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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打擊家庭暴力的經驗

165438+10月25日是世界反家庭暴力日。

挪威反家暴的立法、實踐和啟示值得稱道。

20世紀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隨著《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頒布和實施,挪威議會和政府發起了反對壹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鬥爭,並側重於預防和處理家庭暴力。

挪威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

在1980年代之前,挪威對受虐婦女的法律保護相當薄弱。從20世紀80年代到2000年底,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法律改革相繼展開。

確立了司法無條件幹預家庭暴力的原則

挪威將家庭暴力定為刑事犯罪的程序源於1982號檢察官提交的定期報告。在對婦女庇護所等機構進行調查並對收集到的家庭暴力進行分析後,他呼籲警方和檢察機關應對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進行起訴,並給予足夠的重視。另壹方面,在當時的各種暴力犯罪中,家暴案件的撤訴率排在第壹位,這可以通過以下兩個調查數據來說明。1980年代初,對奧斯陸警察局收到受虐待婦女報告的案件的調查發現,76%的案件最終因婦女撤回指控而終止。在1986年,有178起家庭暴力案件向警方報案,其中41%因婦女撤訴而終止。挪威犯罪學家Kristin Skjorten女士對1980-1989期間被判入獄的58名暴力罪犯的刑期進行了對比研究,發現實施家庭暴力的罪犯和對陌生人實施暴力的罪犯的刑期沒有明顯的制度差異。換句話說,家暴罪犯的量刑和陌生人暴力犯罪是壹樣的。這說明,在當時,挪威不利於家庭暴力犯罪調查的主要癥結是起訴此類案件的刑事訴訟規則。

1988,頒布了對刑事訴訟規則的重大修正。《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實施暴力的案件,適用“無條件司法介入”原則。具體來說,即使受虐婦女撤回了之前的指控,警方和公訴機關也可以不經受害者同意對施暴者提起訴訟。這是壹個政治信號,反映了國家對家暴態度的轉變:那就是家暴不僅是犯罪,而且是嚴重犯罪。

在1988之前,挪威法院判決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大多由受虐婦女起訴,通過公訴立案的案件很少。此外,許多遭受暴力的婦女在向警方報案後撤回了指控,原因包括懇求、威脅或與施虐者達成協議,或認為施虐者只需要接受醫療而不是刑事處罰。該修正案的實施改善了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他們從最初的原告變成了案件的證人。同時,這也使得懲罰肇事者變得更加容易。然而,這壹修正案並沒有完全消除受虐婦女拒絕與警方合作或出庭作證的現象。根據挪威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受虐婦女或其他家庭成員有權拒絕提供證據。因此,自無條件司法幹預原則實施以來,女性往往利用這壹權利拒絕作證,從而在壹定程度上控制了案件的發展。盡管如此,檢察機關還是依法對肇事者提起訴訟,如果證據充分,壹定會勝訴。

(二)加強司法過程中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

1994 7月1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通過。修正案的目的是提高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加強對他們的司法保護。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允許被害人接觸案件相關材料,了解更多案件信息;將告知被害人公訴機關是否向法院提交了起訴書以及起訴書的具體內容。

2.被害人出庭作證時,法院有權責令被告人暫時離開;在證人年齡在14歲以下的性犯罪案件中,無論是輕罪還是重罪,如果法官認為有利於保護兒童利益或者出於其他原因,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在開庭期間單獨提取證人證言。

3.加強對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章A節,性犯罪被害人有權委托律師,國家支付律師報酬;如果受害人的收入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律師的代理費也由國家支付。在他所代理的案件的調查和審判期間,律師有責任維護受害者的利益,也可以向受害者提供額外的援助和支持。律師這樣做被認為是自然合理的。

4.法官取證制度中還有壹條新規定,即對兒童實施性暴力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由有資格解釋兒童行為的人觀察。這個觀察是在和孩子玩耍、交談的過程中做出的。在法庭上,觀察員將對他們觀察到的情況進行陳述。

法院有權發布禁止令,以保護受到前配偶威脅、迫害或騷擾的婦女。

(3)對施暴者的禁止令和被毆打婦女的暴力警報

在1994號修正案的基礎上,1995 1年6月65438+10月1日,實施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禁止犯罪者進入特定區域、跟蹤、探訪或以其他方式接觸被毆打的婦女。該修正案規定,即使沒有對施暴男子提出刑事指控,遭受暴力的婦女仍然可以得到保護。因此,現在,受到身體、性攻擊和虐待的婦女可以通過申請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受暴力。對肇事者執行禁止令也為公訴機關認定某個男子可能實施恐嚇提供了充分的依據。

從1997開始,奧斯陸警察學院開始了與美國某大學的合作項目。該項目旨在向遭受伴侶暴力的婦女提供從警察局獲得的暴力警報。當女性受到伴侶的侵害或威脅時,她可以啟動隨身攜帶的報警器向警方報警。

之後,司法和警察部與兒童和家庭事務部以及衛生和社會事務部壹起,為受到暴力威脅的婦女制定了壹個預警系統,即“暴力預警”系統。受到嚴重暴力威脅或被證明有危險的婦女可以申請佩戴警報器。這個報警器連接到離女子住處最近的派出所,保證警察能快速出警。據報道,到2002年,550名婦女在家中安裝了暴力報警裝置。該裝置對遏制暴力事件的發生起到了壹定的作用,這些女性的前夫或前同居伴侶知道此事後都不敢輕易騷擾她們。

(4)其他法律改革措施。

在挪威刑法中,家庭暴力不是壹項特定的罪行。私人領域的各種暴力行為,屬於刑法對騷擾、人身傷害、強奸等犯罪的壹般規定。《刑法》第192條規定“也適用於行為人與被害人結婚的情形”。1989年,刑法修正案頒布,增加了各種暴力犯罪的刑期,包括虐待罪和無因性暴力罪。

挪威婚姻法1991和同居法1993中沒有出現關於家庭暴力的民法改革。按照挪威官員的說法,“這兩部法律是民法。他們對基於性別的暴力或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無所作為。所以家暴只涉及刑法。”但是,挪威有暴力賠償法。該法律於6月1976 1日生效,6月1981日修訂後,對暴力受害者的最高賠償可達1萬挪威克朗。

第二,挪威政府反對家庭暴力的行動

在法律改革的同時,從1983開始,挪威通過“政府行動計劃”促進反對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宣傳、社會服務和司法幹預。目前正在實施的政府行動計劃起草於1999,始於2000年,止於2003年。挪威政府為實施該計劃撥款3500萬克朗。該計劃最初由衛生和社會事務部實施,後來移交給司法和警察部。

1999政府行動計劃的主要目標

政府行動計劃的全稱是“反對對婦女暴力的政府行動計劃”,但它主要針對的是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問題。

有這樣壹個政府行動計劃。壹方面,政府行動計劃後的1983年,挪威婦女運動蓬勃發展,女性政治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此外,婦女在家被殺的惡性案件時有發生,對1999政府行動計劃的制定產生了強大的政治壓力。

和中國壹樣,在挪威,很多人並不認為家暴是關系到整個社會利益的問題,而只是家庭內部的私事。因此,很難了解許多婦女和兒童遭受的家庭暴力。因此,公眾對家庭暴力缺乏敏感性是出臺政府行動計劃的第二個原因。

政府行動計劃的主要目標有四個:1,提高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性質和危害的認識,使全社會關註這壹問題,使人們認識到其緊迫性。具體來說,受虐婦女更容易向社會服務機構、危機中心和庇護所尋求幫助,並向警方報案;2,讓醫療保健人員在女性就診時對這個問題有壹個清晰的認識。3.提高保健機構和社會服務機構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使他們能夠查詢暴力侵害婦女的情況。4、註意暴力男性的心理矯正。

(B)政府行動計劃的內容

該行動計劃是壹個涉及不同政府部門的多機構合作項目。它由司法和警察部領導,兒童和家庭事務部、社會事務部和衛生部參與其中。這些政府部門的工作方法如下:在司法和警察部設立壹個協調員職位,負責與各機構聯絡。同時,成立了壹個由四個部的代表組成的部門間小組。該小組主要負責確定項目資金的流向,協調打擊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工作,還負責實施行動計劃中的各項措施。團隊成員每天通過電話進行溝通,並在每月的第三周召開會議,討論各項措施的實施情況。它還有壹項任務是幫助政府發現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障礙,並就如何繼續項目提出建議。

挪威政府行動計劃包括20項措施,可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

1.強調並加強警察在預防和處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首先,司法和警察部應支持警方進壹步預防暴力;二是進壹步為暴力受害者或可能受害者佩戴“暴力報警器”裝置,擴大暴力報警器的使用領域;第三,應徹底修改現有的暴力案件登記程序,並在不同部門之間建立統壹的登記程序。

2.修改相關法律,為受虐婦女提供有效幫助。

在這方面,有兩個主要措施。(1)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提高逮捕率,使暴力反應和及時處罰的規定更加有效;(2)加強對受害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包括為遭受嚴重暴力或恐嚇的受害者提供新的個人身份號碼。

3 .註重提高相關機關和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

這方面的措施包括:在省級衛生服務機構舉辦關於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講座;改編關於施暴者和暴力受害者再次施暴問題的培訓材料;為挪威研究委員會的暴力項目提供資金。

4.加強婦女危機中心的建設。

(1)向危機中心提供資金。及時修訂經費計劃,提高司法警察部和危機中心的宏觀調控能力。(2)能力中心(全稱“挪威暴力研究和信息資源中心”)負責為危機中心的工作人員編寫教材,提高他們幫助暴力受害者的專業知識,了解暴力受害者需要哪些救助措施,以及如何與支持機構的不同部門取得聯系;(3)危機中心的工作人員定期接受專業人員的指導,了解暴力受害者的需求和面臨的問題。(4)危機中心應向司法和警察部提交壹份關於幫助殘疾受害者情況的報告,並決定是否指導中心制定進壹步發展項目的計劃。(5)在危機中心的董事會中增加市政廳、政黨和行業的代表,以指導市政廳審查危機中心的年度報告,以便司法警察部門知道哪些事項應該繼續(通過各省專員)。

此外,還有其他措施。例如,在現有的6個犯罪受害人咨詢辦公室的基礎上,再建立4個辦公室;2002年,舉辦了五次區域研討會,以學習和推廣奧斯陸暴力受害者、犯罪者和妓女培訓方案的經驗。第14號措施規定,為男性虐待者提供不同治療措施的知識應當系統化和程序化。具體來說,需要編輯壹本包括各種相關治療方法的文集。這項工作已經開始,由“暴力的替代”心理治療中心的兩名男子負責編輯該書。

執行政府行動計劃

截至2002年6月5438日+10月,上述措施已全面啟動,其中壹些措施已經實施。

1.在警察幹預家暴的措施方面,199 9月1日,挪威第二大城市卑爾根的警察局率先實施了反家暴試點項目。

這兩個項目的經驗為2002年7月6日至5日在挪威27個警察局設立家庭暴力案件協調員提供了足夠的經驗。現在,位於司法和警察部的警察總局成立了壹個工作組,負責協調員的培訓和組織工作。

2.關於法律改革,司法和警察部正在尋求措施,縮短從案件發生到對犯罪人實施刑事制裁的時間。2001年2月,國家檢察機關下發通知,對進壹步提高公訴環節性犯罪的懲治率作出規定。此外,司法和警察部領導的工作組已開始采取措施,修改重新創建個人地址的程序規定,以便更容易在國家登記局更改個人地址。目前,除非壹個人改變他的性別,否則不可能在挪威國家登記處改變壹個人的個人身份證號碼和地址。挪威的國土面積只有38萬平方公裏。受虐婦女在與施虐者分離或出獄後,要擺脫前夫或前男友的騷擾,最好的辦法就是更換個人身份證號碼。

3.關於提高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能力,“能力中心”負責為危機中心編寫教材。司法和警察部以及兒童和家庭事務部* * *向挪威研究委員會的2001暴力項目撥款1萬克朗。該基金主要用於調查挪威的伴侶暴力程度。挪威城市和農村研究所將負責開展這項調查。2006年8月,哈馬爾市政當局開始就家庭暴力問題進行咨詢,並在七個城鎮設立了日常辦公室。能力中心指派壹名協調員來指導這些辦公室的工作。在政府的行動計劃中,壹項措施是為殘疾受害者服務。現在,中國有七個省,殘疾人庇護所很容易進入。

在1999的政府行動計劃結束時,挪威官方開始考慮制定新的後續政府行動計劃。據報道,正在制定的下壹個政府行動計劃比目前的計劃更廣泛。但是,新計劃和現行計劃之間有壹定的連續性。至少,保護受虐婦女的目標是壹致的。他們認為新的政府行動計劃應該更加重視預防暴力。這不可避免地會開始糾正男性施虐者。

(四)中國未來家庭暴力法改革的方向。

中國是壹個擁有13億人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和挪威在社會制度和文化傳統上存在很大差異。然而,家庭暴力是兩國都面臨的社會問題。挪威的經驗可以為中國未來反家暴的法律改革和實踐提供很多細節。

雖然現行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態度和做法進行了很大的改變和改革,但在改變公眾意識、促進反家庭暴力工作和保護受害者方面發揮了作用。但是,將家庭暴力的防治納入婚姻法的調整範圍,是壹種權宜之計。壹方面,婚姻法本質上是壹部民法,主要從權利義務的角度來規範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行為;另壹方面,家庭暴力防治是壹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社區幹預、行政幹預和司法幹預,不僅是民事法律問題,還涉及行政法、刑法等實體和程序法。

如果中國像挪威壹樣,根據家庭暴力的實際和司法需要,對現有法律的某壹方面逐壹進行修改,那麽這樣的修改將會很多,耗時較長,難以適應當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不利於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被害人)的保護以及對加害人的教育、矯治和懲罰。中國開展反家暴時間短,國情獨特。因此,在法律改革的宏觀策略上不能采用挪威模式,而應走專門立法之路。近年來,非政府組織在壹些地區開展的壹系列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宣傳、調查、社區幹預等活動,為國家立法機關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且,目前世界上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國外的立法經驗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也是很好的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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