抵押無效。所以在這個問題中,抵押行為。無效。

3.

答案是合法的,因為丁廠作為承包人,可以同時行使留置權或抗辯權。

考試中心留置權與抗辯權的同時行使

留置權詳解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根據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支付該財產。根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或者加工合同產生的債權,債權人有留置權。本案中,王要求丁廠修車,兩者形成了合同法律關系。其依據在於我國《合同法》第251條明確規定,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根據上述擔保法,丁廠拒絕交付汽車是合法的,因為其享有留置權。故“王以事故責任在貨車壹方為由拒絕支付修理費”,丁廠以其留置權為由拒絕交付汽車。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同時履行。壹方有權在履行前拒絕另壹方的履行要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另壹方當事人相應的履行要求。本案中,王與丁廠之間的合同是雙務合同,交付修理後的車輛和支付修理費用構成了無順序對待和履行義務。丁廠有權在王支付修理費並拒絕交付汽車前同時行使抗辯權。

4.

答案應該是,由於王某與李某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王某應當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對李某的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測試中心承運人的責任

詳細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由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由於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由於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種情況下。李與王之間已形成運輸合同法律關系。王某作為承運人,對旅客李某在運輸過程中的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的死亡明顯不是其自身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所致。鑒於李某死亡,王某應對李某的繼承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當事人壹方侵害當時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受害方也可以對王提起侵權訴訟。

5.

答案是合法的,因為公車所有權雖然屬於A公司,但王支付了大部分價款,在車上享有壹定的權益,屬於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試驗場地財產保護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本案中,王某與A公司約定:“在王某付清全款前,該車所有權仍歸A公司所有”:但王某支付大部分價款時,該車享有壹定的權益,該車屬於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法院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是合法的。

6.

答唐某應負刑事責任,因唐某違法駕駛,造成L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構成交通肇事罪。

考場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詳細解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無力賠償金額超過30萬元的。"

本案中,貨車司機唐某違法駕駛,造成壹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負刑事責任。

案例:王和張有兩個兒子,長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於1995年與李結婚並育有壹子。王佳於1999年5月車禍身亡。王於5438年6月+2000年10月去世,婚後留下與張面積相同的房屋6套。王死後,張與兒媳李同住,這六處房屋暫由次子王益使用。

2000年6月,165438+10月,王毅與曹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120000元的價格將該6套房屋出售給曹某。張、李知道後表示反對。後因王毅承諾將房款在所有繼承人中合理分配,張某、李同意。王義水與曹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曹立即支付購房款5萬元,並承諾6個月後支付余款。曹取得該房屋後,與朱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約定以654.38+0.5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出售給朱某。在雙方正式辦理過戶登記及交款前,曹與錢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以654.38+0.8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錢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2001年5月,曹應向王毅支付余款70,000元,曹因經營虧損無力支付。但曹有5萬元貨款可以向趙主張。由於曹與趙是親戚關系,曹書面表示不再要求趙支付貨款。另查明,曹某於2001年4月外出時發生車禍受傷。肇事司機孫某是曹某的好朋友,曹某從未要求孫某賠償車禍造成的損失。

問題:

1.王去世後留下的6套房子該由誰分配?每人應該得到多少?為什麽?

2.王毅與曹簽訂的賣房協議是否有效?為什麽?

3.曹、朱、錢三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效力如何?

4.如朱要求履行與曹簽訂的合同並取得該房屋,可否支持?為什麽?

5.如果王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曹放棄要求趙支付貨款的權利,其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麽?

6.如果王毅以個人名義要求孫賠償車禍造成的損害,其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麽?

回答:

1.張,王毅,。其中,張得到4個房間,王毅和各得到1個房間。因為這六間房屬於王某和張某的同壹財產,王某死亡後,張某應分得其中三間,其余三間在第壹順序繼承人中平均分配。第壹順序繼承人是張和王毅。因王甲先於王死亡,其子享有代位權。因此,在剩下的三個房間中,張、王毅和應各分得1。

2.有效。雖然這六個房間歸* *所有,但轉讓協議得到了其他* *所有人張和監護人李的同意。

3.曹與朱簽訂的協議有效。曹與錢簽訂的協議也有效。

4.不是,因為曹已與錢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錢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不能履行。只要求曹承擔違約責任。

5.是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的行為。

6.不能,因為該賠償金專屬於曹本人的債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王益不能行使代位權。

分析:

1.《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故作為王某與張某的夫妻,共有房產6套,張某分得3套,另外3套作為遺產繼承。第壹順序繼承人包括張、王益,作為代位繼承人享有法定繼承權。王甲的妻子李不是第壹繼承人。

2.人民意見第八十九條* * *同* * *部分人對* * *財產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在* * *與* *關系存續期間,部分* * *人擅自處分* * *財物,壹般認為無效。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擅自處分* * *財產的,應當賠償* * *其他所有人的損失。

3.曹、朱、錢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屬於壹物二賣的情形。在壹物兩賣的情況下,兩個合同都有效。如果債務人對其中壹個債權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該債權人將取得房屋所有權,另壹個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4、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按照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要求進行。本案雖存在兩種有效的合同關系,但曹將房屋變更登記為錢的,錢取得房屋所有權。朱某不能要求錢某返還房屋,也不能要求曹某轉讓房屋所有權,只能要求曹某承擔違約責任。

5.《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6.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的要件包括:(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合法的;(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

二、(此題12分)

案例:大興公司與羽泉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羽泉公司受大興公司委托購買500臺彩色電視機,並預付購買彩色電視機款50萬元。羽泉公司發現某市西區天鵝公司有壹批質優價廉的名牌彩電,於是以自己的名義與天鵝公司簽訂了彩電采購合同。雙方約定羽泉公司向天鵝公司購買500臺彩電,總價654.38+0.3萬元,羽泉公司預付定金30萬元;天鵝公司將全部彩電運抵B市S區,羽泉公司在貨物驗收後壹周內支付了全部貨款。天鵝公司發貨時,工作人員誤發了505套。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被壹輛汽車追尾,20臺彩電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羽泉公司在S區合同約定的地點接收了505臺彩電,並立即對損壞的20臺彩電提出了質量異議,將全部彩電交付給大興公司。因為彩電滯銷,大興公司壹直拒付貨款,所以羽泉公司壹直無力向天鵝公司支付貨款。交貨兩周後,羽泉公司向天鵝公司披露,受大興公司委托代為購買彩電。

問題:

1.天鵝公司事先並不知道羽泉公司受大興公司委托購買彩電。天鵝公司知道這個情況後,可以要求大興公司支付貨款嗎?為什麽?

2.羽泉公司與天鵝公司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有什麽效力?為什麽?

3.大興公司多收的五臺彩電該怎麽處理?為什麽?

4.追尾車輛逃逸,20臺受損彩電的損失該由誰承擔?為什麽?

5.如果天鵝公司以羽泉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天鵝公司認為要求大興公司支付貨款更有利,是否可以主張大興公司代為履行合同義務?為什麽?

回答: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由於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代理人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後,第三人可以選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為相對人主張自己的權利。

2.部分無效。因為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無效。

3.應該還給天鵝公司。屬於不當得利。

4.由天鵝公司承擔。標的物交付前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5.否。為第三人選擇對應方後,所選對應方不可更改。

分析:

1.《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因委托人的原因,代理人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以便第三人選擇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作為主張權利的相對人,但第三人不得變更所選擇的相對人。

2.《擔保法》第九十壹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百分之二十。

3.《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4.《合同法》第壹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因委托人的原因,代理人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以便第三人選擇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作為主張權利的相對人,但第三人不得變更所選擇的相對人。

三、(本題16分)

案例:A公司與龍某簽訂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各出資200萬元成立B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龍某以現金、專利技術出資(雙方出資均已驗證);龍為董事長兼總經理;公司的虧損按出資比例分擔。雙方起草的章程沒有約定公司虧損如何承擔,其他內容與投資合同壹致。工商登記後,乙公司在甲公司出資的土地上生產經營,但甲公司未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公司..

2000年3月,B公司向C銀行借款200萬元,A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將上述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龍某書面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決乙公司向丙銀行償還上述款項本息240萬元,甲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至此,B公司資不抵債,凈虧損654.38+0.8萬元。另查明,龍某在公司成立後,將註冊資本654.38+0.2萬元用於為朋友清償債務。

基於上述情況,C銀行要求A公司和龍某對B公司在執行過程中的債務承擔責任。甲公司認為其作為擔保時,土地屬於乙公司所有,其抵押行為應屬無效,且甲公司在付款後1個月已從乙公司退出,故不應承擔240萬元的貸款本息;另外,B公司註冊資本654.38+20萬元被龍占用,龍應將654.38+20萬元的壹半抽回給A公司..龍認為,乙公司成立時,甲公司的出資未到位,故乙公司的成立無效,乙公司的損失應按出資合同由甲公司承擔。

問題:

1.A公司的抵押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麽?

2.B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為什麽?

3.甲公司認為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張能否成立?為什麽?

4.A公司能否要求龍某退還其占用的654.38+0.2萬元中的60萬元?為什麽?

5.A公司是否應該承擔B公司壹半的損失?為什麽?

6.乙公司、甲公司、龍公司對丙銀行的債務應如何負責?

回答:

1.有效。甲公司作為抵押時,抵押物並未轉讓,甲公司仍對該土地享有控制權。

2.有效。登記是公司設立的前提,股東不出資不影響公司設立的效力。

3.不可以。股東在公司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4.不是的,龍某占用公司資金,龍某只有返還B公司的義務,沒有返還A公司的義務..

5.不應該這樣做。公司成立後,股東出資協議不能與公司章程相抵觸,所以A公司只有按公司章程向B公司繳納出資的義務,而沒有直接分擔公司虧損的義務。

6.乙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丙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甲公司對丙銀行200萬元投資範圍內的債務承擔責任。龍某應對丙銀行654.38+0.2萬元範圍內的債務承擔責任。

  • 上一篇:24小時律師熱線是什麽?
  • 下一篇:集團公司管控模式研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