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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平等、和諧、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社會和諧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威脅、侮辱、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傷害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配偶、子女(養子女)、父母(養父母)、繼子女、繼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兒媳(女婿)、公婆(嶽父母)以及其他具有撫養、扶養或者共同生活關系的親屬。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活動。第四條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第五條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家庭暴力,並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家庭暴力綜合治理。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有關機關和組織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具體職責是:

(壹)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和培訓,監督檢查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建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網絡和合作機制,組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誌願者隊伍,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建立家庭暴力投訴站(點);

(三)協調、監督有關機關和組織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及時受理、調解和調查家庭暴力案件,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幫助和救助服務;

(四)總結和推廣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進經驗,表彰和獎勵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

(五)開展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關的其他工作。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工作範圍,並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宣傳預防家庭暴力和自我保護知識,及時調解轄區內的家庭糾紛。第十條新聞媒體應當發揮宣傳教育和新聞輿論引導作用,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輿論監督,倡導建立平等、和諧、文明的家庭關系,營造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會氛圍。第十壹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居(村)民委員會、家庭暴力當事人所在單位、鄉鎮(街道)綜治機構、司法所等基層單位和自治組織以及各級婦聯、工會、共青團、老齡委、殘聯等群眾團體和機構投訴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及時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投訴、求助或者舉報,不得拒絕或者推諉。第十二條受理家庭暴力投訴或者求助的有關組織,應當及時對家庭暴力當事人進行調解和指導,如實記錄家庭暴力實施者的違法事實和受害人受害情況,並在征求受害人意見後制作和保存證人材料。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應及時勸阻和制止;情節嚴重,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應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要求,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家庭暴力的證明。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舉報納入110報警服務範圍。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予以制止,制作接警記錄,並向報案人出具報案回執。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法及時對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如下處理:

(壹)情節輕微的,可以采用調解方式,對家庭暴力實施者進行批評教育,告知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防止事態擴大。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

(三)涉嫌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刑事自訴案件的,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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