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安徽省淩家灘遺址保護條例》全文2065438-2009

《安徽省淩家灘遺址保護條例》全文2065438-2009

安徽省淩家灘遺址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淩家灘遺址保護,傳承優秀傳統文化,讓文化遺產造福人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淩家灘遺址範圍內的文物保護、考古發掘、研究展示、開發利用、生產生活、參觀遊覽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淩家灘遺址,是指位於馬鞍山市含山縣行政區域內,由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址。

第三條淩家灘遺址保護應當堅持有效保護、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周邊環境與遺址的協調性。

第二章保護和利用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淩家灘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馬鞍山市、含山縣市和遺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負責淩家灘遺址的保護工作。

遺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第五條省、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文物部門對淩家灘遺址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馬鞍山市和含山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關、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建、城鄉規劃、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淩家灘遺址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淩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遺址保護相關職責:

(壹)組織實施相關保護規劃;

(二)對涉及選址的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三)負責日常保護和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監督考古發掘活動;

(五)組織遺址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展示,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

(六)與遺址保護和利用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鼓勵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等方式支持淩家灘遺址保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淩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捐贈與淩家灘遺址相關的物資和物品。

第八條淩家灘遺址保護對象包括:

(壹)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建築遺址、護城河、祭壇、墓葬區等古代人類的生產生活場所;

(三)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動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第九條淩家灘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遺址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邊環境的歷史和現實狀況合理劃定,遵循節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需要,實現遺址保護與當地村民生產生活、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淩家灘遺址的保護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建設控制地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部門劃定並公布。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

第十條淩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遺址檔案。記錄和檔案應準確完整。

第十壹條淩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保持水土,改善環境。不得破壞水系、山體、植被等自然環境。

淩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遺址及周邊自然環境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報送馬鞍山市文物行政部門和含山縣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淩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淩家灘遺址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淩家灘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淩家灘遺址保護規劃。建設方案應當經文物和規劃專家論證,並經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淩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批準新增宅基地,並依法將土地逐步調整為遺址保護用地。

馬鞍山市、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淩家灘遺址保護規劃,逐步遷出並安置保護範圍內的原村民。淩家灘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原有民居不符合保護規劃的,應當結合改善村莊環境、提高村民生活水平進行整治。

按照淩家灘遺址保護規劃,調整土地性質、村民外遷、村民住宅改造的,應當尊重和維護當地村民的合法權益,依法進行補償和補助。

第十四條含山縣市人民政府和淩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壹旦發生危及淩家灘遺址安全的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或者淩家灘遺址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十五條對淩家灘遺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考古發掘應當公布出土文物清單,並按法定時間提交考古發掘報告。

第十六條馬鞍山市、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以淩家灘遺址為依托,建立淩家灘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遺址博物館,形成具有保護、收藏、科研、參觀、宣傳、教育功能的公共空間。

淩家灘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分步實施、促進發展、惠及大眾的原則。淩家灘遺址博物館的建立應堅持科學定位,充分發揮功能,突出特色,展示形式多樣。

第十七條淩家灘遺址的展示和利用應當符合淩家灘遺址保護規劃和專項保護規劃,堅持最小幹預、科學利用,防止和減少對遺址和自然環境的破壞和影響。

鼓勵利用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傳淩家灘遺址獨特的歷史文化價值,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和衍生產品。

第十八條淩家灘遺址旅遊開發,應當在遺址保護的基礎上挖掘其文化內涵,突出特色,促進文化旅遊融合發展。

第三章管理和保障

第十九條馬鞍山市、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淩家灘遺址的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規劃。

馬鞍山市、含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淩家灘遺址保護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含山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專項保護規劃,並按程序報批。

保護規劃和專項保護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馬鞍山市、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淩家灘遺址保護和利用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專項資金,對遺址移民搬遷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給予支持,並依法加強財政、審計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壹條馬鞍山市、含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淩家灘遺址考古、研究、宣傳、旅遊、創意等方面專家的引進和培養。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淩家灘遺址考古工作站的建設,支持其發揮考古、勘探、發掘和研究功能。

第二十二條鼓勵公眾參與遺址保護。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淩家灘遺址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淩家灘遺址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馬鞍山市、含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淩家灘遺址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機關、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十三條在淩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盜掘、哄搶、私分和非法買賣文物的;

(二)發現文物後,隱匿不報或者拒不報告的;

(三)取土、打井、挖溝、挖塘、挖地;

(四)建墳、修墓;

(五)擅自移動、汙損、損毀、拆除保護標誌和界樁等文物保護設施;

(六)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祭品、樹葉、雜草、稭稈、垃圾等。;

(七)傾倒或者排放汙染物;

(八)其他損害遺址的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在淩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的,由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狀,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發現文物隱匿或者拒不報送的,由含山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土、打井、挖溝、挖塘、挖坑取土、修建墳墓或者修繕墳墓的,由含山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擅自移動、塗抹、損毀或者拆除保護標誌、界樁等文物保護設施的,由淩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在淩家灘遺址保護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祭品、樹葉、雜草、稭稈、垃圾等。,由淩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款規定,傾倒或者排放汙染物的,由含山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有關行政機關、淩家灘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淩家灘遺址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停止與淩家灘遺址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的;

(二)未按照淩家灘遺址保護規劃實施遺址保護的;

(三)非法批準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宅基地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0年5月6日起施行。

  • 上一篇:國際承包工程中的合同管理?
  • 下一篇:2019執業藥師的中藥學專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