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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02年)的決定

1.名稱“甘肅省實施工會法辦法”修改為“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國務院工會法辦法”。二。第二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增加壹條,作為第三條:“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勞動權利和物質利益。4.第六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自成立或者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組建工會,並報上壹級工會批準。

鄉鎮、街道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立工會組織;企業較多的村和城市社區可以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

在同壹行業和類似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產業工會或者工會聯合會;同壹地區不同行業可以建立區域性工會聯合會。

上級工會應當督促和指導有關單位組建工會,依法成立籌備機構,在職工中發展會員。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條件,給予支持和協助,不得阻撓和幹涉。5.第八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地方各級工會和產業工會自上級工會批準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符合下列條件,經地方、州、市總工會、省產業工會或者省總工會進行工會法人登記後,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壹)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

(二)有自己的名稱和辦公場所;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工會主席是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6.第七條修改為:“工會組織的建立或者解散,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壹級工會批準。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機構、機關撤銷,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壹級工會備案。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將其合並或者隸屬於其他部門。增加壹條,作為第八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200人以下的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沒有專職工會主席的,應當配備工會工作人員。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配備的專職工會工作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三;其他單位的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由工會與單位參照上述比例協商確定。

鄉鎮、街道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工會可以設立專職或者兼職工會主席,沒有專職工會主席的,應當配備工會工作人員。八。第九條修改為:“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由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至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內,應保持相對穩定。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事先征得同級工會和上壹級工會的同意。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行政首長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的候選人。

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出缺時,應當及時補選。增加壹條,作為第十條:“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內的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內的待遇,可以參照前款規定或者根據合同約定執行。

兼職工會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10.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的勞動合同期限自任職之日起自動延長,延長期限與任期內未履行勞動合同的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的期限相當,勞動合同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企業、事業單位辭退擔任工會會員職務的職工,應當事先征求同級工會的意見;辭退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工,應當事先征得同級工會和上壹級工會的同意。“十壹、刪除第十條。12.第十壹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就業、工資、價格、住房、社會保障、安全衛生等重大政策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與,充分聽取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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