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概念
所以從起源上來說,國家只是認為戰爭是手段之壹,沒有戰爭就沒有國家。
——朱之鑫:《朱之鑫第壹集》,中華書局,1979,第255頁。
天地卑枯,卑高上下。有君必有臣,有臣必有民。人積人成國,國積國成天下。
——唐·《蔡暢集》,中華書局,6月版1980,第92頁。
國家是維持壹個階級統治另壹個階級的工具。
——中國法學大百科,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9月版,1984,第110頁。
我們認為國家是高度發達的政治制度,是具有合法管理權的特殊政治組織。
——周永昆、:法理學,南京大學出版社,6月1994,第199頁。
壹般來說,壹個國家在形式上應該有壹定的領土和居民。本質上,國家與階級和階級鬥爭直接相關。在階級對立的社會裏,它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它維護著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7月1994,第155頁。
在現代,“國家”壹詞有兩個基本含義:壹個含義是指社會中壹部分人統治另壹部分人的工具;另壹層意思是指政治地理意義上的國家,如俄羅斯、美國、法國、日本等。後壹種意思應該叫“國家”。
-王永飛和王啟富,編輯。:《論中國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8月1996,第75頁。
在現代,“國”是指政治地理意義上的國家,如美國、中國、日本。
——閻鐵力、沈火林:《政治學》,中國科技大學出版社,1996,65438+2月版,第130頁。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國家的定義應該是:國家是統治階級的組織,是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而對社會實行統治的機關;壹個國家是人口、領土和主體性的總和。
——閆鐵力、沈火林:《政治學》,中國科技大學出版社,1996,65438+2月版,第132頁。
國家是歷史的產物,其本質是壹個階級壓迫另壹個階級的暴力工具,是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的表達。
——王仲田主編:《政治學導論》,中央學校出版社,1997,第87頁。
“國家”壹詞是指國家權力和行使國家權力的國家機構系統。比如列寧曾經把國家比作壹個階級壓迫另壹個階級的暴力機器。這個機器是由軍隊、警察、法院、監獄和官僚集團組成的壹套機構,是壹種來自於社會並淩駕於社會之上的特殊公共權力。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10,第419頁。
這個國家是壹個政治上有組織的社會。
——王世傑、錢端升:《比較憲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65438+2月版,第25頁。
認為國家是壹種倫理觀念的觀點——壹種倫理精神作為壹種明確的、自我意識到的實體意誌,它思考自己,認識自己,完成它所知道的壹切,並且只完成它所知道的壹切。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中譯本),楊帆張啟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版,第253頁。
國家是絕對自足的理性的東西,因為它是實體意誌的現實,它在已經提升為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識中具有這種現實。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中譯本),楊帆張啟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版,第253頁。
國家是具體自由的現實;但是,具體的自由在於,個人及其特殊利益的同壹性不僅得到了他們的完全發展,而且他們的權利也得到明確的承認(如在家庭和公民社會領域),壹方面通過自己的利益認識和希望共同的東西,甚至承認共同的東西是自己實體的精神,並以共同的東西為最終目的進行活動。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中譯本),楊帆張啟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版,第260頁。
壹個自給自足的國家是壹個倫理整體,是自由的實現;自由的實現是理性的絕對目的。國家是地面上的精神,它有意識地使自己在世界上成為現實。至於自然,精神只是作為它的另壹個東西,作為壹個休眠的精神而被認識。只有存在於意識中,知道自己是存在的對象,才是國家。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中譯本),楊帆張啟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版,第258頁。
國家是統治階級用來鎮壓階級敵人反抗的機器。
——[俄]斯大林:《列寧的主要問題》(中譯本),人民出版社,1964版,第33頁。
國家是維護壹個階級統治另壹個階級的機器。
——[俄]列寧:《列寧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48頁。
國家只不過是壹個階級壓制另壹個階級的機器。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中譯本),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336頁。
狀態意味著這個社會陷入了壹個無法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成不可調和的對立面,無法擺脫它們。為了防止這些經濟利益沖突的對立面和階級在不必要的鬥爭中毀滅自己和社會,有壹種力量在表現上優於社會。這種權力要緩和沖突,把沖突控制在“秩序”的範圍內;這種來源於社會卻又假裝淩駕於社會之上並日益脫離社會的權力,就是國家。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中譯本),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166頁。
國家從來都是壹個與社會相分化的機構,從來都是由壹群專門管理、幾乎專門管理、主要從事管理的人組成的。.....司組織,管理他人的團體,總是掌握著某些強制機構,強力機構,...並把強大的機構、暴力的機構和適合每個時代技術水平的武器掌握在自己手中,以維護政權。
——[俄]列寧:《列寧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47-48頁。
這種由所有個人聯合起來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叫都市幫,現在叫* * *和國家或政治體;當它被動時,它的成員稱它為國家。
——[法]盧梭:《論社會契約論》(中譯本),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第25-26頁。
在我看來,國家是由人組成的社會,人組成這個社會只是為了尋求、維護和促進公民自身的利益。
-[英]洛克:《論宗教寬容》(中譯本),吳雲貴譯,商務印書館,1982,第5頁。
我認為國家只是同壹社會群體中人與人之間自然分化的產物,有時很簡單,有時又很復雜,這就導致了人們所說的公權力。這種公共權力永遠不能因為它的起源而被認為是合法的,而只能因為它按照法律規則提供服務;於是,現代國家逐漸成為在統治者的領導和監督下共同工作的個人團體,以實現其成員的物質和精神需求;於是公務的概念取代了公共權力的概念;當國家成為壹個勞動群體時,它就不再是壹種發號施令的權力,掌握公共權力的人為了保證他們之間的合作,只能讓這種權力合法地運作。
——[法]萊昂·迪吉:《論憲法》,《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中譯本),張學仁等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版,第607頁。
“國家”這個詞要麽意味著統治者,要麽意味著政治權力,要麽意味著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分裂,因此存在壹個本身具有政治權力的社會。.....國家是由強制力構成的。無論在哪裏,如果我們證明在某個人身上存在強制力,我們就可以說我們已經擁有了壹個國家。
——[法]萊昂·迪吉:《論憲法》,《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中譯本),張學仁等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版,第631頁。
國家只是特別關心維護法律、促進福利和公共秩序以及管理公共事務的政治機構的壹部分。國家是專事整體利益的壹部分。它不是壹個人或壹群人,它是壹個系統,團結成壹個頂級機構。
.....國家只是壹個有資格使用權力和強制力,由公共秩序和福利方面的專家或專業人士組成的機構。它只是壹個為人服務的工具。
——[法]雅克·利丹:《人與國家》,《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中譯本),張學仁譯,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版,第676頁。
國家是指居住在地球表面某壹地區的人們的聯合體,他們依法組織起來,並有自己的政府。
-[英]大衛·m·沃克:《牛津法律詞典》(中譯本),北京社會與科技發展研究所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版,第851頁。
人們所說的國家,就是依附和依附的織物和網,是壹個復合物,是壹個組合體。在那裏,同樣的附屬物互相適應,簡而言之,互相依賴;狀態就是這種依賴秩序。.....如果無序獲勝,那麽國家將被摧毀。
——[德]馬克斯·斯蒂納:《唯壹者和他的財產》,商務印書館,1989,第241頁。
國家是由國內(不同於國際)法律秩序創造的壹個完全相同的主體。國家作為法人,是這個* * *體的人格化,或者說是構成這個* * *體的國內法律秩序。
——[奧]漢斯·凱爾森:《法與國家通論》(中譯本),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版,第203頁。
國家是我們稱之為法律秩序的個體行為秩序,是壹些人的活動所適應的秩序,是人們自身的行為與之相適應的壹種觀念。.....國家是-中央集權的-法律秩序。
——[奧]漢斯·凱爾森:《法與國家通論》(中譯本),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版,第211-212頁。
壹個國家被認為是居住在地球表面有限的壹部分,從屬於某個權力的人的集合,是整體意義上的壹個民族。
——[奧]漢斯·凱爾森:《法與國家通論》(中譯本),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版,第283頁。
國家作為通過其機關的行為主體,作為所有權主體或作為法人,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國家——僅僅是規定義務和權利的法律秩序的人格化——作為壹個法人,如何使自己具有義務和權利?
——[奧]漢斯·凱爾森:《法與國家通論》(中譯本),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第221-222頁。
現代國家的特征是壹個矯揉造作的復雜系統...它有壹個經過深思熟慮的框架。.....無論某個特定國家的發展有多麽突出,無論他們的發展在速度、結果和具體步驟上有多麽不同,總的來說,它以其自覺的作用和有意識地設計的安排,充分顯示了我們目前對國家架構的看法。
——[美]賈恩·佛朗哥·波齊:《現代國家的發展》(中譯本),沈譯,商務印書館1997版,第94頁。
國家是作為壹個正式組織建立和運作的;在它內部,每壹個機構及其決策都是官職能力和權力的表現和實現。
——[美]賈恩·佛朗哥·波齊:《現代國家的發展》(中譯本),沈譯,商務印書館,1997,第101頁。
國家的概念值得定義,因為它是充分發展的,非常現代的,符合它的現代類型——然而它必須從我們現在正在經歷的可變內容的目的中抽象出來。當今國家的形式特征是,可以通過章程修改的行政管理團隊的壹種群體行為的運作是以這種制度為導向的,這種制度要求不僅適用於基本上因出生而加入群體的群體成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適用於發生在被統治地區的壹切行為(即區域強制機構的性質)。
——[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中譯本)第壹卷,林榮元譯,商務印書館1997版,第84頁。
就像歷史上在它之前的政治集團壹樣,國家是壹個依靠合法性的人。也就是說:被視為合法暴力手段的人與人的統治關系。因此,為了使國家存在,被統治者必須服從統治者所要求的權威。
——[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中譯本)第二卷,林榮元譯,商務印書館1997版,第732頁。
因此,就我們的觀察而言,必須純粹從概念上指出:現代國家是壹個強制性機構的統治集團。在壹個地區,它有效地努力壟斷合法和有形的暴力,作為統治的手段。為了這個目的,它把壹切有形的經營手段都集中在它的領導人手中,剝奪了所有曾經擁有這些手段的獨立的、等級森嚴的幹部,讓他們自己的最高領導人取而代之。
——[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中譯本)第二卷,林榮元譯,商務印書館1997版,第732頁。
國家是人民的事業,但人民不是人民的隨機聚合的集合,而是許多人在法律上的壹致性和利益結合的集合。
——[古羅馬]西塞羅:《論共和國》,《論中華民國法》(中譯本),王煥生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版,第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