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即國際公法,是指國家間相互交往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條例的總稱,以國家間的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它是為了滿足國際社會的需要而產生的,是國際關系發展的產物。
國際法是壹個特殊的法律體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家是主權的,不受制於任何權力,具有相互獨立的地位。這就決定了國際法是平等者之間的法律。這是國際法的基本特征。
此外,類似於國家的政治實體(如爭取獨立的民族解放組織)和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在壹定條件和壹定範圍內也是國際法的主體。但是,自然人和法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他們只能是國內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所有國家都承認的。國際法是由獨立、平等的主權國家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條約)制定的,或通過國家實踐(習慣)形成的。只有在相關國家以某種方式或程序確認了某項國際法規範之後,該國際法規範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沒有也不應該有壹個淩駕於國家之上的立法機構來制定國際法。聯合國大會不是高於國家的立法機構,其決議只是建議性的,不具有約束力。
3.國際法的執行主要靠國家自己。世界上沒有超越主權國家的強制機構。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家單獨或集體采取的強制措施,表現為抗議、警告、要求賠償損失、國際輿論譴責、單獨或集體自衛等。
世界上有國際法院和國際仲裁組織,但它們只有在有關各方同意的情況下才具有管轄權,其管轄權不具有強制性。
4.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國際法淵源是指國際法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國際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就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主要來源。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國際條約都是國際法的淵源。各國締結的普遍性條約,特別是那些立法性條約,即大多數國家為締約國的國際公約,是國際法的直接淵源,如《聯合國憲章》、《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海洋法公約》等。壹般兩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締結的契約性條約只對締約雙方有約束力,對其他國家沒有約束力,不構成國際法淵源,但如果得到大多數國家的承認,也可以構成國際法淵源。
國際習慣是在長期的國際實踐中逐漸形成的為各國所公認的不成文的行為規則。國際習慣是國家重復類似行為並使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結果,是國際法的另壹個主要淵源。從歷史上看,國際習慣先於國際條約出現,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國際法淵源。在現行國際法規範中,國際習慣仍然占有很大比重,發揮著重要作用。
此外,如果各國法律中的壹般法律原則得到國家的承認,也可以構成國際法的淵源。
第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所有有效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它是隨著歷史的發展和時代的需要在國與國之間的交往中逐漸產生和形成的,並直接受到國際關系變化的影響。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1970《國際法原則宣言》的規定,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各國主權平等的原則。主權是壹個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壹個國家按照自己的意誌獨立處理內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它包括兩層含義:在中國是最高的,國家有最高權力決定其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制定憲法和法律,建立司法機關,通過其最高權力機構建立和指揮全國武裝力量;外交獨立,國家不受外來幹涉和侵略,不服從外來意圖,獨立處理壹切外交事務。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所有國家都享有主權平等,所有國家不論經濟、社會、政治或其他差異,都有平等的權利和責任,都是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國家主權平等是國際法律秩序和國際法的基礎。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核心是主權,平等是其表現形式之壹。沒有平等就不會有主權,沒有主權也不會有平等。從國際法的發展歷史來看,雖然主權的內涵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所變化,但基本精神是壹致的;直到今天,主權原則仍然是國際法和國際關系中不可動搖的原則。
2.禁止威脅或使用武力的原則。它意味著各國在相互關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武裝侵略,不得以任何不符合國際法的方式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來侵犯另壹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第壹次世界大戰前,戰爭被認為是壹個國家推行其外交政策的工具,因此國際法承認壹個國家擁有訴諸戰爭的絕對權利。二戰後,《聯合國憲章》禁止會員國在國際關系中非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1970《聯合國國際法原則宣言》進壹步確認了這壹原則。根據這壹原則,所有武力威脅、武裝幹涉、武裝攻擊或占領行為都違反國際法。但不排除壹個國家在受到武力攻擊時根據聯合國憲章進行的自衛戰爭,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應享有的權力。
3.不幹涉內政的原則。壹個國家國內管轄範圍內的壹切事務,如決定政治經濟制度、立法、社會文化發展等,都是壹個國家的內政。國家主權除了獨立處理外交事務外,還表現為對境內所有人和事享有最高管轄權。即壹個國家的主權應該得到尊重,所以國家之間互不幹涉內政成為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必然結果和前提。因此,不幹涉內政原則是源自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另壹項重要國際法原則。根據這壹原則,不允許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幹涉任何其他國家的內政和外交,不允許以任何手段強迫其他國家接受另壹國的意誌、社會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否則就是違反國際法。
值得註意的是,目前有壹種以其他國家“侵犯基本人權”為借口的所謂“人道主義幹預”的謬論。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宣言》的規定,“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都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幹涉任何其他國家的內政或外交”;所有“涉及威脅壹個國家的人格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要素的所有其他形式的幹涉或企圖的武裝幹涉都是違反國際法的”。因此,即使以“人權”或“人道主義”為借口幹涉別國內政,也是違背《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的。
4.誠信履行國際義務的原則。國家享有權利,但同時也要承擔國際義務。《聯合國憲章》規定,"所有會員國應真誠履行本憲章規定的義務,以確保所有會員國因加入本組織而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國際法原則宣言》規定,“每個國家都有責任充分和真誠地履行其國際義務”。這些規定體現了壹項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即壹國必須在平等的基礎上真誠善意地履行其國際義務,並作為國際法主體實踐其自願的國際承諾,否則,該國將承擔不履行國際義務的國際責任。這也是《聯合國憲章》序言中宣布的“尊重條約和其他國際法來源所產生的義務”的含義。
5.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國際爭端是指國與國之間的爭端,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某壹特定權利或某壹特定事實有不同意見,或對某壹事實有法律觀點或利益沖突。國際爭端,無論是政治爭端還是法律爭端,如果長期持續下去,都可能加劇國際沖突,危及和平事業。根據《聯合國憲章》,建立聯合國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提出“對於足以破壞和平的國際爭端或情勢,應以和平方法,並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加以調整或解決。”為此,各國應通過談判、調查、調解、和解、仲裁、司法解決或它們選擇的其他和平方法,尋求早日和公平地解決國際爭端。根據當代國際法的要求,如果爭端各方通過壹種方法失敗,就應該繼續采用其他和平方法解決爭端。即使在爭端提交給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之後,只要不足以斷定存在“對和平的威脅、對和平的破壞和侵略行為”,安全理事會仍然“必須向有關國家提出和平解決爭端的建議”。
6.國際合作原則。各國相互合作是壹項國際義務。各國應根據《聯合國憲章》進行合作。《國際法原則宣言》詳細闡明了這壹點:所有國家都應與其他國家合作,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各國應合作促進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的人格和基本自由,消除壹切形式的種族歧視和宗教不容忍;各國應根據主權平等和不幹涉原則處理經濟、社會、文化、技術和貿易方面的國際關系;聯合國會員國有義務根據《憲章》的有關規定采取單獨行動,與聯合國合作。
7.民族自決的原則。民族自決是指壹個民族從異族集體的狀態中分離出來,即組織成壹個獨立的民族國家。根據這壹原則,受外國奴役和殖民統治的被壓迫民族有權自由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這壹原則最早由列寧在《和平法案》中提出,並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得到各國的廣泛認可。這項原則在《聯合國憲章》、《給予殖民地國家人民獨立宣言》和《國際法原則宣言》中得到重申和確認。20世紀,殖民地被壓迫民族依靠自己的鬥爭實現了民族獨立,舊的殖民體系崩潰了。然而,進入新世紀以來,霸權主義擡頭,新殖民主義依然存在。因此,民族自決原則仍然是國際法的壹項重要基本原則。
這些是聯合國主要文件中規定的國際法基本原則。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和國際關系的發展,國際法也在發展。壹些國家和國際組織對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有了新的概括,其中最重要的是和平五項原則。幾十年來國際關系的實踐證明,和平五項原則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和平的五項原則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這是由中國、印度、緬甸三國在1954 * *年發起的,1955年被出席亞非會議的29個國家接受。後來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並在壹系列國際法文件中得到確認,成為指導當代國際關系的最基本準則。這五項原則是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集中而完整的表達,反映了發展中國家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基本態度及其和平發展的迫切需要,對近幾十年來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系統而完整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1.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即相互尊重對方的主權、國際人格和領土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國家主權是民族獨立的根本標誌,每個國家都有權選擇自己的政治制度,自主處理內外事務。領土完整意味著壹個國家的領土不能被其他國家占領、分割、肢解或吞並。領土是壹個國家存在的最重要的要素和必要條件之壹。有了領土,壹個國家就可以在自己的領土上行使主權;當領土丟失或部分領土被侵犯時,國家主權將被摧毀。因此,這壹原則是國際社會相互尊重的前提,也是其他四項原則的基礎。
2.互不侵犯。它意味著在國際關系中,各國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侵略;絕不以任何其他違反國際法的方式威脅使用武力;戰爭不應被用作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這壹原則是實現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的最基本要求和條件。
3.互不幹涉內政。這意味著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都無權以任何理由幹涉別國內政和外交;每個國家都有權選擇自己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任何其他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進行幹涉。
4.平等互利。平等是指在國際關系中,國家不分大小、強弱、發達,都處於平等地位。互利是指在相互關系中,各國不能以犧牲對方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要求,更不用說也不能以犧牲其他國家的利益來實現自己的目標,而是應該兼顧對方的利益。平等互利是發展國家關系不可或缺的因素。沒有平等,就沒有互利,也就沒有完全的平等。只有實行互利,才有真正的平等。
5.和平部。各國應友好相處,以促進相互理解與合作,並應忠實履行其國際義務,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維護世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