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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承包工程中的合同管理?

說到國際承包工程,我可能接觸不多,所以還是比較陌生。以下是仲達咨詢為建築師整理的國際承包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資料。具體內容如下:

工程承包制在西方已經實行了壹百多年,而在中國已經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以前,國內工程項目是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基礎設施計劃下運作的;概算原則控制和改變“秋後算賬”的談判,預算超過概算,決算超過預算;拖延是常見的,爭議通過行政手段解決。這種方式客觀上允許管理不嚴,增加了各方成本,也給國家造成很大浪費。但在相對成熟的承包制下,投資基本得到控制,工期相對有保障,各方都要在合同約束下加強管理。承包商尤其盡力控制成本以擴大利潤,項目的風險由各方合理分擔。

在參與國際承包工程的初期,我們更多地關註和學習國外的施工組織、先進技術、工藝和標準體系。隨著項目經驗的積累,業務的拓展,新的語言問題的不斷解決,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們逐漸熟悉了摘要:中國公司有實力實施幾乎任何壹個大型項目,有些項目組織和質量都很優秀,但虧損和效益低是常事。我國大部分公司在對外承包工程或國內外資項目中承擔了更多的風險,犧牲或影響了可能的收益,客觀上影響了國家的利益。

土木工程的風險不可避免。但應該由合同雙方合理分擔,而這種分擔的準則和保障就是合同。在國際承包領域,已經形成了基於法律契約理念的日常管理體系和由專業人員組成的成熟的合同管理體系。由於計劃經濟體制的習慣性影響和語言能力、法律合同知識、實踐經驗和技能的限制,中國公司與國際市場的差距大於技術、工藝、組織和標準,合同管理是中國承包商實施國際項目管理的最薄弱環節。

在提交給業主的竣工報告中,某項目的英國監理組長寫了壹段總結:中國承包商似乎給當地市場帶來了壹股清新的空氣。他們只關心工程本身,缺乏合同和工程法律知識,對合同的概念漠不關心。他們可能有巨大的額外成本,但他們不會提出強有力的索賠。同時,他們肯定有財力和實力實施任何項目。這對於車主來說確實是壹個絕佳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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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作者的理論學習和工作實踐經驗,現將國際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幾個重要方面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總結如下:

首先,準確界定合同工作的範圍以及計量和定價

在西亞的壹個高速公路項目中,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強迫我們的承包公司增建壹條8.5公裏、四車道、22米寬的高速公路,並附有現場說明。當時項目組並沒有仔細探究,甚至沒有果斷反駁。工作內容大大超出原合同範圍,造成巨大損失。

我們的項目經理通常缺乏對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範圍的認真探索,並且忽略了額外工作和額外工作之間的本質區別。有些人甚至習慣性地認為業主和主管命令的工作不能執行。實際上,承包商沒有義務進行額外的工作,但需要重新談判、定價並堅持重新簽約;對於附加工作,也要區分幾種不同的情況,以確定是屬於合同清單中所列的工作,還是未列入合同清單但在合同範圍內的工作。對於後者,應該設定壹個新的單價。在查看新單價的時候,根據不同情況有很多原則。這些原則通常在FIDIC或I...C.E和其他標準合同。額外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區別在於判斷該工作在原合同中是否必要。沒有這部分工作,原合同範圍內的項目能否發揮預期功能。

另壹個項目,完工後接受了壹個變更單,在已完工的公路項目的壹端改造了26km路面,使用了原項目的單價。顯然,這是額外的工作。沒有它,原有的項目就無法發揮其預期的功能。而且這種追加對承包商來說是沒有利潤的,也沒有必要實施這個變更單。而且根據合同解釋的原則,維護期開始後,工程師無權簽發變更單。

在準確界定工作性質後,應認真開展測量和估價工作。其中,要熟悉合同規定的各種計量和計價規則,並靈活運用。

第壹,要完整地計量所有工作,要註意國內外標準和系統計量、定價原則的差異;

第二,關註邊緣的新問題,改變新問題,即使解決的更多。比如有些合同計價規定不嚴謹,與實際施工環節有出入,有些工序沒有列入工作說明(或因變更單VO而增加),所以這部分工作要單獨計量,甚至要調整新的單價。有些承包商對計價規則和清單的描述不了解清楚或者經驗不足,所以投標時沒有把握,在項目過程中仍然不確定某項工作對應清單的哪壹項。結算金額遠低於合同金額不足為奇。當然,如果低至壹定比例,可以根據合同調整價格,這是另壹種情況。

已完成工作的測量結果應及時納入月清單,特別是對於變更的工作內容。壹些私人業主只是延遲計量變更,以減少同期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計量和計價工作還應包括壹份總結:合同規定的單價和總價的調整;額外的工作、延長的工期和不利的現場條件引起的額外費用;合同規定的人工和材料價格上漲的補償;後續立法造成的額外費用等。測量和估價是壹項專職的專門工作。比如在英聯邦和香港,就叫工料測量(簡稱Q.S)。大學裏有專門的研究所和相應的系、專業,和我們傳統的預算、統計的概念有很大的不同。這項工作的差距直接影響到項目的效益。

二、工程變更索賠

壹個大的土建工程總要變更,所以總有索賠的可能。在國際承包工程中,經常會遇到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將實際變更工作強行納入原工程清單中的老科目和單價,或者只給予口頭指示而沒有書面確認,使承包商遭受損失的情況。這種情況下要眼尖,及時發現,據理力爭,及時書面確認變更單,確認定價方案。只要按照監理工程師的指示改變了施工方法、順序、質量要求和標準,即使沒有變更單,根據合同解釋原則,也可視為可推式變更單。我們必須處理建築工地上的許多工程變更。我們往往是在項目結束發現損失後才提出壹攬子索賠,其中很多內容在發生時就應該作為工程變更來處理。即使在總價合同中,有時也約定變更計量設計,並相應調整價格。如果我們盲目擴大索賠範圍,就會使新的問題復雜化。

有壹種非常情況值得特別註意:壹般合同規定,當有效合同價格增加或減少壹定比例時(FIDIC第四版為15%),合同總價可以相應調整。但部分項目因工程變更導致工程量減少而得到補償,最終總價本應達到合同規定的範圍。工程師和業主故意添加壹些帶有變更單的項目,並以優惠的單價誘導承包商提交。這部分工作積累成計量成果後,承包商失去了獲得巨額賠償的機會。看穿這樣的手段,想出有效的策略,也是合同管理的任務之壹。

索賠是對額外費用的追索。當幹擾、延誤、變更、違約或非常事件調查造成損失時,應及時發出通知,並嚴格納入月計量結算的軌道。違反合同中的程序性規定,可能導致權力喪失或大打折扣。索賠是國際承包商生存的必要手段,是壹種日常管理行為。索賠不是傷臉或者礙臉的事;不索賠或者索賠不好,真的會被對方鄙視。秋後算賬索賠通常是被動的。曾經有壹個項目,初檢後提交了壹攬子索賠。由於領導更換、動員和重視不夠,壹直拖到業主和銀行貸款協議期限臨近,談判地位很差,所以今年不得不忍痛放棄了很多有前途的課題。

同期記錄完整,按合同要求及時通知,是索賠成功的重要前提。

第三,延長工期罰款

壹些兄弟公司被重罰,但仍有很多人缺乏嚴格的工期觀念,不在乎進度落後於計劃,更在乎在導致延期請求的事件(非承包商原因)發生時及時整理並提出延期請求,但直到將被罰款的那壹天才開始申請;我壹直認為,只要我很了解它,知道它不是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我想它就會安然無恙。

壹般惡劣天氣不能成為延期的原因,只有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誤才可能被批準。其中,分為可原諒但不可補償和可原諒且可補償的延伸。因此,延誤不僅免於罰款,也是經濟補償的來源之壹,有時還可能成為調整單價的理由。延長工期也是常規索賠的目標之壹。延期要求也是隨著事件壹次次提出的,不應該是“秋後算賬”的壹攬子方案。

如果由於業主或工程師的原因導致工程延期,業主要求在原定工期內完成,承包商為此投入了超出投標預算的新資源,這將構成加快索賠的動機。如果沒有嚴格的論證,及時的資料,同期的記錄,申請文件和批文等。,往往會無償加速,為車主承擔他應該承擔的風險。值得壹提的是,承包商在投標時應正式提交預計的資源投入和生產效率並得到確認,這將為今後的比較和索賠奠定基礎。

四、自然條件及其變化

某承包公司打樁時遇到巖層,項目組絞盡腦汁,換了很長時間各種方法。最後他們自己加工設備,把樁壓下來。由此造成的延期、人工、材料、設備和采用附加方法的勘測損失都被默默“消化”了。經調查,原招標方提供的勘探資料表明該深度應為粘土層。在土木工程中,不利的場地條件和條件變化是常見的,但這種風險應合理分擔。業主通常會在合同中寫入免責條款(如現場確認中的描述等。)或將勘探地質資料報告作為非正式文件。但這並不能真正把風險轉移給承包人,尤其是法律上。雖然咨詢工程師壹般都要為原始地質報告“辯護”來維護自己的聲譽,但據說承包商要合理預見這種情況,這確實會給承包商帶來壹些困難。只要承包者認真進行現場調查,仔細估計和猜測現場條件達到合理水平,並在出現極其不利的條件或有原始文件所描述的重大變化時確認總結:這是與圖紙和勘探資料所描述的條件有本質區別的現場條件;或者合同中沒有描述,但即使是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合理預測,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額外費用由業主承擔。

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如果我們不及時協商、確定和提出工程費用索賠,這將是合同管理的壹個錯誤。

五、強化合同管理措施,遏制不正當行為。

我國承包商被公認為“鴿派”,與合同觀念淡薄、合同管理水平不高有很大關系。有些監理工程師或業主行為不公,不反抗就會變本加厲。有些業主通過監理無償給承包商額外的工作;有些咨詢工程師故意不給書面說明,以至於工作完成後沒有證據。但由於合同管理不成熟,我們的檔案往往不全,函件、票據沒有簽字登記,現場工作沒有同時記錄和簽字。人家鉆了空子,吃了虧也說不出什麽。

有人認為國際工程標準合同看似從上到下約束承包商,其實這是有失偏頗的。因為即使有偏袒壹方的傾向,格式合同也總是約束雙方的。承包商和業主的地位都是客觀存在的,關鍵看如何使用合同賦予的權力。比如合同約定,監理工程師負責審核結算賬單,然後業主支付。業主和監理的地位是優越的,但是如果業主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或者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批復,屬於違約。承包商可以理直氣壯地指出並索賠延期付款的利息,甚至有權停工、請求仲裁或提出終止合同。

根據合同,承包商必須執行工程師在合同範圍內的所有指示;但同時,他也不能執行超出工程師授權範圍的指令。對於合同範圍內的訂單,他也有權力要求計量計價,尤其是工程變更。如果工程師無視合同規定的計量和計價程序,自行決定壹切或不與承包商協商就不計量變更,也是違約。

有些工程師習慣不經過計量就下達口頭指令,承包商可以馬上書面確認,申請計量計價。根據合同(FIDIC和I .C.E是壹樣的),如果工程師沒有書面否認,在規定日期(七天、十四天等)後生效。),上述行為自然會收斂。

有些工程師,為了避免額外費用,保持預算不變,在工程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采取額外措施時,並不明確給出指示,而是建議承包商這樣做。如果這種情況不是壹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所能合理預見的,並且需要采取額外的措施來執行合同,工程師必須及時發出指示,根據法律原則解釋合同的隱含條款,否則就是違約,可以索賠。

經驗表明,並不是所有的國外咨詢工程師都是合同專家,有的甚至不是本專業的專家;有些人還有種族歧視之類的陰暗之心。只要我們以合同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理性、有益、約束的共管,就能約束那些不公平的行為,合理分擔項目風險,使項目正常實施。

六、停工、仲裁和終止合同

在國際承包工程的實施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或合同壹方的原因造成施工暫停,嚴重的可能導致合同終止的情況屢見不鮮。

暫停可能是業主或其授權的工程師命令的,也可能是非常緊急的情況所迫使的。還有壹種情況是包工頭提出的。

這在FIDIC第三版及以前的版本,以及I.C.E .第五版及以前的版本中都是沒有的。FIDIC第四版第69.4條規定,當業主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工程款,承包商財力耗盡時,承包商可以主動暫停施工或減緩施工進度。

雖然在國際工程實踐中,承包商暫停施工的權力是有限的,但我個人認為應該充分利用這種權力來擺脫被動局面。例如,在壹個項目中,業主財務緊張,無法改變付款方式。我們承包公司優柔寡斷,勉強支撐了近壹年,最後提出停工,工程兩年後復工。回過頭來看,還不如長期及時停工。

在業主違約的情況下,中國公司果斷中止或威脅終止合同尤為重要(終止的具體提法和策略要聽取律師或專家的意見)。因為對於信譽不好的車主來說,“安撫”可能會導致更多的被動。

仲裁通常不被認為是解決糾紛的好辦法,但如果妳知道自己勝訴的機會很大,而且金額巨大,但又無處講理,沒有其他辦法,那就應該試試。在發展中國家,“工程師”通常被指定為業主的官員,合同中監理工程師的身份只是“工程師代表”。這樣,在合同管理實踐中,既要充分利用工程師的爭議調解權,也可以通過業主制約監理工程師的壹些不正當行為。

調解通常在正式仲裁之前進行,壹些國家和地區也有專門的調解機構。出於聲譽等因素的考慮,找壹個中介機構進行調解,比如土木工程師協會,壹般會更公平,也更經濟。這時候聘請法律顧問、邀請知名律師出具書面意見、引用所在國訴訟仲裁安全、適時提及仲裁威脅等都是有效手段。在這些綜合方法下,壹般業主或工程師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開始讓步。

此外,仲裁或調解不壹定是針對整個合同,而是針對壹項索賠或壹個新的問題,如不可預見的惡劣現場條件的判斷。

總之,為了公平合理地解決合同糾紛,應該使用壹切可以使用的方法和手段。綏靖的代價往往是利益。

仲裁裁決能否在東道國依法生效,也是我們在采取行動前必須探討的壹個重要的新的法律問題。

加強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對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國際承包工程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合同管理與其他工程管理環節相互交織,相互影響。有的理賠因為成本核算精度不夠,無法提出;沒有網絡計劃管理的實施,很多延誤是無法確認的。改進和加強合同管理是中國工程承包公司面臨的新問題。

七。如何改進合同管理

第壹,普及和強化法律觀念和契約意識。

壹切都要從合同規定的責權利來考慮。項目負責人應始終牢記合同管理貫穿項目始終的原則。即使是做具體工作的工程師,也要結合合同條款考慮新的技術問題,把合同中技術方案的經濟效益作為評估可行性的重要指標。比如打樁遇到不良地質條件,在編制技術方案的同時,需要分析是否已經超出合同規定的條件;是否需要使用超出預定計劃的資源,已經並且應該告知合同管理人員,看是否屬於業主應該付費的情況。

當項目組遇到天災人禍或其他非常情況時,也要思考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業主應該承擔什麽責任。處理時及時做好記錄,並及時、確定地通知相關部門,提供相關信息表格。壹步到位的規定不完整或不合理,可能會影響風險的分擔和承包商所有權利的實現。

契約與法律的概念還涉及到文件的簽署與簽發、分類備案制度、工作記錄與同期簽署、書面證據與口頭指示的及時確認等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避免因為遵循舊經驗和遵循習慣做法而忽視合同的法律原則。比如,很多人認為項目合同只有在協議簽訂後才生效,但實際上,根據合同法的原則,當壹個要約被無條件接受(即被接受)時,合同就對雙方產生了約束力。也就是說,投標人從收到中標通知書開始,就成為了合同中的“承包人”。從這壹刻起,如果業主違反了合同精神,就可以認定為“違約”。

第二,設立專人或小組負責合同管理。編制相關規章和手冊,使合同管理程序化、制度化。

在國際上,合同管理知識是項目經理的必備知識,沒有負責計量的Q&S進行集中管理。這類人學習過工程、法律、合同管理專業知識和經驗,在合同理解、解釋、執行、爭議等決策上,應聽取他們的意見。這些人利用成熟的制度對合同進行有效管理,保證了對合同的正確理解、對已完成工程的正確計量、對額外工作的準確判斷和對額外費用的索賠。當出現新的大問題時,將聘請合同專家和律師加入我們的行列。

適當聘用專業的合同管理和索賠公司也是壹個應該考慮和比較的方案和選擇,很多時候是不值得的:尤其是從學習、借鑒和提高的角度來看。

針對我國公司合同管理的普遍薄弱,建議多開展普及和討論活動,特別是由相關專家編寫操作規程、手冊等。,然後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完善。同時,要爭取壹個專門的人或小組來專註於合同管理,從合同的角度影響和參與決策。在簽訂合同、開工、接受變更單、停工、復工和發生糾紛時,應盡量征求合同管理專業人員的意見,防止項目在合同管理中失控。

壹般合同的原文看起來又長又繁瑣,翻譯起來更是莫名其妙,但這是實施項目的“規矩”,必須具體而優雅。事實上,實際使用時,往往發現它不夠具體,不夠知名。如果能借鑒國外的做法,寫出壹些簡明的表格和規定,將有助於項目經理參考和實施合同管理。

中國的國際承包工程雖然起步較晚,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發展迅速。壹批中國承包公司被美國《ENR工程新聞》雜誌列入“全球250家最大承包商”名單,開始在國際承包領域嶄露頭角。但仍應看到,中國承包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與國際市場的差距客觀上對承包的發展起著制約和阻礙作用,也極大地影響了整體經濟效益。這與國內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體制和管理水平的現狀和發展密切相關。中國國際承包工程企業應積極培養外向型合同管理人才,探索合同管理的理論與實踐;不斷吸收和引進國外先進的制度和做法,不斷提高合同管理和項目管理水平。這樣,不僅可以加快我國承包工程的發展,而且對國內工程市場的發展、項目管理體制的完善和項目管理水平的提高也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從而為國家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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