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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非法戶外廣告牌的標準是什麽?

每個城市都有不同的標準。標準取決於妳和政府的關系,以及妳是否付了足夠的錢。社會很現實。中國的官員很貪婪,到處都是騙人的廣告,沒人說這是違法的!!

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廣州市政府

《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已經5月199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8月1998日起施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活動,維護市容整潔美觀,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壹)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招牌等廣告。設置在公共建築物、構築物和自有場地的空間;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繪制、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設置、繪制、懸掛、張貼等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依法從事戶外廣告活動。

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綠化、風景名勝、交通和消防安全。

第五條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對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確定戶外廣告設置的區域、路段和要求,審查重要區域、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下同)的戶外廣告。

市容環衛部門負責審核50平方米以上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核管理戶外廣告的懸掛和張貼。並依法查處破損、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

城建、市政園林、公用事業、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不得發布戶外廣告。

第二章發布計劃

第七條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八條文字、漢語拼音、商標、計量單位等的使用。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文字應當規範、準確。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的使用;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建築控制地帶內的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代表性近代建築和風景名勝區;

(五)利用電桿、電桿、電車桿、路燈桿;

(六)利用違章建築、危險建築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和設施;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廣場(商業街和步行街除外)、綠化帶等公共場地設置招牌廣告(含企業名稱招牌);

(八)在各類候車室、影劇院、會議廳、體育場館設置煙草廣告;

(九)在非商業區的建築物外墻、裙樓、屋頂、欄桿、圍欄上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條嚴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上設置路牌廣告。在商業街、步行街設置路牌廣告,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本市中山路、環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常棣路、農林下路、錢樹路、環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弘德路等重點商業區設置戶外廣告,鼓勵設置霓虹燈。

第十壹條嚴格控制下列地段和場所的戶外廣告數量:

(1)廣州火車站、廣州東站、機場;

(2)海珠廣場、天河體育中心、珠江新城;

(3)東風路、解放路、劉樺路;

(四)收費站、橋梁、高架橋、碼頭、人行天橋(廣告基金除外)。

在上述場所設置長期固定戶外廣告的,應當采用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腦圖片等形式。

第十二條人行天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采用透明、霓虹燈的形式,且占用面積不得超過天橋本身。

第十三條用於經營性戶外廣告的燈飾,納入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和質量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1)廣告牌與10 kV高壓導線之間的凈距不得小於1.5米;

(二)廣告牌與低壓導線或電話線的凈距不得小於0.5米;

(三)廣告牌外緣至建(構)築物立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8米;

(四)廣告牌距離地面不得小於4.5米,位於有遮蓋的人行道上方的,不得小於2.8米;

(五)城市內街消防通道上方4.5米、寬度3.5米範圍內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六)戶外廣告用電設施必須符合《廣州市電氣裝置管理條例》和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

(七)橫幅、標語不能橫掛在道路上;懸掛期不得超過15天。

第十五條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負責。貼面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應當辦理安全保險。

第十六條企業招牌廣告應當與企業註冊名稱壹致。同壹道路上企業招牌廣告的設置應協調整齊。

經營壟斷商品的企業可以在招牌部發布專營商品廣告,但面積不得超過招牌版面的1/2,不得發布非壟斷商品廣告。

第十七條經批準的戶外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許可證》編號和經營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三章規劃、設置、審批和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重要地區戶外廣告牌匾的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市容環衛、公安、市政園林等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在市區重要地段和50平方米以上設置戶外廣告牌應先征得市規劃部門同意。其中,50平方米以上戶外廣告的設置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

橫幅標語的設置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在其他區域設置戶外廣告牌,總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但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九條凡從事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後,方可經營。

第二十條廣告經營者和廣州以外的外地廣告企業需要在本市經營戶外廣告的,必須委托具有本市相應戶外廣告經營權的廣告經營者承辦,不得自行在本市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活動。

第二十壹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人聯系廣告牌設置地點後,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廣告樣本、廣告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戶外廣告的設置,場地涉及交通、道路和市政設施的,或者在機場凈空控制區域內建築物頂部設置廣告牌的,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需要送規劃、市容環衛或相關部門征求意見的,相關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四)審查合格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企業主辦文化、體育、公益等活動,如需設置不超過兩個月的臨時性戶外廣告,必須委托戶外廣告經營者承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設置。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必須按照登記的位置、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發布,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四條已經批準,但需要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後,方可發布。

第二十五條經依法批準的戶外廣告設施屬於城市臨時構築物,除經廣告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變更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覆蓋或者損壞。

經批準的戶外廣告屬於城市臨時構築物,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拆除的,應當事先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戶外廣告設置者自行拆除。

戶外廣告牌匾不得空置。合同到期不能及時發布廣告的,應當在頁面上補充公益廣告。

第二十六條戶外廣告空間占用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二十七條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自有場所(包括有產權或使用權的房屋)設置招牌廣告,其內容與營業執照登記事項壹致的,必須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登記證後,方可設置招牌廣告。

第二十八條公共廣告欄的設置,由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城市規劃部門規劃。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設置和管理,並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需要在公共廣告欄發布各類經濟、文化、社會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發布地的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由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廣告公司統壹發布。

禁止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桿等公共設施上張貼廣告。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登記證》的有效期為1年。期滿後需要設立的,應當在期滿前15天到原審批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延續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登記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部門註銷登記證書。

第三十壹條在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載體上設置的戶外廣告,由發布者負責維修、保養、更換和拆除。獨立設置的,由設置者負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負責戶外廣告維護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經常檢查戶外廣告的設置情況,發現圖案、文字、燈光殘缺、陳舊、汙濁、腐蝕、破損、變形、變色、汙損的,應當立即恢復或者拆除。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廣告應及時拆除。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經營者和出租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戶外廣告登記管理部門繳納廣告管理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廣告經營者、租用場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拖欠廣告管理費的,每拖欠壹天,應當繳納應繳金額3%的滯納金;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有關廣告管理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戶外廣告,由城市規劃或者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廣告發布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責令恢復或限期拆除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本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責任人承擔,並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亂張貼廣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被處罰人對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05日內,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如仍不服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15天內收到處罰決定書。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本市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法規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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