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主權原則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51)
經濟主權原則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意味著每個國家對其所有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使用和處置這些資源的權利,並可以自由行使這壹權利。
(2)公平互利原則(33)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各國在法律上壹律平等,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有效地參與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以及國際決策的過程,並公平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則也要求追求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
㈢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35)
國際合作促進發展是所有國家的共同目標和義務。各國應配合發展中國家的努力,提供有利的外部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目標的積極援助,嚴格尊重各國主權平等,不附加任何損害其主權的條件。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中國學者都認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為國際社會廣大成員所公認的,在國際經濟法各個領域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原則,構成了國際經濟法的基礎。中國學者的論據基礎主要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壹系列決議。列舉基本原則時,壹般認為包括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國際合作與發展三項原則(註:姚美珍:《國際經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第31-32頁;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第38-43頁;曾華群,《國際經濟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7,第159-237頁。也有學者增加了“守約”原則。(註:《國際經濟法概論》,安辰主編,法律出版社,1990,第198-211頁。)
關於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有學者認為其內容包括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對內方面是指國家對本國境內的自然資源、壹切財富和壹切經濟活動享有完全的、永久的主權,包括將外國資本國有化的權利。對外是指各國經濟主權平等,包括:每個國家都有權選擇自己的經濟制度;平等參與國際經濟決策和決策權;有權獨立建立國際經濟關系,簽署國際經濟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7,第164-173頁。中國學者指出,在實踐中,發展中國家沒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加權投票制等制度使發達國家擁有實際決策權;壹些西方學者試圖以世界經濟的相互依存來否定經濟主權的至高無上,發展中國家應該警惕。中國學者強調,壹個國家締結國際經濟條約和參加國際經濟組織對主權的限制是自願的、有限度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損害國家的根本經濟利益。(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7,第164-173頁。這些分析和結論對我國政府的對外經濟交往具有參考價值。
關於公平互利原則,我國學者註重公平與平等的區分(註:安辰主編:《國際經濟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0,第174頁)。)強調物質公平。
關於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壹些學者認為,這是壹個將發展權與國際合作義務結合起來的新的法律原則;發展權是壹項集體人權,是自決權的必然延伸。國際合作是各國實現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發展的手段,也是各國的責任。(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7,第210-216頁。)
綜上所述,中國學者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論述是深入的,對於理解和適用國際經濟法具有積極意義。然而,上述討論並未涉及非歧視待遇原則、對等原則以及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看來這幾個方面還可以更深入的探討。此外,認為上述基本原則適用於國際經濟法的所有領域,還存在壹些邏輯上的模糊之處。由於廣義國際經濟法所包含的國際商法以意思自治、誠信等為基本原則,與上述三項原則不兼容,而上述三項原則主要屬於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法律原則。(註:左海聰:論國際法部門的劃分,《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1998),第2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