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回答幾個國際法方面的問題,拿高分。

回答幾個國際法方面的問題,拿高分。

壹.國家繼承和政府繼承

國家繼承:指壹國因領土變更而被其他國家取代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取代他國權利義務的國家稱為繼承國,被取代的國家稱為前身國。

國家繼承涉及條約、領土和國界、國家財產、國家債務、居民的地位、權利和義務等等。

繼承國壹般不繼承被繼承國簽訂的條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政治條約,經濟條約則根據條約內容確定。

設定與土地相關的地方權利義務的條約(如邊界、道路交通、河道通航、水利等。),尤其是為地方利益締結的條約,通常都是繼承的。

國際條約中確定所有民族和國家對其財富和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的相關權利和義務是繼承而來的。

壹般來說,繼承國壹般繼承前任國的國家財產、權利和利益,並承擔相應的與財產、權利和利益直接相關的義務。先前國在國外的財產屬於繼承國。對於前任國的國債,壹般傾向於繼承,但在實踐中也不壹致。“壞賬”不是繼承的對象。因為“壞賬”是國家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而發生的債務,如征服債、戰爭債等。

政府繼承:指在同壹國家繼續存在的情況下,由革命或政變引起的政權更叠,代表國家的舊政府被新政府所取代,舊政府參與國際關系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新政府。新政府的成立意味著舊政府不復存在。

新獨立國家對被繼承國的債務壹般采取“白板原則”,即不繼承,但通常繼承為了被繼承領土的利益而承擔的義務。

1.舊政府簽訂的條約要看其性質,平等互利的條約要繼承,壹切違背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條約都不要繼承;

2.所有的財產和檔案都要繼承;

3.債務特別是壞賬不會被繼承,合法債務可以通過與有關國家友好協商公平合理解決。

二、國家主權豁免:主要指司法豁免,包括訴訟豁免、訴訟保全豁免和執行豁免;

壹國可以自願接受外國法院對某壹行為或不作為的管轄,也可以接受外國法院對某壹方面或某壹行為的管轄。放棄的方式有:1,書面文件表示放棄2,積極行為表示放棄。比如國家參與訴訟。3.放棄執行豁免還要求國家有意識地表示“明示放棄”。

理論:

絕對豁免論:決定是否豁免的唯壹標準是財產或行為的歸屬,無論其性質和目的如何,即只要是國家的財產或行為,就予以豁免;

有限豁免論:只有區分財產和行為的不同屬性,公法、主權、政治和治理才能享有豁免;限制豁免權本身並不意味著放棄豁免權。放棄管轄豁免並不意味著放棄執行豁免;

中國:堅持絕對豁免論,各國主權平等,壹國行為和財產不受另壹國支配。堅持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反對限制豁免論。將國家本身的活動與國有企業的活動區分開來,認為國有企業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不應享有豁免權。堅持國家及其財產在國際民事訴訟中享有司法豁免,並不意味著國家不能自願放棄這種豁免。如果外國無視國際法,任意侵犯中國的國家豁免權,中國可以對那個外國采取相應的報復措施。

中國專門在外國法院出庭對其管轄權提出異議,不應視為默認該外國的管轄權。

庇護和引渡

庇護:指國家基於屬地管轄權,對因政治原因被起訴或迫害的外國政治犯給予政治庇護,並拒絕引渡的制度;

庇護對象:因政治和科學活動而受到迫害的人;對從事民事違法行為的人、罪犯和戰爭罪犯不予庇護;

引渡:指壹國應另壹國的請求,將被另壹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從其境內移送到請求國接受審判或懲罰的行為;

引渡對象:被某國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和同罪原則。

國際海底區域開發系統

國際海底區域: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即各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和底土。

開發制度:“平行開發制度”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國際海底區域自然資源開發的制度。即壹方面由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企業部開發,可以直接牽頭組織有錢的企業或個人自行開發;另壹方面,締約國及其自然人和法人應與管理局合作開發,申請者應向管理局提交兩個具有相同商業價值的已探明海底區域,由管理局選定為保留區,由管理局企業部開發;另壹個是合同區,由申請人開發。

外交和領事人員的豁免

外交:人身不可侵犯、私人公寓和財產不可侵犯、刑事和民事行政管轄豁免、行動和通信自由、免稅、免關稅和行李免檢及其他(勞工、官方服務);

領事:壹定程度的人身不可侵犯、管轄豁免、作證義務豁免、關稅和檢查豁免、個人勞動貢獻豁免、遺產和遺產稅出口豁免、社會保險措施適用豁免;

大使館和領事館的區別

大使館:大使館,代表壹個國家處理外交和其他事務,享有很高的特權和豁免權;

領事館:領事館,為所在國國民服務,不直接參與國家間的外交關系;

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

政府間國際組織:根據它們所依據的條約,它們是國際法的主體;擁有特權和豁免權,壹定程度的締約權和請求權;

費~:是在國內法基礎上成立的調整其在各國間活動的國內組織。要成為國際法主體,必須得到條約授權。

安全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安全理事會有權調查任何引起國際爭端或摩擦的局勢,並可以提出解決這些爭端的方式或方法。接受《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或秘書長的會員國或非會員國可以提請安全理事會註意國際和平與安全問題。安全理事會有權確定是否存在任何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的行為,並可以就采取強制性措施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提出建議或作出決定。如果它認為這些措施不能解決問題,它可以通過關於軍事行動的決議來解決問題。安理會還有向聯合國大會提交年度報告和特別報告的職能,並對戰略地區行使托管權。

雙重否決權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每個常任理事國享有的權利,通過投票反對來阻止通過安全理事會關於實質性問題和初步問題的決議。

每個成員國擁有1的投票權,程序性問題至少需要9票才能通過。常任理事國在實質性問題上有否決權,只要有1票反對就不能通過。這就是“大國壹致”的規則,也就是常說的否決權。非常任理事國沒有否決權。事實上,在程序問題上,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也擁有否決權。因為當安理會成員對該問題是“程序性問題”還是“實質性問題”產生分歧時,他們可以將該問題認定為“實質性問題”,稱之為“雙重否決”。

專門國際組織和非專門組織

區別:組織是國與國之間為特定事務而建立的,是專門的國際組織。這方面的資料我不多,希望別人補充。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它根據其《規約》運作,而《規約》是《聯合國憲章》的組成部分。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都是國際法院的自然當事方。根據《憲章》第九十四條,"作為任何案件當事方的聯合國會員國承諾遵守國際法院的判決"。第95條規定,"本憲章不得禁止聯合國會員國根據現有或以後締結的協定將爭端委托給其他法院解決。根據第九十六條,“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得請國際法院就任何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聯合國其他機關和各專門機構經大會授權,可隨時請國際法院就其工作範圍內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

十二。解決戰爭和武裝沖突的原則

對戰俘和兒童的人道主義保護、區別和中立原則;(待補)

國際刑事責任的調查

為了有效打擊壹些嚴重的國際犯罪,維護國際秩序,有關國際組織相繼制定了壹系列旨在加強國際合作、有效懲治國際犯罪的公約或條約。如1970年在海牙簽署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1971年在蒙特利爾簽署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以及《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等等。這些國際公約中規定了壹些國際罪行,如劫持飛機、劫持船只、海盜和販毒。所有加入這些國際公約的國家都承擔了打擊這些國際犯罪的義務。凡犯有上述罪行者,不論罪行發生在哪個國家,不論罪犯和受害者屬於哪個國家,也不論罪行侵犯了誰的利益,任何締約國均可根據本國法律對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並對罪犯進行調查。這也是刑法中的普遍管轄權原則。

話題太多——累死我了。我覺得妳真的需要它們,所以我把它們整理出來了。有些是我自己打的,有些是百度百科。

  • 上一篇:守法文言文
  • 下一篇:初二政治、歷史、地理、生物、數學、物理、語文英語復習很迫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