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保障和規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
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組織的群眾監督。
第三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應當遵循依法監督、依靠群眾、客觀公正、平等協商、密切配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總工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產業(行業)工會和基層工會負責指導和實施本行業、本地區、本單位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和諧勞動關系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支持工會依法實施勞動法律監督。
落實和完善政府與同級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在制定重大政策、研究涉及職工勞動權益的重大問題時,聽取同級總工會的意見。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總工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聯等企業代表組織,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醫療保障、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公安、司法行政、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同級工會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協作機制,支持工會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第七條
工會與用人單位應當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定期就涉及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項進行協商。
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工會應當支持用人單位依法開展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引導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依法表達合理訴求。
第二章監督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工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在同級工會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勞動法律監督的具體工作,並接受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基層工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推選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承擔本單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由主任和兩名以上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組成。主任壹般由工會主席擔任,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由同級工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有女職工的單位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市、區總工會可以從社會上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工會兼職勞動法律監督員。
第十條市、區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計劃;
(二)監督本轄區內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組織、指導和支持下級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三)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培訓和考核;
(五)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函》,或者要求同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六)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提請同級工會向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七)協助和配合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
(八)辦理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第十壹條產業(行業)工會和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監督本行業(行業)、本地區、本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指導和支持下級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二)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受同級工會委派,參與行業(行業)、地區或者單位安全生產、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病防治、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有關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重大事項的決定;
(四)發生勞動爭議時,組織並參與用人單位與職工的溝通協商,促進和解;
(五)經同級工會同意後,依法對監督事項進行調查;
(六)依照本條例規定,提請同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函》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七)向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已經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八)辦理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沒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前款所列職責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本條第壹款第(五)、(六)項規定的職責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工會履行。上級工會應該支持。
第十二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者勞動者的個人信息。辦理的監督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監督的實施
第十三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平等的就業形勢;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三)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四)有關工資支付、福利待遇、加班工資和最低工資規定的執行情況;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職業安全衛生條件;
(七)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法規的執行情況;
(八)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九)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保障職工權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十)職工教育培訓及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十壹)保護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或者重大事項的決定和實施;
(十三)其他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十四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定期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工作場所和聯系方式,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反映。
投訴舉報不屬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範圍或者已經進入行政執法、仲裁、訴訟程序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不予受理,並在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投訴人。
第十五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認為用人單位可能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並口頭提示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必要時,可以發出或者要求本級工會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六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發現或者收到反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聽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意見。根據勞動者和雇主雙方的意願,組織他們之間的溝通和談判。
第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發生分歧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調查,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由兩名以上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對用人單位進行調查,並出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配合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調查。用人單位拒絕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溝通或者拒絕出示相關材料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如實記錄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經調查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當提請本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糾正。認為用人單位沒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向實名投訴人說明。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出具意見的工會,說明情況和整改措施。用人單位認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意見不適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區總工會可以接受同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產業(產業)工會、基層工會的請求,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有關行政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並移交有關材料。
(壹)用人單位拒絕配合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調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隱匿或者銷毀資料的;
(二)用人單位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不服,或者收到後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
(三)用人單位未落實處理措施的;
(四)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的。
第二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在完成後15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告工會。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接受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情況以及糾正有關問題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職工申請仲裁、訴訟,需要使用工會獲取的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的相關資料的,工會應當依法提供。
第四章監督保障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不得因履行職責克扣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以調整崗位、降低職級、免除職務、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六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經費應當列入本級工會預算。
市、區總工會可以通過設立法律顧問、聘請律師、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與當地同級總工會相互通報勞動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定期舉行協商,實現勞動領域監察工作資源共享。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勞動法律監督信息網絡平臺建設,實現勞動法律監督和勞動保障行政處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爭議訴訟、勞動法律法規宣傳等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二十八條新聞媒體應當宣傳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情況,加強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十九條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由其所在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壹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由其同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免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和反映問題的勞動者進行調整崗位或者無正當理由進行其他形式打擊報復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基層工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其他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單獨或者聯合建立的工會組織,以及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鄉鎮(街道)工會、村(社區)工會。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天津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草案)》的說明
——2020年9月24日,在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
天津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嚴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成員:
受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托,現就提請審議的《天津市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以審議。
壹、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壹)《條例(草案)》的制定是落實依法治國總體方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需要。勞動關系和諧與否,關系到廣大職工和企業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作出重要論述,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出明確要求。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廣大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和全面發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有組織的群眾監督,是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轉型和新舊動能轉換加快,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勞動關系更加復雜,相關主體及其利益更加多元化,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任務更加艱巨,需要政府、工會、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參與和共同努力。工會組織配合勞動行政執法監督實施勞動法律監督,有利於促進勞動爭議早發現、早化解,解決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改善營商環境、推進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社會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2)《條例(草案)》的制定,是貫徹群團改革精神,提升工會組織“三性”,實現工會工作法制化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黨的群團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切實保持和增強黨的群團工作和群團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要求,群團組織要代表所聯系的群眾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推動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的體制機制,從源頭上保障群眾權益。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要求和黨中央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賦予工會的重要職責。工會通過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可以及時引導職工依法維權,幫助指導企業防範勞動用工風險,實現職工與企業同步發展、和諧共贏。近年來,我市各級工會組織和政府相關部門在推進企業民主管理、廠務公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等方面積累了壹些有效做法和經驗,為維護勞動關系整體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要通過立法進壹步推進工會工作法制化。
(3)《條例(草案)》的制定,是保障和規範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更有效實施勞動法律法規的需要。長期以來,我市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存在勞動法律監督組織體系不完善、監督主體職責不明確、監督措施難以落實、監督效果不明顯等問題,影響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用的發揮,不能滿足廣大職工群眾的期望和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壹部符合我市勞動關系和工會改革現狀、體現時代特征的地方性法規,進壹步明確工作機制和原則、監督機構和職責、監督實施和方式以及相關保障措施和法律責任,為各級工會組織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提供法律保障。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從2014開始,我市啟動了《條例(草案)》的相關立法工作。2015至2017連續三年被列為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調研項目,2018、2019被列為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預備項目。市總工會組織了專題班,做了大量前期工作,為其列入今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審議項目奠定了基礎。
在法規調研起草過程中,市人大內司委、法工委、社工委主動介入,會同市總工會和部分專家學者組成起草組,赴江蘇、浙江、福建、河北等省調研,學習借鑒立法經驗和做法。同時,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企業、發放問卷等方式,廣泛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專家學者和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7次修改完善。
今年6月中旬,市總工會面向全市16區204家企業,廣泛征求企業、工會負責同誌和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共收集修改意見86條,采納63條,涉及29個條款。此外,還充分聽取了市人社、司法、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工商聯、企聯的意見。7月下旬,條例起草組結合調研和征求意見,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和論證。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福剛同誌對法規起草工作高度重視,多次聽取起草情況匯報,提出明確要求。8月以來,他多次帶領團隊開展相關調研工作,組織召開市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並帶領市人大社會委員會、市總工會對條例草案逐壹研究修改。在此基礎上,市人大社會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