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又稱《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宣言》,於6月1972日在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全體會議上通過。《宣言》是本次大會的主要成果,明確了與會國家和國際組織達成的7項共同觀點和26項原則,以激勵和引導全世界人民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
《人類環境宣言》中的七個相同觀點:
(1)人是環境的產物和塑造者。由於當代科技的飛速發展,人類有能力以前所未有的規模改變環境。自然環境和人造環境對人類福利和基本人權都至關重要。
(2)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關系到各國人民的福祉和經濟發展,這是人民的迫切願望,也是各國政府的責任。
(3)人類要經常總結經驗,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有所進步。人類改變環境的能力,如果利用得當,可以給人們帶來好處,如果利用不當,則會對人和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目前,在地球的許多地方,對環境的危害都有增加的跡象,在人造環境中,特別是在生活和工作環境中,也出現了對人類身心健康有害的重大缺陷。
(4)在發展中國家,大多數環境問題是由發展緩慢造成的。因此,他們應該首先致力於發展,同時註意保護和改善環境。在工業化國家,環境問題通常是由工業和技術發展引起的。
(5)人口自然增長不斷引起環境問題,因此應采取適當的政策和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
(6)今天的歷史舞臺要求全世界的人們在計劃行動時更加小心對環境造成的後果。為了在自然中獲得自由,人類必須利用知識實現與自然的和諧,以建設更好的環境。為今世後代保護環境已成為人類的迫切目標。這與和平、經濟、社會的發展目標完全壹致。
(7)為了實現這壹環境目標,要求每個公民、組織、機構和企業負起責任,共同努力創造未來的世界環境。
《人類環境宣言》中的26項原則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
(1)每個人都有在良好環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適當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同時也有為今世後代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神聖職責。
(2)保護地球上的自然資源。規劃中應妥善安排資源的開發利用,防止未來資源枯竭。所有國家都有權利根據自己的環境政策進行發展,但同時也有義務不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環境造成損害。向環境排放有毒物質不應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對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造成環境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3)各國在進行發展規劃時應統籌兼顧,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4)在人口自然增長過快或人口集中程度過高,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地區,或因人口密度過低而阻礙發展的地區,有關政府應采取適當的人口政策。
(5)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應促進環境科學的研究和普及,並相互交流經驗和最新科學數據。鼓勵向發展中國家提供不會造成經濟負擔的環境技術。
(6)各國應確保國際組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有效合作。在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國際問題時,所有國家,無論大小,都平等相處。本著合作精神,我們應通過多邊和雙邊合作有效控制或消除不利影響,同時應適當考慮有關國家的主權和利益。
《人類環境宣言》首次為國際環境保護提供了各國在政治上和道德上必須遵守的準則,總結和概括了制定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為各國國內環境法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人類環境宣言》明確宣布:“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每個國家都有根據本國環境政策開發資源的主權權利,同時有責任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活動不會對其他國家或本國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環境造成損害。”有關環境保護和改善的國際問題應該由所有國家,無論大小,在平等的基礎上,本著合作的精神來處理該宣言在促進國際環境法的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議程21
《21世紀議程》是壹份800頁的全球可持續發展計劃藍圖,旨在鼓勵發展,同時保護環境。它於1992年6月1992日在裏約熱內盧的環境與發展會議上獲得通過。
《21世紀議程》是將環境、經濟和社會問題納入單壹政策框架的劃時代成就。《21世紀議程》載有2500多項不同的行動建議,包括關於如何減少浪費和消費模式、幫助窮人、保護大氣層、海洋和生物多樣性以及促進可持續農業的詳細建議。《21世紀議程》中的建議仍然是適當的,後來聯合國關於人口、社會發展、婦女、城市和糧食安全的主要會議的決議得到了擴大和加強。
地球憲章
1992年6月3日至6月4日,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在巴西裏約熱內盧舉行。來自183個國家的代表團和來自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的70個國際組織的代表出席了會議。這個會議也被稱為“全球環境峰會”。會議通過了《關於環境與發展的裏約宣言》,又稱《地球憲章》,這是關於環境與發展的國家和國際行動的指導性文件。全文規定了國際環境和各國可持續發展的27項基本原則,並首次在承認發展中國家發展權的同時,制定了環境與發展相結合的政策。
自然環境是《地球憲章》主要關註的問題。《憲章》認為,環境保護、人權、人類平等發展與和平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
《地球憲章》是壹套道德原則,闡述了如何在21世紀建立壹個公正、可持續、和平的全球社會。
這部“人民憲章”是經過十年的對話和協商才完成的。隨著全球文明社會的不斷發展,地球憲章適用於這個時代的全新知識。迄今為止,代表世界上數百萬人民的6000多個組織已經簽署了壹項協議,表示它們贊同該憲章。
《地球憲章》已被翻譯成26種語言,並作為促進教育、對話、自省和改革的工具得到廣泛支持。
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翻譯京都議定書和京都條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全稱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它是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的三次會議於1997年至12年在日本京都制定的。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適當的水平,以防止嚴重的氣候變化對人類造成傷害”。京都議定書的簽署是為了保護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
《京都議定書》需要至少55個國家的批準才能生效,這些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占全球的55%以上。
《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2月在日本京都通過,並於16年3月至1999年3月開放簽署,共有84個國家簽署。中國於2002年5月1998簽署並批準了該議定書。截至2005年8月,已有13、142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該議定書,其中包括30個工業化國家,批準國人口占世界總人口的80%。《京都議定書》的正式生效是人類歷史上第壹次以法律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
《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是保護地球生物資源的國際公約。1992年6月1日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內羅畢主辦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通過,1992年6月5日在巴西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由簽字國簽署,6月1993日簽署。常設秘書處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是全球執行《公約》的最高決策機構,所有關於執行《生物多樣性公約》的重大決定都必須由締約方大會通過。
該公約是壹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旨在保護瀕危動植物,最大限度地保護地球上的各種生物資源,造福今世後代。《公約》規定,發達國家將以贈與或轉讓的形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補充資金,以補償其保護生物資源日益增加的費用,技術應以更可負擔的方式轉讓給發展中國家,從而促進全球生物資源的保護;簽約國應對本國境內的植物和野生動物進行編目,並制定保護瀕危植物和動物的計劃;建立金融機構,幫助發展中國家實施清點和保護動植物的計劃;使用另壹個國家自然資源的國家應該與該國分享研究成果、利潤和技術。
截至2008年5月,該公約有65,438+090個簽署國。中國於6月1992+01日簽署了該公約,並於10月7日批準了該公約。
2004年2月,《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第七次部長級會議在吉隆坡舉行,會議通過了《吉隆坡宣言》。
生物多樣性是指地球上生物圈中的所有生物,即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以及它們的基因和生存環境。它包括三個層次: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簡單地說,生物多樣性代表了千千成千上萬的生物物種。世界上壹半以上的物種(約500萬種)生活在地球上的熱帶雨林中,因此那裏的生物多樣性是最豐富的。
生物多樣性具有巨大的價值。它不僅能為工業提供原料,如樹膠、油脂、芳香油、纖維等,還能為人類提供各種特殊基因,如耐寒、抗病基因,使培育動植物新品種成為可能。許多野生動植物是珍貴的藥材,為治療疑難病癥提供了可能。
隨著環境的汙染和破壞,如亂砍濫伐、植被破壞、亂獵等。,世界上的生物物種正以每天幾十個的速度消失。這是地球資源的巨大損失,因為物種壹旦消失,就再也無法再生。物種消失不僅會使人類失去壹種自然資源,還會通過食物鏈造成其他物種的消失。如今,世界各國都在呼籲保護生物多樣性,並付諸行動。
內羅畢宣言。
為紀念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10周年,促進世界環境的改善,國際社會成員於2008年5月10日至6月18日在內羅畢召開了人類環境特別會議,並通過了《內羅畢宣言》。本文在充分肯定《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宣言》的基礎上,針對世界環境出現的新問題,提出了壹些各國都應遵守的新原則。
(1)斯德哥爾摩會議是加深公眾對人類環境脆弱性的認識和理解的強大力量。從那以後的幾年裏,環境科學取得了巨大的進步;教育、宣傳和培訓取得了很大進展。幾乎所有國家都通過了環境立法,許多國家在憲法中寫入了環境保護條款。除了建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之外,還建立了壹些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並締結了壹些關於環境合作的重要國際協定。《斯德哥爾摩宣言》的原則今天仍然和1972年壹樣有效。這些原則為今後改善和保護環境提供了壹套基本規則。
(2)然而,應該指出的是,行動計劃只得到部分實施,結果不能認為是令人滿意的。這主要是由於對環境保護的長遠利益缺乏足夠的遠見和認識,方法和努力不夠協調,資源缺乏和分配不均。因此,行動計劃對整個國際社會的影響還不夠。壹些不受控制或無計劃的人類活動使環境越來越差。砍伐森林、土壤和水質惡化以及荒漠化已經達到驚人的程度,並嚴重危及世界大片地區的生活條件。有害環境條件造成的疾病繼續給人類帶來痛苦。大氣變化(如臭氧層的變化、二氧化碳含量增加和酸雨)、海洋和內陸水域的汙染、有害物質的濫用和隨意處置以及動植物物種的滅絕進壹步嚴重威脅了人類環境。
(3)近十年來,出現了壹些新的觀點,即環境管理和評估的必要性。人們普遍認識到環境、發展、人口和資源之間的密切和復雜的關系,以及人口的增長,特別是在城市地區。只有通過在該地區采取全面和統壹的方法並強調這種相互關系,我們才能使環境無害,並使社會和經濟發展可持續。
(4)對環境的威脅,因為貧窮和奢侈變得更加嚴重。兩者都會導致人們對環境的過度開發。因此,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的國際發展戰略和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是在全球努力中扭轉環境退化的主要手段。把市場調節和計劃結合起來也有利於社會的健康發展和環境與資源的合理管理。
(5)壹個和平安全的國際氣氛,沒有戰爭特別是核戰爭的威脅,沒有在軍備上浪費人力物力,沒有種族隔離、種族隔離或任何形式的歧視,沒有殖民主義和其他形式的壓迫和外國統治,將對人類環境大有裨益。
(6)許多環境問題跨越國界。為了每個人的利益,在適當的情況下,應該通過國家間的協商和協調的國際行動來解決。因此,各國政府應逐步制定環境法,包括各種公約和協定,並擴大科學研究和環境管理方面的合作。
(7)不發達造成的環境缺陷,包括有關國家無法控制的外部因素,是壹個嚴重的問題,但是可以通過在國家之間和國家內部更公平地利用技術和經濟資源來克服。發達國家和有能力這樣做的國家應該援助受環境不平衡影響的發展中國家,幫助它們處理最嚴重的環境問題。應用適當的技術,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可以將經濟和社會進步與保護自然資源結合起來。
(8)需要進壹步努力發展環境無害化,尋求利用自然資源的方法和管理方法,並使傳統畜牧業體系現代化。應特別關註技術創新在促進資源替代、循環利用和保護方面的作用。傳統能源和常規能源的迅速消耗對能源和環境的有效管理和保護提出了新的嚴峻挑戰。有必要在國家或國家集團之間進行合理的能源規劃。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將對環境產生非常有利的影響。
(9)與其在環境遭到破壞後花費大量金錢和精力去修補,不如防止環境破壞。預防措施應包括對所有可能影響環境的活動進行適當的策劃。此外,應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以提高公眾和政治家對環境重要性的認識。在促進環境保護方面,每個人都必須承擔責任並參與工作。所有企業,包括跨國公司,在采用工業生產方法或技術並向其他國家出口這些方法和技術時,都應考慮到它們的環境責任。在這方面,及時和充分的立法行動也很重要。
(10)國際社會莊嚴重申所有國家對《斯德哥爾摩宣言和行動計劃》的義務,並重申有必要進壹步加強和擴大環境保護領域的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國際社會還重申支持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署)的工作,使其成為促進全球環境合作的主要機構,並呼籲增加資金,特別是通過環境基金,以處理環境問題。國際社會敦促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集體和單獨承擔起歷史責任,使我們小小的地球能夠確保每個人都能過上有尊嚴的生活,並代代相傳。
世界保護戰略。
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IUCN)是保護世界生物資源的綱領性文件,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起草,於1980年3月5日經相關國際組織批準。
地球資源是整個人類生存和繁衍的基礎。為了防止資源的繼續退化和枯竭,引起各國政府和廣大公眾的重視,1975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和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提出了《世界自然資源保護綱要》(簡稱《綱要》)的編制標題和結構,委托國際自然保護聯盟起草,經過反復磋商,寫出了《綱要》初稿。它已提交給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審議。修改後於3月5日在世界大多數國家首都同步出版,1980。
《綱要》不僅是壹個知識綱領,也是保護自然環境和資源的行動指南。基本內容包括三個部分。
第壹部分提出保護自然資源的目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①維持基本的生態過程和生命支持系統;(2)保存遺傳多樣性,即保存世界生物遺傳物質類型的多樣性;③確保物種和生態系統(特別是漁場、野生動物、森林和牧場)的可持續利用。綱要還規定了實現這些目標的必要條件。
第二部分是建議各國采取行動。《綱要》要求,必須改變目前開發與保護脫節的做法,把兩者緊密結合起來。開發的目的是獲得社會和經濟效益,保護的目的是保證地球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和利用,支持壹切生物的生存能力。兩者是壹致的。在制定和實施發展政策的每壹個過程中,各國都應結合自然保護,制定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的環境政策和確保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自然保護政策。
第三部分呼籲采取國際行動。綱要指出,很多生物資源是* * *,有些生物資源的保護往往不是壹個國家的事情。壹個國家的生物資源可能會受到另壹個國家開發活動的影響,因此只有通過國際合作才能得到有效保護。比如保護熱帶森林,合理利用幹旱地區的土地,利用公海、大氣層、南極等全人類的資源和財富,保護國際河流和海洋,在世界範圍內建立遺傳保護區等,都應該制定,開展國際合作。
綱要公布後,舉世矚目。按照《綱要》確定的原則和方法,許多國家都制定了自己的保護資源的法律和措施,以防止資源的不合理利用。
世界自然憲章
《憲章》承認:
(1)人類是自然的壹部分,生命依靠自然系統的功能來保證能量和養分的供應。
(2)文明源於自然,自然塑造了人類文化。所有的藝術和科學成就都受到自然的影響。人類只有與自然和諧相處,才有最好的機會發揮自己的創造力,得到休息和娛樂。
《憲章》深信:
(1)每壹種生命形式都是獨壹無二的,無論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該受到尊重。為了給予其他生物這種承認,人類必須受行為和道德準則的約束。
(2)人類行為或其後果可以改變自然,耗盡自然資源;因此,人類必須充分認識到保持大自然的穩定和質量以及保護自然資源的迫切需要。
《憲章》深信:
(1)從大自然中獲得持久的利益取決於維持基本的生態過程和生命支持系統,以及生命形式的多樣性,而人類對棲息地的過度開發或破壞將危及上述現象。
(2)如果由於過度消耗和濫用自然資源,以及國家和人民未能建立適當的經濟秩序,導致自然系統退化,那麽文明的經濟、社會和政治結構就會崩潰。
(3)爭奪稀缺資源會導致沖突,而保護自然和自然資源則有助於伸張正義,維護和平,而這只有在人類學會和平相處,放棄戰爭和軍備後才能實現。
《憲章》重申,人類必須學會如何保持和提高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同時確保為今世後代的利益保護各種物種和生態系統。
《憲章》堅信,必須在國家和國際、個人和集體、公共和私人各級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自然並促進這壹領域的國際合作。
為此,《世界自然憲章》公布了五大總原則、八大憲章功能和11憲章實施計劃,以此來指導、判斷和約束壹切影響自然的人類行為。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於1985年3月在維也納簽署。該公約明確指出了大氣中臭氧消耗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呼籲各國政府采取合作行動保護臭氧層,並首次提出將含氯氟烴作為監控化學品。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采取了壹系列國際行動來保護臭氧層。1976年4月,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理事會首次討論臭氧層破壞問題。1977年3月,環境署理事會召開了壹次臭氧層專家會議,並通過了第壹份《臭氧層世界行動計劃》。1980年,環境署理事會決定成立壹個特設工作組,為制定保護臭氧層的全球公約做準備。經過幾年的努力,《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終於在1985年3月於奧地利維也納召開的“保護臭氧層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1988年正式生效。
《公約》的宗旨是采取適當的國際合作和行動措施,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能夠改變或可能改變臭氧層的人類活動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公約》促進和鼓勵各國就保護臭氧層開展合作研究和信息交流,並要求締約國采取適當的方法和行政措施,控制或禁止壹切破壞大氣臭氧層的活動,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減少臭氧層變化的影響。該公約雖然沒有達成任何實質性的控制協議,但在合作應對全球環境問題方面邁出了重要壹步,並為將來采取國際措施控制CFCS做好了準備。
截至2000年3月,《公約》有65 438+074個締約國,我國政府於2000年9月65 438+065 438+0日和2000年2月65 438+0989日正式加入了《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