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汙單位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率和檢查方法。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汙單位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率和檢查方法。

國務院近日公布《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3月至1年3月施行。2021年2月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生態環境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全面實施排汙許可證制度、改善服務生態環境質量有關情況。我們來看看重點內容~排汙許可證制度全面實施後,排汙單位在強化排汙者責任方面有哪些主要責任和義務?《條例》規定了排汙單位在申請環節和排汙環節的具體責任和義務。壹是在申請過程中,排汙單位應當準備好所需材料,填寫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主動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規定材料包括單位基本情況、環評批復文件或備案手續、汙染防治設施、排放口設置、排放方式、自我監測方案等。申請前,排汙單位應當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基本信息,以及申請許可的事項。二、在汙水管理中,排汙單位的主要責任和義務如下:壹是建立內部環境管理體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設規範的排汙口,設立標誌,加強環境合規內部防控。二是自我監督和告知的真實承諾義務。排汙單位應當依法自行進行排放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排汙單位應當對自身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三是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系統。排汙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要求,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和汙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情況,以及汙染物排放濃度和數量。第四,實施排汙許可證報告制度。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汙許可證實施情況報告,如實報告排汙行為、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五是信息披露義務。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排汙信息。《條例》規定,對企業的處罰將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布。這種信用監管方式具體是如何規定的?《規定》對排汙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兩類主體的環境信用約束做出了具體規定。第壹,對於排汙單位。《條例》規定,排汙單位申請排汙許可證時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其統壹的企業社會信用代碼。目的明確,好的要表揚,壞的要克制。生態環保部門將根據排汙單位信用記錄等因素,合理確定對排汙單位的檢查頻次和方式。加強監管,增加對環境績效差的排汙單位的監管頻次。同時,還將把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納入國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開。第二,對於服務機構。根據規定,企業提交申請材料時,生態環保部門可以委托壹些專門的技術機構對專門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估和審查。如果這些技術評估機構存在欺詐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將取消委托關系,將其欺詐違法信息納入社會征信系統,讓社會對其進行約束。同時,這些服務機構也不誠實。去年刑法修正案專門針對這些環評機構、監測機構,包括技術服務機構,規定評估意見不實的,要負刑事責任。壹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項目出具虛假環境評價文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非常嚴重。《規定》的核心和亮點是什麽?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推行排汙許可證制度,條例在四個方面提出了壹系列新舉措:壹是實現固定汙染源全覆蓋。壹是根據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對影響較大和影響較小的排汙單位分別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對影響不大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登記管理,不需要辦理排汙許可證,只需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登記,半小時左右即可完成。二是管理要素全覆蓋。《條例》規定,依法實施排汙許可,依法將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等汙染要素納入許可管理,通過修法逐步將噪聲等汙染要素全部納入管理。第二,建立以排汙許可證制度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環境監管體系。《條例》以排汙許可證制度為核心,深度融合了環境管理的其他制度,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總量控制、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環境統計等環境管理制度。壹是將排汙總量控制要求、自我監測方案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件或登記表備案材料納入排汙許可證管理,作為發放排汙許可證的條件。二是允許排放濃度與汙染物排放標準相銜接,允許排放量與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相銜接,環境管理要求與環評批復文件等管理相關要求相銜接。三是自行監測數據可作為行政執法證據,實施報告中汙染物排放情況可作為生態環境統計、汙染物排放總量核算或汙染源清單編制的依據。通過與相關制度的銜接整合,將分散的環境管理體系按照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整合為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實現固定汙染源的全過程管理。第三,進壹步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條例》用30%的篇幅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排汙單位和排汙許可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壹是對違反排汙許可審批和監管的行為作出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第二,創新設置,因時制宜。對違反環境管理臺賬制度和執行報告的行為,按次規定罰款,這在生態環境法領域尚屬首例。三是細化了按日連續處罰規定。四是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排汙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轉讓排汙許可證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汙許可證。此外,還規定了排汙許可證技術機構弄虛作假的責任。第四,嚴格排汙,按證監管。《條例》分兩章分別規定了排汙單位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責任,要求排汙單位開展自我監測,保存原始記錄,建立臺賬制度,提交執行情況報告。這次執法的證據不僅限於現場監測數據,還增加了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數據,包括從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獲取的數據,也可以作為執法的證據,大大提高了執法的效率和準確性。《條例》如何體現“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要求,保障企業權益,減輕企業負擔?《條例》通過總結和規範現行管理和改革實踐,從制度上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在落實“簡政放權、加強規範、改善服務”和減輕企業負擔方面進行了創新,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壹是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進壹步明確企業持證排汙的責任和義務。這些責任和義務,就是通過全面梳理《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對企事業單位排放汙染物管理的相關要求,將排汙許可證制度改革試點經驗和做法進壹步法制化、制度化、長期化、穩定化。,包括自我監督和標準判斷的責任和義務。《條例》沒有超出相關法律法規的壹些現有要求。二是通過實施分類管理,《條例》專門設置了登記管理制度,給廣大中小企業帶來了便利。按2020年全覆蓋統計,目前登記管理的排汙單位236萬個,占固定汙染源總數。這麽大數量的企業,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半個小時就可以完成註冊管理。第三,建立限期整改通知書制度,有利於企業輕裝前進,避免“壹刀切”。特別是對於《條例》頒布前已排放汙染物、未達到相關標準、或設施不完善、或未被批準新建的企業,該條例給出了保留期,要求限期整改,並根據不同企業給出整改期限,通過與企業協商達到相關整改要求,減少了“壹刀切”,也幫助了企業,有效扭轉了過去只關註合法企業而不管非法企業的弊端。手續不全或有缺陷的企業,應按照《條例》的規定限期整改。從去年的實踐來看,已經有上萬家企業下發了限期整改通知書,改革進程已經試點。第四,實行“壹證”管理有利於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的幹擾,也是對國外排汙許可證壹些經驗的借鑒。國外是分部門管理,國內是“壹證壹平臺”管理,減少了對企業的打擾,減輕了企業的負擔。此外,規範環境執法,減少自由裁量權,持證執法。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壹網管理”、“跨省管理”、“全網管理”已在國務院列入試點,相關工作正在推進。2020年疫情期間,延期發放2萬多張過期排汙許可證,促進復工復產。因此,《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於維護排汙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對排汙單位正常生產的幹擾,保障排汙單位生產經營的穩定預期。《條例》在強化違法排汙者法律責任方面有哪些規定?依法嚴懲是有效打擊違法排汙的重要手段。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運用嚴懲手段處理環境違法行為的部署,《條例》對違法者的相關法律責任作出了非常嚴格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加大對違法排汙的處罰力度。該條例雖為行政法規,但在與《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相銜接的前提下,對未取得排汙許可證、超標排放汙染物等違法排汙行為加大了罰款和處罰力度。第二,規定了多種懲罰措施。例如,對嚴重違法排汙行為規定了責令限產、停產整頓、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未按要求提交排汙許可證實施情況報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這是《條例》的壹大亮點。此外,對排汙企業繼續實施或者拒絕、阻撓審查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措施。三是加強了與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處罰相關規定的銜接。與《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拘留處罰措施相銜接,規定對逃避監管違法排汙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予以拘留,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采用這些規定,實際上進壹步提高了違法成本,可以起到重典治理違法排汙的作用。《條例》如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條例》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作出了明確規定。壹是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排汙許可證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根據排汙許可證管理類別、排汙單位信用記錄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率和檢查方式。二是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監測和現場監控,現場和遠程核查排汙單位的汙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三是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排汙單位汙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是否符合排汙許可證要求。《條例》在事後提出了明確要求,鼓勵排汙單位采用可行的汙染防治技術。公眾如何監督汙染企業?《條例》為保障公眾有效參與提供了更加具體的制度設計,包括五個方面:壹是搭建信息平臺,為公眾提供集中統壹的信息來源。《條例》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信息已經非常詳細,納入排汙許可證管理的370多萬家固定源排汙單位,無論分布在哪裏,都可以查到足夠的信息。同時要求生態環保部門要在這個信息平臺上公開受理或駁回排汙許可申請。排汙單位提交的申請也在這個平臺上,生態環保部門的受理和駁回也在這個平臺上。企業提出的排汙許可證申請的審核、決定、信息公開都要通過這個平臺辦理,發放排汙許可證的情況和不發證只填寫排汙登記表的情況都要在這個平臺統壹發布。如果許可證已發放,統壹許可證的編號將在此平臺上自動生成。從而為公眾獲取企業排汙信息提供了壹個集中、統壹、穩定、權威的渠道,便於監管。獲取信息是監督的基礎。二、排汙許可制度管理的三個重要方面必須在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完成:壹是實施排汙許可的範圍,包括實施排汙許可管理的排汙單位範圍、排汙實施步驟和許可管理類別目錄。具體涉及三類企業:對環境影響較大的實行排汙許可證重點管理;對環境影響較小的,簡化排汙許可證管理;實行汙染登記管理,對環境影響不大。二是制定實施排汙許可證登記管理的企業名單,明確不需要辦理排汙許可證、只需要填寫排汙登記表的企業類型。三是制定可行的汙染防治技術導則。上述三個方面的工作應征求相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和公眾的意見。如果沒有這樣的程序,就是非法的,也就是要保證公眾參與全覆蓋。第三,要求排汙單位充分公開環境信息。《條例》規定,排汙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汙單位的信息公開要求。如果企業沒有按照許可證的要求披露信息,就構成違規,要承擔法律責任。排汙單位應當如實、及時公開汙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企業汙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臺帳記錄、實施報告、自動監測數據等。如果企業沒有按照這壹規定進行披露,或者虛假披露,將面臨嚴厲處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責令其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這是排汙單位不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法律後果。第四,要求環保部門公開監管信息。排汙單位要公開信息,平臺要公開信息,部門也要公開信息。《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汙許可事中事後監管,將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執法檢查的時間、內容和結果記錄在全國排汙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上。檢查結果是否合規,都要記錄,記錄後要處理,也要公開。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具有開放性的特點,每個人都可以查詢獲取信息實施監管,甚至可以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或者提起公益訴訟。第五,給公眾舉報的權利。《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排汙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按照規定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條例》在《環境保護法》的基礎上,通過信息公開的制度設計,為公眾舉報、參與和監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環境保護法》中還有壹條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即使沒有受到直接傷害,發現自己有違法行為,也可以依法舉報,依法向司法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或者請求行政部門或者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如何進壹步鞏固和加強排汙單位的自我監測工作?《條例》明確規定,要求企業進行自我監測的,還應做好臺賬記錄,並將原始記錄保存不少於五年。從《條例》中規定,排汙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除了被處罰,還要求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條例》要求重點排汙單位安裝在線監控設備,未安裝的,包括未使用、未正常運行的,都提出了要求。未按照自我監測計劃實施監測的,要求企業按照計劃實施。另壹種情況是原始監控記錄沒有保存。對於這些情況,《條例》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情況的將被罰款,拒不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產整頓。應該說操作性很強。以前只是壹句話,這次有了操作性,有了懲罰。如果它拒絕執行,它將被關閉。對於自我監控,應該說是有法律法規保障的。生態環境部在環境監測中壹直堅持壹個態度,即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和監測數據不實的,壹起處理壹起,絕不手軟,依法依規執行。
  • 上一篇:什麽是企業合同管理系統?
  • 下一篇:2020年事業單位個人考核範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