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4修訂)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4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負總責、社會參與監督的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

新聞單位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的輿論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有關機構,指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承辦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事項。第七條各級工會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依法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維護職工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第二章安全生產措施和保障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分別申請並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並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生產經營單位在安排各項費用年度預算時,應當優先安排安全生產投入(含安全費用,下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少正常的安全生產投入。項目資金投入的安全生產資金應設立專門科目,列入生產成本,優先使用,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礦山、建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風險行業生產的企業,應當實行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安全費用由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有關標準提取,專項用於安全生產。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下列安全事項:

(壹)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措施;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和維護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

(3)安全生產管理;

(四)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和監控;

(五)勞動保護設施、用品和職業危害預防費用;

(六)安全教育、培訓和獎勵費用;

(七)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八)保障安全生產的其他費用。第十三條礦山、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中搶險救災和事故善後處理所需資金不足,以及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 上一篇:2017司法考試第三卷商法精讀講義:公司法
  • 下一篇:“毛”和“曹”兩個字怎麽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