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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輝:什麽是主權?歷史調查。

摘要:主權是壹個歷史概念。作者試圖從主權的起源和歸屬的角度來探討主權概念演變的歷史過程。這種演變的背後,是持有世俗政權的民族國家壹直在為自己尋求合法性和正當性的過程,也是世界各國的憲政過程。在混亂的主權定義中,為了盡可能地把握主權的概念,我們可以剝離主權的其他因素(主權者、統治權和主權的內容),將主權視為壹種靜態的、本質的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歷史上改變的只是主權、治理和主權的內容,而不是主權本身。關鍵詞:主權的起源,主權的正當性,主權的定義沒有單壹公認的標準,大多要麽直接定義,要麽從主權特征的角度定義[1]。這些定義可以反映主權的壹般概念。也就是說,主權可以分為君主主權、貴族主權和人民主權;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經濟主權、政治主權、文化主權和外交主權;立法主權、行政主權、司法主權等等。那麽,為什麽主權有不同的含義,主權有不同的分類,它的意義是什麽,它的作用是什麽?為什麽人們總是質疑我們認為理所當然的主權,質疑它的至高無上性、不可分割性,甚至質疑它存在的理由?主權概念在理論和實踐中混亂的原因是什麽?雖然在現實中,主權從誕生之日起就從未完全從地球上消失過。以上問題的答案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得出相應的答案。同樣,答案當然也不完全壹樣。本文試圖從主權的起源和歸屬的角度分析不同時代主權概念的不同風格,以回答上述問題。壹、主權的詞源[2]這個概念在英語中是“主權”,在德語中是“主權”,在法語中是“主權é”。該詞來源於古法語單詞“sovereign”,“sovereign”在古拉丁語中稱為“uperanus”,意為“更高”。“主權者”的概念在中世紀的歐洲被廣泛使用,用來稱呼地位比自己高的人,在這個“主權者”之上可能還有更高的“主權者”。這樣就形成了等級分明的封建社會,等級較低的人對其上級“君主”負有各種義務。當地位較低的人和其下屬“君主”的權利和義務發生沖突時,他們可以向上級“君主”提出仲裁。中世紀是壹個政教合壹的社會。國教是基督教,上帝被尊為至高無上的神,被視為偶像。但是在世俗社會中,沒有唯壹的君主。這種情況的存在恰恰說明了歐洲封建社會的非中央化。比如領主之上的“主權者”就是國王,國王之上還有兩個“主權者”: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和天主教教皇。至於兩者的地位,尚無定論。[3]有權有勢、不太在乎皇帝和教皇的國王和領主也很常見;而且每個王國也有大小貴族和自由城市挑戰國王的“主權”[4]。事實上,中世紀的歐洲沒有單壹的君主。這壹時期封建封地制度的發展促進了世俗權力的擴張,封建領主的所有權不斷加強。在壹些交通和商業中心,以及寺廟和城堡附近,帝國住宅和逃亡農奴聚居地的城市興起並開始繁榮,這導致了世俗權力和梵蒂岡權力的沖突和激化。世俗權力和梵蒂岡權力在實踐中對抗梵蒂岡權力的同時,也在理論上為自己提供了權力高於宗教權力的正當依據。因此,為了對抗教廷權力擴張的新理論,為皇帝和國王服務的世俗學者研究羅馬法,發現帝國時代的皇帝是擁有壹切權力的立法者。“Soverain”開始了它自己的樂器歷史。二、主權的產生本文所討論的主權,即“主權”,與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密不可分。16世紀的歐洲正在分裂成民族國家。此外,這壹時期“處於兩個進程的十字路口:壹個是打破封建主義的結構,從而建立壹個領土、管理和殖民意義上的龐大國家;另壹個過程是與宗教改革和反宗教改革完全不同的運動,它使人們得到永恒的拯救和精神上的統治和引導[5]”。這個時候,關於主權的想法不斷湧出。(1)布丹的主權觀比較完整系統。第壹個討論“主權”概念的人壹般可以追溯到法國思想家讓·博丹的著作,尤其是1577年出版的《共和國六卷》。1,主權觀念產生的背景,而要理解“主權”觀念的產生,首先要了解中世紀歐洲的政治社會格局。當時政治經濟是封建的,思想文化是羅馬天主教會主導的。由於貴族(包括不同層次的封建領主)、教皇領導的跨國教會、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甚至城市中新興的商人階層的反對,世界各地的國王權力都非常有限。中世紀社會的經濟和政治組織的有效性幾乎完全局限於本土。這種地方經濟政治組織顯然不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因此,國家壹方面反對教會對政權的幹涉,另壹方面致力於建立壹個強大統壹的世俗國家。另壹方面,當時歐洲國家的具體情況是:在法國,路易·Xi在中部國家勃艮第被消滅後,以王權為代表的國家統壹終於在當時極其不完整的法國版圖上得以恢復,以至於他的繼任者得以幹涉意大利內亂,而這種統壹也壹度因為宗教改革而成為問題。英國終於制止了他對法國的侵略戰爭,這將使他繼續流血;封建貴族在玫瑰戰爭中尋求賠償,得到了更多的東西:他們互相消滅,都鐸王朝登上王位,比以前和以後的所有王朝都強大。斯堪的納維亞國家已經合並了。波蘭自與立陶宛合並後,在不削弱王權的情況下,進入了輝煌時期。即使在俄國,他們在征服諸侯的同時,也掙脫了韃靼人的壓迫,這種局面最終被伊凡三世固定下來。歐洲只剩下兩個國家,沒有王權,或者說名存實亡,那就是意大利和德國。[6]布丹生活的法國在16世紀,已經在政治上統壹了國家,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制。經濟上,盡管封建生產關系占統治地位,但資本主義的原始積累已經開始,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已經發展到壹定程度,新興資產階級的力量日益壯大。在法國,教會和貴族的影響仍然很大。他們反對加強王權,反對發展資本主義工商業。這種情況因法國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爭奪意大利的戰爭以及法國天主教徒和胡格諾教徒之間的戰爭而加劇。因此,新興資產階級與王權結成聯盟,要求加強君主專制制度,維護國家統壹,促進資本主義發展。2、主權概念[7]布丹主權理論的目的或作用是為王權的鞏固和擴張提供思想基礎。因此,這種早期的主權觀側重於如何在壹個地理範圍內分析其政治權力的結構,並從理論上研究如何集中政治權力和捍衛這種集中。為了維持社會秩序,避免困擾民生的武裝沖突,為人民創造壹個和平安全的環境,必須有壹個強大的至高無上的權威,那就是主權。布丹在其著作中首次提出了國家主權的概念,並給出了定義。他指出,主權是壹個國家最本質的特征,沒有主權就不能成為壹個國家。國家是擁有最高主權的合法政府。這樣,布丹首先把國家與主權聯系起來,形成了國家主權的概念。布丹說,主權是君主對臣民的最高權力,不受法律限制。它是壹個國家的絕對和永久的指揮權。主權是永久的、不可授權的、不可放棄的,是國家最明顯的標誌。國家主權是永恒的,本質上屬於國家,不屬於政府。政府可以變來變去,但國家還是老樣子。國家主權是無限的、至高無上的,主權不受法律約束。相反,它是法律的來源。但是,布丹也認為,主權和主權是有區別的。國家主權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但主權君主必須服從國家之前就存在的、高於國家和國家主權的“神法和自然法”。如果壹個君主不遵守神法和自然法,任意侵犯人民的自由和財產,甚至危害人民的生命,那麽這個君主就是暴君,人民有權推翻暴君,甚至殺死暴君。布丹認為,最重要的國家權力是立法權,因為君主就是立法者,法律就是表達君主意誌的命令。君主的意誌高於法律,是法律的源泉。從維護君主專制出發,布丹主張立法權不能屬於他人,除君主外任何人都不能擁有立法權,議會無權立法。除了立法權,布丹認為國家主權還包括宣戰和締結條約的權力、任命和罷免國家官員的權力、最高司法權、赦免權、效忠和服從臣民的權力、選擇貨幣鑄造和度量衡的權利以及征稅權。布丹的國家主權理論促進了近代歐洲民族國家體系的形成。(2)在主權現實中,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開始後,歐洲的政治和社會經歷了長時間的動蕩,宗教和政治的矛盾錯綜復雜,導致了無數的紛爭和戰爭。1618-1648三十年戰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生命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的人認為布丹等人的主權理論是合理的。於是,結束三十年戰爭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成為近代西方國家以主權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秩序的基礎。當時,和約的效力並不像現代的《聯合國憲章》那樣適用於所有國家。和約只適用於“歐洲民族社會”,它不適用於歐洲國家以外的國家。[9]這壹條約所開創的國際秩序具有以下特點:第壹,世界是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它們不承認任何更高的權威;第二,立法和司法權以及解決爭端的權力通常掌握在各個國家手中;第三,國際法的目的是確立國家間和平共處的最低原則;第四,應對超越國界的不當行為,是當事國的事;第五,法律面前,國家壹律平等;第六,國與國之間的爭端往往以武力解決,國際法中幾乎沒有對使用武力的限制;第七,對國家自由的限制減少到了最低限度。[10](三)總結可見,主權在實踐中最初出現時,其所體現的國家平等是有限的,解決沖突的方式主要是武力。同時,這種逐漸演變的主權概念可以分為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對內,君主(起初是君主)對壹定範圍的土地(即其領土或國家)[11]內的人民和事務享有最高的、唯壹的管轄權,君主與其人民之間存在著直接的指揮和服從關系。這壹概念用集權論取代了封建時代重疊的多級管轄論。對外,每個主權者都獨立於其他地方的主權者,不必服從其他任何人,也不受其他人支配。他可以獨立決定自己的國家事務(包括在美洲新大陸的殖民擴張和貿易,後者不再受教皇管轄)。這樣,歐洲就形成了主權國家相互割裂、相互競爭的國際秩序。這也是現代國際法的出發點,因為國際法的主體是主權國家,國際法是調整主權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規範。主權的這種定義,就是把主權作為壹種法律地位,看壹個國家在形式上是否主權獨立,進而推斷出它在理論上應該享有那些平等的地位。這種解釋將主權視為壹種規範原則,將主權視為壹種全有或全無的概念,無視國際現實[12]。客觀上造成了“主權國家”對“非主權國家”或非國家(部落、無人區、所謂原始或野蠻居住區、所謂落後地區)行為的正當化。盡管如此,與以前的混亂狀態相比,主權概念在實踐中的采用在壹定程度上緩和了國際關系。另壹方面,傳統的所謂“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的概念劃分是基於主權行使的範圍(或對象),但實際上兩者是不可分割的[13],因為國際社會的認同不僅取決於外部是否存在競合權威,還取決於內部權威是否穩定;另壹方面,壹個國家的內部權威是否被接受,取決於這個國家是否有能力保持獨立。上述理論最重要的前提是民族國家的形成,即“國家”的出現[14]。”無論哪種觀點,主權的概念都必須和國家的概念放在壹起討論。換句話說,主權不可能憑空出現,它的存在和行使只能通過以國家為載體來顯示其意義。”[15]政治思想家設計“主權”的初衷是結束戰爭,建立和平的國際國內秩序。民族國家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權力集中在既定的中心,權力必須是絕對的、完整的、無限的、不可分割的。從布丹關於主權的論述和現實中《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對主權的承認來看,民族國家擁有使用壟斷性暴力的合法權利,這些權利的擁有者自然屬於主權者。而且國家的概念也擴展到了政府機構、政治團體和民族代表,主權國家的出現成為歐洲殖民主義擴張的必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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