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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供電安全管理辦法(2016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供用電安全管理,規範供用電行為,維護供用電雙方合法權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供用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企業)、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戶),以及與安全供電和安全用電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安全供用電的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安全供電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業務上受市經委的指導和監督。

公安、規劃、工商、安全生產、市政市容、林業(園林)、國土資源、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供用電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供用電安全管理實行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科學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市電力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市電力事故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市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規劃部門,依法編制本市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第七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供電企業和用戶進行供用電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用電常識。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有關供用電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措施,安全供用電,避免事故發生,維護公眾安全。第八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本市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做好供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城市供電設施建設選用的電氣設備和安裝技術應當符合國家或者電力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第九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加強電氣設備運行的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安全隱患,按照國家或者電力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查、檢修和調試,消除安全隱患,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發生。

用於電氣設備檢查、檢修、調試和測量的各種儀器設備,應符合國家或電力行業的安全標準。

本辦法所稱電氣設備,是指用於輸出、分配和接受電能的設備,以及相關的保護裝置、安全自動裝置、計量裝置等設備。第十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采取更換、改造等必要措施,消除長期運行的被列為淘汰產品的電氣設備的安全隱患。第十壹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參與用戶受電裝置設計圖紙的審查,監督用戶受電裝置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並在受電裝置工程竣工後進行檢查;只有通過檢查的人才能投入使用。第十二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供電營業區內的用戶進行查電。

用戶應對其設備的安全負責。電力檢查員不對任何直接損害或被檢查的不安全設備造成的損害負責;用電檢查人員因違規操作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三條供電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時,用電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被檢查用戶出示證件。用戶應當為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和配合。

未出示用電檢查證件的,用戶有權拒絕檢查,並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第十四條經現場檢查發現用戶用電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缺陷的,供電企業電力檢查員應當督促、指導用戶在規定的期限內消除安全隱患或者缺陷。第十五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供電企業應當在正常情況下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隨意停止供電;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應按下列要求提前通知或公告用戶:

(壹)供電企業因計劃檢修需要切斷供電設施時,應當提前7日通知用戶或者發布公告;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

(三)因發電、供電系統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預先確定的限電順序停電、限電。停電或者限電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供電。第十六條重要用戶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多路電源應由相同的電壓供電,並采取不同的路徑。不滿足條件時,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防止同壹路電源同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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