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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第三卷商法精讀講義:公司法

第二章公司法

壹、公司設立中的法律問題

1,公司設立的含義和性質

公司的設立是指設立公司時必須履行的各種行為的總和,是壹系列法律行為的有序組合。關於設立公司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有三種學說:

(1)合夥契約論。認為《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是當事人的合夥協議。

(2)個體行為理論。認為設立公司的行為是發起人為了組織設立公司而作出的單方行為。這壹理論分為兩個部分,即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有意義的聯系,以及是夫妻個人行為還是共同個人行為。

(3)***同行說。認為設立公司的行為是發起人的行為。該理論與共同個人行為理論的不同之處在於,發起人的行為被視為* * *同伴的共同行為而非個人行為。目前這個理論是壹般理論。

2.設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質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設立中的公司屬於無權利能力的社團(見《德國民法典》第22條),但這壹理論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在我看來,設立中的公司是壹個非法人組織,有自己的特點。原因如下:

(1)設立中的公司超越了發起人的個人人格。

(2)他只有有限的人格。

(3)可以在壹定範圍內以公司名義進行活動,包括起訴和應訴。

(四)有獨立的財產。

因此,正在設立的公司不是完全的民商事主體,只是在設立公司的活動中具有相對獨立性和有限人格。

3.設立中公司的責任歸屬

(1)公司成立時的責任歸屬。

關於這個問題,學術界有各種各樣的理論,其中“壹體論”是通說。該理論認為,設立中公司在成立後擁有公司的壹部分或者全部,是成立後公司的前身。所以可以超越人格,成立後與公司融為壹體。

(2)公司設立無效時的責任歸屬。參見王《中國商法》,第93頁。

二、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1.公司治理結構的立法模式(德國、日本和美國公司治理機制的比較)

(1)法人機關對比。三國的相似之處在於:第壹,都包括股東會和董事會;第二,都確立了董事會的中心主義。不同的是,美國的股份公司沒有監事會,而是在董事會內部分為經營董事和外部董事;德國和日本都有監事會,但在德國,監事會的地位和權力高於董事會,而在日本,監事會和董事會是平行的,都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

(2)內部監督機制的比較。a .對股東大會的監督三國類似;b、在再監督機構的設置上,美國在董事會內部有外部董事,他們履行監督職能。因此,美國的董事會具有自我監督和監督經理層的職能。在德國和日本,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能;c、德國、日本都規定了撤銷股東會決議的訴訟和股東代表的訴訟。

(3)公司激勵機制的比較。讓管理層獲得高收入是三國的共同點。不同的是,這三個國家有不同的機構來決定管理層的薪酬。美國由董事會決定,德國由監事會決定,日本由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定。

(4)公司外部約束機制的比較。在美國,由於股權非常分散,高度市場化,股東可以在證券市場上“用腳投票”。壹旦公司經營不善,就有可能被其他公司收購。因此,外部市場在公司的管理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德國的股權集中度很高,員工持股比例也很高,所以德國主要依靠大股東的直接監督和員工直接參與管理。在日本,由於銀行是企業的股東,占據著主要的監管地位。

2.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進。

(1)有問題

a、股權非常集中,主要由各級政府控制;

銀行是債權人,但不是股東;

c、勞動者有主人地位,但沒有主要利益。

(2)措施

a、實現國有股合法化,即把國有股交給資產管理公司管理;

b、允許銀行參與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從而加強對公司治理的監督;

c、大力推行員工董事制度,促進員工參與公司管理。

3.獨立董事問題。

獨立董事是指不同於經營董事,負有特殊責任的董事。學者們對我國是否應該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眾說紛紜,我持反對意見。原因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第壹部分應該參考第壹個問題)

(1)獨立董事的職能主要是監督公司其他董事和其他高級職員。獨立董事作為外部董事誕生於美國,在其特定的環境下發揮了良好的作用。而我國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日本、德國類似,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能。沒有理由認為獨立董事比監事會發揮更大的作用,因為德國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機制運行良好,所以這不是制度本身的差異。而且由於美國市場化程度高,公司的外部監督機制發揮了很大作用。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照搬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是不可取的。

(2)獨立董事很難獨立。獨立董事即使不是由董事會任命,也會由董事會提名,其薪酬壹般由董事會決定,因此不具有獨立性,難以起到監督和理解的作用。而且獨立董事往往是其他公司的老板或者社會地位很高的人,自己的事情本來就很忙,很難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履行職責。

第三,法人人格否認的法律問題

1,法律人格否認的法理

(1)關於法人本質的理論:法人擬制論、法人現實論(可分為有機論和組織論)、法人否定論。

(2)公司的特點

壹、團體

b、獨立人格

公司的人格與其成員的人格是相互獨立的。

乙公司以其財產獨立承擔責任,出資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們這個時代最偉大的發明。

D公司的公司制度在實踐中成為壹把雙刃劍,導致了公司人格的解釋,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大量關聯交易的出現,即獨立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公司制度中的道德風險。

(3)特點:

壹、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的實質是維護公司法人制度的宗旨。該理論的前提是承認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壹些修正,以保護相對人(債權人)的利益。

b、這種法理只存在於特定法律關系中的法律人格否認,而不是全面的法律人格否認。

c、這種法理的適用是重新調整壹種利益關系,即在傳統法人制度的框架內,平衡濫用者與無法獲得合法權益者的利益。

d、法律原則體現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4)適用條件

壹、主要要素

法人人格否認的主體必須是對公司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註:這不壹定是持股最多的股東)。董事、經理也可能濫用公司法人資格,但此時不適用這壹法理,而適用《公司法》中董事、經理責任的相關制度。

b、行為要素

即存在濫用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如逃避合同義務、經營混亂、財務混亂等,導致公司倒閉。

c .成果要素

濫用公司人格必須對他人或者社會造成損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必須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此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壹定是故意,主觀虐待說和客觀虐待說之間壹直存在爭議。現在壹般說客觀濫用說是贊成的,因為這樣更能體現否認法律人格的初衷,減輕相對人的舉證責任。

2.壹人公司的法律問題

壹人公司的法律問題主要在於壹人公司是否應被賦予法人資格。對此有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反對意見認為,股東與公司本質相同,缺乏多元股東之間的約束機制,容易導致法律人格的濫用;

支持意見是(1)賦予壹人公司人格只是賦予股東有限責任利益,容易導致濫用,不能成為剝奪個人這壹權利的理由,而這種情況可以通過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理論予以糾正;(2)壹個股東和兩個股東沒有本質區別。在實踐中,它常被用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此時,雖然名義上有兩個股東,但實際上只有壹個出資人,另壹個只是象征性出資。國外壹些人把它變成了真正的股東。(3)我國現有的國有獨資公司和法人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是壹人公司的特殊形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市場主體都應享有同等的市場權利,沒有特殊情況,這種對自然人的差別待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4)截至1995,世界上已有23個國家承認了壹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四、公司法修改的有關問題

1、公司的設立原則

2.股東人數和資格

3.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4.股東繳納出資原則(改為授權資本制)

5.公司設立中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6.建立無效公司設立制度。

7、國有企業的現狀

8.國企員工持股。

9.監管商業公司

10,公司收購問題

11.董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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