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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國際貿易中的反向提單?

倒簽提單是指貨物裝船後,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實際完成裝船日期之前簽發的提單。

在現代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是最常見和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這種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應買方要求開出的信用證明確規定了裝船期限、信用證有效期和交單日期,賣方必須完全按照信用證規定向議付行提交所需單據後才能成功結匯,其中賣方提交的提單必須是已裝船提單,否則無法結匯。但在實踐中,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我們經常會遇到以下兩種情況:

(1)眼看信用證有效期即將到期,貨物還未裝運或尚未全部裝運,如果賣方等到貨物已經裝運,再持承運人簽發的裝船提單去議付行結匯,肯定會超過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限,議付行會以此為由拒絕結匯。

(2)貨物實際完成裝運日期晚於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限。如果承運人以此日期為提單簽發日期,議付行當然會以單據不符(提單簽發日期與信用證規定不符)為由拒絕賣方結匯請求。

以上兩種情況,擔心因為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拿不到已裝船提單而結匯受阻的賣方肯定會著急。有些賣家遇到這種情況,往往會和承運人協商對策,然後分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1)在貨物尚未裝運或尚未完全裝運的情況下,由承運人提前簽發已裝船提單,以便賣方在信用證到期前順利結匯..

(2)貨物裝船後,承運人以早於貨物實際裝船日期的日期作為提單的簽發日期,使提單的簽發日期(即貨物的裝船日期)符合信用證對裝船時間的規定,即提單被會簽。

顯然,預提單與倒提單的相似之處在於,提單上註明的簽發日期(貨物裝運日期)與貨物實際裝船日期不符,前壹日期是為了滿足賣方順利結匯的需要而虛構的,且早於後壹日期;預提單和回簽提單的區別在於,預提單是在貨物裝船日期簽發的,而回簽提單是在貨物實際裝船時簽發的。兩個行為的實施時間不同,但法律後果是壹樣的。

無論提單是提前借出還是會簽,貨物的實際裝運日期都晚於提單上載明的簽發日期,即晚於托運人(賣方)與收貨人(買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和開證行簽發的信用證中規定的貨物裝運日期(這是承運人提前借出或會簽提單的原因)。托運人未按買賣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運貨物,首先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托運人就此打住,面對現實,老老實實地要求承運人按照貨物實際裝船的時間簽發裝船提單,那麽收貨人只能在收貨後追究托運人的遲交責任,托運人也要承擔壹般的違約責任。但貨主認為這樣做太誠實,不明智,只好絞盡腦汁掩蓋自己違約的真相。因此,托運人與承運人串通,要求承運人提前借用或會簽提單,即在貨物實際完成裝貨日期之前更改提單的簽發日期,以推卸其違約責任。顯然,如果承運人同意托運人的請求,並提前或會簽提單,那麽承運人在提單簽發日期這壹重要問題上就采取了欺騙手段,托運人和托運人雙方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了提單持有人和收貨人的利益。

對於承運人和收貨人來說,提單本身就是壹個運輸合同,而且往往是壹個涉外合同。這涉及到它的法律適用。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提單可以約定提單適用的法律。提單沒有規定的,適用與提單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該法第276條還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不得違背我國的社會利益。這兩項規定就是國際私法中眾所周知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後壹項原則是對前壹項原則的限制。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沖突規範,無論提單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或國際公約,只要法律或公約承認承運人以欺詐手段簽發的提單有效,那麽我們就可以援引上述公共秩序保留條款排除法律或公約的適用,直接適用我國法律來定性提單的預借或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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