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洗錢罪的構成特征。洗錢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從刑法理論以及各國刑事立法來看,洗錢罪的上遊犯罪所能構成的存在兩種有爭議的說,即他犯說和有罪說。筆者認為,洗錢罪的主體要件應該是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不排除上遊犯罪人。洗錢罪的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目的方式中的目的是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工具、證券,通過轉賬或其他結算方式將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國外;以其他手段掩飾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入的性質和來源的。
第二部分洗錢罪的上遊犯罪認定
首先,洗錢罪上遊犯罪的立法。1,國外立法規定。國際上在“上遊犯罪”的範圍界定上不同,主要有四種立法例。(1)限於犯罪所得和毒品所得,(2)包括所有犯罪行為的所得和收益(3)包括所有行為所得的非法所得和(4)限於“特定犯罪”所得和收益。2、我國的立法規定。我國刑法“上遊犯罪”的立法形式,采用了“特定犯罪”的立法方式。從我國刑法典對“上遊犯罪”的規定來看,反洗錢犯罪突出,但在反洗錢刑事犯罪方面,洗錢立法滯後於現實,表現為:“上遊犯罪”範圍較窄;阻礙了反洗錢犯罪的有效國際援助與合作;不利於打擊和預防犯罪,降低司法效率;不利於國內法的相互銜接,也妨礙了立法效力的充分發揮。
其次,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中,本人掩飾或隱瞞其非法所得以及這些犯罪所產生的利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行為,以及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活動中所贈送的非法所得和所產生的利益的行為,都構成了洗錢罪,就個人的觀點而言。前者是洗錢罪,後者不構成洗錢罪。
第三部分洗錢罪及相關犯罪的認定。
通過從犯罪對象、行為方式、犯罪主體、犯罪目的、犯罪主觀方面等方面比較洗錢罪,並列舉了包庇毒品罪、洗錢罪、藏匿罪的界限,包庇洗錢罪、偽證罪的界限;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的界限。
第四部分洗錢罪的犯罪認定。
首先,洗錢罪與“上遊犯罪”有共同的刑事界限。筆者認為,兩者的關鍵區別在於看是否有預案。高通事前的計劃,以及實施後的《洗錢法》,構成了“上遊犯罪”的普通犯罪,而不僅僅是洗錢犯罪。
第二,實施限制行為所施加的共同犯罪超出了故意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超出壹般犯罪組織的洗錢“業務”,則犯罪組織具有首要的構成要件,應對所有行為負責,如超出共同故意,則由行為人自己承擔責任。
最後,片面共犯。只有片面共犯才能犯罪,主觀上沒有犯罪,客觀上至少沒有直接實行,但不影響片面共犯的成立。
總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洗錢犯罪在各種經濟犯罪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打擊洗錢犯罪的任務更加艱巨和繁重。我相信,隨著我國對洗錢犯罪的日益重視,我國社會對洗錢抑制制度的不斷完善,必將促進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