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哪位仁兄有關於犯罪學的案例和分析,急?
分析:
被告人A(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於2006年6月7日將鄰居王某1歲的兒子B偷走,然後打電話向王某勒索8萬元,在要求未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將其殺害。如果a的行為被追究,是否違反了刑法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範圍的規定,從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解決問題的想法”
這個題目表面上看是測試考生對刑事責任年齡的掌握程度,但由於涉及到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解釋,與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密切相關。(圖表省略)
“參考答案”
a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追究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裏的故意殺人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殺人“行為”,而不是法院經過審理具體認定的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未滿16周歲的A因其非法訴求未得到滿足而故意殺害人質。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刑法第17條規定的八種行為之壹——故意殺人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雖然刑法第239條規定綁架他人並殺害被綁架人是綁架罪的加重情節,但這壹規定應視為僅適用於已滿16周歲的人。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綁架他人並殺害被綁架人的,仍只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綁架罪。
因此,在刑法第17條規定了A的刑事責任範圍的情況下,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分析”
要準確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然後具體判斷刑法對這個年齡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自然人對自己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負刑事責任的年齡。考生需要重點關註以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首先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刑法》第17條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14歲以下的人處於嬰兒期,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無論他們犯了什麽樣的社會危害,都不能作為犯罪來追究。但並不是說對這個年齡段的行為人放任不管,而是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依法實施管教,必要時由* * * *收容。
二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的人具有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當對自己實施的壹切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三是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在這個年齡,妳已經有了辨別是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也就是對壹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有了壹定的識別和控制能力。刑法規定,他們應當對法律上認定的危害社會的八種犯罪負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在這種情況下,似乎A應該構成綁架罪,而綁架罪不在法律責任的八種罪名之列。但進壹步的理論分析表明,A綁架過程中的殺人行為屬於刑法第17條規定的範圍。
必須註意的是,刑法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因此,刑法第17條規定的“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的”,是指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僅僅是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的人。
在明確應當追究被告人A的刑事責任後,如何確定罪名也成了問題。爭論的焦點集中在是定謀殺罪還是綁架罪。《刑法》第17條雖然規定的是犯罪行為而非罪名,但也限定了犯罪範圍。本案中,甲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害被害人,表面上看構成綁架罪的加重犯,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但由於刑法第17條第二款的限制,只能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定罪。
“需要註意的問題”
這個題目不涉及對罪犯的懲罰,但是在復習的時候也需要考慮到。對於如何對A適用刑罰,部分考生可能有不同看法:認為A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主張死刑緩期執行;認為對A犯綁架罪的人,不應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而應根據《刑法》第239條關於“絕對死刑”的規定對其適用死刑。需要註意的是,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告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因此不能對其適用死刑。
a帶了2000元現金請8個朋友去飯店吃飯。吃完飯發現賬單9000多,帶的現金不夠付飯錢。為了逃避債務,A安排朋友借相繼上廁所的機會,從窗戶逃走。最後,A自己偷偷離開了酒店。店主事後向警方報案。
問題:結合罪刑法定原則分析,A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解決問題的想法”
這個話題涉及兩個方面:壹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二是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尤其是犯罪的主觀內容。(圖表省略)
“參考答案”
結合罪刑法定原則,A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條的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沒有明文規定時不成立犯罪;當法律有規定時,應合理解釋刑法。只有認定犯罪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構成要件的要求,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甲的行為實際上使店主遭受了損失,甲也有惡意逃廢債務的意思,但不構成詐騙罪。在對A的行為進行定性時,必須考慮刑法對詐騙罪是如何具體規定的,從而合理解釋刑法。根據刑法規定,詐騙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具有詐騙的意思表示,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並且在行為發生時應當具備該故意。而A當時並沒有非法占有失主的財物,所以其行為不符合成文刑法關於詐騙罪的規定,不能成立犯罪。這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則。這個案子應該按照民法來處理。
“分析”
罪刑法定的內容是: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表面看來,法律對詐騙罪是有規定的。但需要進壹步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所有要件。犯罪的成立,客觀上需要有壹個行為,主觀上需要有壹個罪,而罪在行為實施時必須是故意的,即罪與行為共同存在。那麽,詐騙罪的成立就要求行為人從壹開始就欺騙他人,從而非法取得財物。本案中,行為人在實施該行為(消費)時並無此種犯罪故意,故實質上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a在已經出現消費事實的情況下,壹個人僅僅因為現金不足不能履行債務而逃避債務,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因為刑法沒有規定“惡意逃廢債務”這樣的罪名。但其有義務根據民法積極履行債務。
“需要註意的問題”
1.考生應熟悉刑法關於罪刑法定原則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規定。
2.註意深刻理解:犯罪行為是在罪的支配下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罪是犯罪人在行為實施時的心態,行為實施後的所思所想並非故意或過失。
3.不要因為涉案金額大就認定行為人有罪。在民法可以調整的情況下,刑法不應該介入,因為刑法是“萬不得已”的手段,不到萬不得已不能動用。
甲、乙、丙、丁四名民警接到舉報,有人(夫妻)在家看黃色VCD。這四名警察立即被派去執行公務。進入當事人家中後,警方立即搜查並扣押了VCD機。作為黃色VCD的觀眾之壹,她的丈夫張立即對警察使用暴力。後來警方以妨害公務罪(刑法第277條)的名義拘留了張。
問:從罪刑法定原則的角度,結合刑法第277條的分析,張是否構成犯罪?
“解決問題的想法”
這個話題涉及到刑法解釋和罪刑法定之間的關系。(圖表省略)
“參考答案”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張的行為不構成妨礙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要求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阻礙依法執行公務。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依法執行公務。公務人員必須享有相應的職權,才能行使公務;此外,官員的職務行為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重要條件、方式和程序。警察進入公民家中搜查、拘留,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取得相應的手續。當發現除了夫妻二人沒有人看黃碟時,警察應該知道,強行“處理”這樣的情況是沒有根據的,其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調查”的範圍。因警察的公務執行不合法,其強行搜查、查封他人房間未履行相應程序,張對警察的反擊不屬於犯罪,屬於正當防衛,具有非法侵入他人房屋的性質。
“分析”
在這種情況下,張的行為,從表面上看,像是妨礙公務。但實質上妨礙公務罪是不成立的。問題的關鍵不僅在於當時去的人是不是人民警察,還在於有沒有表明身份。重點是,即使是真正的警察,即使表明了身份,也不能隨意進入他人家中進行搜查和扣押。對方在這種場合反擊的是正當防衛,不構成妨礙公務。
妨害公務罪要求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阻礙依法執行公務。但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依法執行”的公務。
依法履職是指職務行為在公職人員職權範圍內,具有法律所要求的必要形式,即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合法性不僅包括內容的合法性,還包括形式的合法性;它不僅意味著實體合法性,而且意味著程序合法性。具體來說,只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方面,才能認定為“執法”崗位:
首先,公務員必須在其抽象職責或壹般職責範圍內履行職責。公務人員的職責通常有事項和場所的範圍,這是抽象的職責權限。如果超出了這個壹般的職責權限,就不能認定為依法履行職責;但是,公務員如何分擔內部事務,並不影響其工作權限。
第二,公職人員必須具有實施職務行為的特定職務權限。通常情況下,擁有抽象職務權利來實施某項職務行為的公務員,也擁有具體職務權利來實施該職務行為,但不是全部。在某些情況下,盡管公務員擁有抽象的工作權限來實施某些工作行為,但他可能沒有具體的工作權限。例如,並非所有警察都有權進行搜查和扣押。
第三,官員的職務行為必須具備重要的法律條件、方法和程序。如果違反了法律的任意性規定,或者只是在實施條件、方法和程序上稍有瑕疵,比如公務人員態度過於生硬,方法簡單粗暴等。,不會影響職務行為的合法性。但如果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比如搜查他人房間,就必須取得搜查令,否則正式執行就不合法。
本案中,即使考慮到民警在檢查黃碟時穿著制服並出示證件,其職務和行為也沒有完全符合上述“依法執行職務”的條件,尤其是第三個條件。警察進入公民家中搜查、拘留,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取得相應的手續。警察在發現黃碟播放地點特殊,除夫妻外無人觀看的情況下,強行搜查並試圖帶走播放器是完全違法的。
“需要註意的問題”
妨礙公務罪是近年來經常考試的內容。要求考生掌握該罪的構成要件、精神實質以及與該罪相關的各類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