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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民法典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規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民法典對法人的設立有哪些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人成立的四個基本條件是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

(1)自己的名字。為了明確交易對象,便於國家對法人的監管,法律要求法人實行“明確主義”,即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必須有自己的名稱。法人的設立原則上可以自由選擇法人名稱,但法律適當幹預法人的命名。法人對自己的姓名享有專有權。壹般來說,法人名稱有以下限制:

第壹,名字單壹。壹個法人只能使用壹個名稱。

二是警示原則,如《公司法》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或有限公司字樣,禁止非法人組織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第三,因素有限。企業名稱應當由當地行政區劃名稱、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者企業名稱、組織形式等要素依次組成。

第四,公序良俗原則。法人所取名稱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不得含有政黨和黨政機關名稱。

(2)組織結構。我國的法人概念采用“法人真實”說,認為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法人的組織為法人的真實基礎。為了形成和貫徹法人的獨立意思,法人必須有利益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意誌機關,即形成法人團體意誌的機構,如股東會、會員大會等。對於沒有意思表示的財團法人,其意思表示是由捐贈章程形成的。執行機關,即執行法人意誌及其決議,對內管理法人內部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商事活動的機關。監督機關,負責監督執行機關的具體活動。

(三)住所。法人的住所是法人民事活動的中心。它是法人主要的經濟活動場所,也是債務履行、訴訟管轄和清算的場所。為了確定與法人有關的民事關系和法律事實的空間要素,法律將固定場所確定為法人的住所。《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登記為法人的,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登記。”營利性法人和社團法人的住所采取登記要件原則,其住所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特殊法人不需要法人登記,其住所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4)財產和資金。財產主要針對營利性法人,基金主要針對非營利性法人的要求。財產和資金是法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保障。為了保證交易安全,商業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等特殊公司的註冊資本都有具體要求。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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