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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後案件質量下降的根本原因是什麽?

您好,湖南天行教育已經回答了您的問題。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政治經濟形勢和社會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現行司法制度與市場經濟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日益顯現出許多弊端,在許多方面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當前,司法改革受到越來越多的關註,越來越多的人對所謂的司法不公強烈不滿,這為司法改革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和動力。司法改革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強烈期待。。因此,盡快改革司法體制,使其充分發揮司法功能,為市場經濟服務,是壹個迫切的現實問題。壹、目前我國司法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壹)司法權地方化由於我國現行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區域設置的,司法機構的人力、財力、物力等有形資源都由各級行政機關支配和管理,具體表現為:壹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經費依賴於地方政府;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人員編制由地方政府決定,法官、院長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第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條件的改善和設備的更新,有賴於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批準。這種制度的弊端導致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解決案件時,地方政府的幹預或潛在威脅。導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失去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中立性,成為保護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司法工具。將國家的司法活動地方化,使國家的壹些法院成為“地方法院”,不僅嚴重制約了審判工作的發展,而且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壹,直接影響了國家法律的權威。(2)司法權的行政性由於傳統文化的制約,我國的司法制度和運行過程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壹方面,在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的對外關系中,法院往往被視為在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負責司法活動的職能部門。只是在分工上不同於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的其他下屬部門,忽略了司法機關自身的特點。另壹方面,從法院內部結構看,司法行政的特點是從檢察長(院長)、副檢察長(副院長)、廳(分院、法院)到普通檢察官、法官的層級制,按照行政官員的級別適用。工資和獎金永遠只和他們的行政級別掛鉤。行政級別成為衡量檢察官和法官能力和水平的標準。使司法過程貫穿著濃厚的行政色彩。法官在司法過程中難以獨立進行審判,必然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3)法官素質不高。中國的法官隊伍在法官法頒布前基本形成。那個時候,取代工人的人可以成為法官,法院司機、打字員、復員軍人都可以輕松成為法官。《法官法》規定,法官入職的起點是本科以上學歷。但目前中國只有不到三分之壹的法院符合要求。長期以來,人們對法官職業的認識導致了法官遴選標準和程序的偏差,具體表現為:壹是準入條件過低,導致法官精英化程度低。在我們國家,以前初任法官考試和人大任命法官考試的內容都沒有律師資格那麽難。是否具有正規的法律教育、法律職業知識背景、司法工作和審判職稱等。,都屬於法官的行列,被稱為法官,造成我國法官數量絕對龐大,與世界範圍的法官精英格格不入。二是任命順序低,不利於法官地位的提高。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任命職級不夠高。而且助理法官由我院院長任命,助理法官也屬於法官,這無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實際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低素質的法官給法院的工作帶來了非常負面的影響,直接造成了兩個不好的後果。壹方面,錯案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壹些法官素質不高,對法律的理解程度低,對證據判斷錯誤,不能勝任專業性很強的審判工作;案件層次低,超審限問題依然存在;壹些法官缺乏對審判技能的熟練和運用,審判技能較差,不能獨立、高質量地處理復雜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賦予的公正司法職責。另壹方面,法官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法官甚至受賄枉法,在“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中進行個人詐騙。這兩種惡果已經嚴重危害了法院的權威和司法的公正。(四)試用方法不科學1。長期以來,我們實行的審判方式是法官職權,由法官操作立案、調查取證、審理、判決的全過程。這種操作往往被封閉在“黑箱”裏,使司法權的行為得不到監督和制約,為法官偏袒壹方創造了條件。這種“暗箱操作”很難保證實體公正的結果。2.在我國,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都是審判組織。合議庭負責審理大部分案件,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審理的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但在實踐中,很多合議庭只負責審查事實,提出適用法律的意見,在請示領導得出最終結論後才能做出最終判決和宣判,導致“先定後判”流於形式;法官只有審理案件的權力,沒有裁判的權力。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集中和討論過多,審判委員會成員大多不參與具體案件的審理,形成了審者不審、審者不審、審者分離的現象。這不僅不利於調動法官的積極性,還會人為延長審判時間,導致超審限現象。由於集體討論,責任分散,錯案無人負責,違法審判問責無法落實。3.法院的審判結果最終要體現在裁判文書中。但過去裁判文書的突出問題是不合理,讓當事人不服氣,導致上訴、申訴居高不下。因此,為了實現判決結果的公正,對反映判決結果的法律文書進行改革勢在必行。(5)對“執行難”問題的生效判決應予執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社會公平正義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能。然而,多年來,法院“執行難”問題壹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成為困擾法院工作和影響國家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突出問題。執行機構互不隸屬,力量分散,裝備薄弱,嚴重制約執行效率,影響執行效果;全社會協助執行的觀念還很薄弱,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缺乏應有的尊重;少數領導幹部濫用職權,以權壓法,公然非法幹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人民群眾對國家法律的信心就會動搖,法律的尊嚴就會受損。發生糾紛時,很多當事人要麽“鞠躬盡瘁,死而後已”,自認倒黴;要麽私下解決;更有甚者,因經濟糾紛雇傭社會黑勢力打“黑”反“黑”的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執行難”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壹大頑疾。(六)司法腐敗嚴重的司法腐敗是當今社會危害最大的腐敗,因為它損害了壹個國家、壹個民族對公平正義的信仰和追求。司法腐敗表現在個人,即公權力私有化;在地方上,就是把大眾的力量地方化。國家賦予司法人員的職權成為個人和地方謀取個人利益、部門利益和行業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動被用作權錢交易的工具。近年來,壹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賄、執法、枉法;壹些法院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導致司法不公問題更加突出;這些司法腐敗現象引起了社會的強烈不滿,不僅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形象和權威,也嚴重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崇高威望。已經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二、關於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幾點思考(1)改革司法體制,保證司法獨立,是我們實現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國家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不得行使這壹權力。要擺脫行政枷鎖,就必須改革現有的法院組織模式、司法人員任免程序和方式,改變地方各級司法機關的財政體制。首先要打破司法機關按行政區劃的體制,創造壹個適合中國國情,能夠保護司法機關不受利益誘惑和其他地方勢力影響的司法體制。同時,要改革司法機關現行的財務和人事制度,使司法機關在經費上擺脫對地方的依賴,在人員上受地方控制。解決這壹問題的途徑在於:(1)變“平行管理”模式為“垂直管理”模式,將各級行政機關的決策權和供給權收回給司法機關,改為中央統壹管理。地方政府不再承擔司法機關的經費。充分發揮中央政府對地方司法權的主導作用,從而實現國家法制的統壹。(2)法院的行政事務應由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中央司法行政機關對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對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權。(二)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人員整體素質。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就是要從行政管理模式向按照審判規則形成的模式轉變,全面提高司法人員素質,建立嚴格的選拔制度和淘汰制度。壹是要提高法官資格獲得的難度,嚴格法官任免,確保選任。嚴格按照修改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制度選拔任用和管理法官、檢察官,大力拓寬受過正規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進入司法機關的渠道,建立從律師隊伍中選拔檢察官、法官的制度,堅決杜絕非專業人員進入司法隊伍從事司法工作。對業務能力低下的檢察官、法官予以調離或解聘。逐步推進法官遴選,減少法官數量,實現法官精英化。二是要完善培訓機制,實行法官輪訓制度,努力培養壹批精通法律業務、熟悉國際貿易規則、懂外語的專家型法官。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會優秀人才充實法官隊伍。在法院組織體制和人事制度改革中,逐步實現地方法院與地方政府的分離,通過人事制度改革減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3)改革審判方式,確保程序公正。審判方式的改革首先應著眼於審判的公開性。公開審判的本質是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判決。案件事實調查和認定的全過程應當當庭公開。其次,改革審判方式:壹是審判方式由詢問制向對抗制轉變,強調當事人舉證,加強證據質證和公開辯論,充分發揮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把聽證的過程變成調查案件事實、核實證據、雙方辯論的過程;第二,審判方式應采用法官獨立負責的責任制,改革現行的合議制和審判委員會制,建立審判長制。要改變現行的審判集體負責制,就要改變法官不判、法官不判、審判脫節的局面,取消分級審批制,讓參與案件審理的審判長享有獨立審判的權力,同時讓他獨立承擔責任。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應當對審判長進行監督和指導,但不能代替審判長。壹旦發生錯案,審判長要親自承擔責任。同時,要確定法官獨立審判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違反這壹行為準則的後果作出具體規定,確保審判在嚴格遵循訴訟程序的前提下得以實現。三是簡化訴訟程序,真正體現“兩個便利”原則,避免重復勞動,以最少的訴訟消耗達到最佳的審判效果。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實現案件繁簡分離,從機制上保證案件的快速高效審理,使壹般經濟糾紛得到及時處理和解決。第四,可以進行調解且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在開庭前進行調解,也可以當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審判庭及時受理和審理,不得久拖不決。(4)切實解決“執行難”,維護法律權威,實現審判的公正、效率和秩序,必須加快建立新的執行體制和機制,設立獨立的執行局,實行執行的統壹管理和協調,統壹調度指揮執行設備和力量,組織集中執行;確定實施重點領域和案例,組織實施大案要案專項實施。各級法院也要積極探索解決執行難的有效途徑,強化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依法懲治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犯罪行為,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執行程序和順序,把應該公開的事項都按順序公開,增加執行透明度,自覺把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置於人民監督之下。同時,加大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和執行救濟,提高執行公信力。(5)強化司法監督機制,懲治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是壹項長期任務。解決這壹問題,根本措施是推進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監督機制,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中國的新聞輿論壹直以正面報道為主,司法、行政、權力機關之間缺乏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由於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司法權必然會獨斷專行、被濫用,出現司法腐敗也就不足為奇了。我認為,加強和完善我國的司法監督機制,充分發揮司法監督的作用,應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1。加強人大司法監督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我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也是法律監督機關。中國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報告工作,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雖然全國人大確實在壹定程度上履行了監督職責,但力度還遠遠不夠,存在很多問題,主要體現在:監督機構不健全,監督的保障沒有制度化,監督隊伍的素質不理想。因此,有必要盡快進行監督立法,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確立監督責任。由於地方保護主義和裁判不公問題嚴重,加強人大對司法審判活動的監督呼聲強烈。我認為有必要加強對NPC的監督,但對NPC的監督應該是整體的、抽象的、概括的,即通過壹個時期、壹批案件中暴露出來的現象,發現問題,查處問題,以利於決策;不應該是個案的直接監督。在具體操作上,NPC不應要求報告、調整檔案,甚至對具體案件的處理提出建議。即使是個案的監督,也應該主要是事後的監督。如果人大的監督,特別是對個案的監督,影響了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和法院作為社會糾紛最終仲裁者的地位,幹擾了法院對具體案件的正當審理,違背了司法獨立原則,使法院的獨立司法權受到實際幹擾或剝奪;無疑是不可取的。如果人大發現法院或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確實有違法行為,可以建議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但不能對案件作出任何指示。加強和完善人大監督,有利於從宏觀政治角度保證司法工作符合國家根本利益和人民意願,促進司法公正。2.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為了保證審判管理制度公正價值的實現,必須建立和實施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權力的制約與平衡是防止司法腐敗的重要手段。隨著審判組織的獨立和法官權力的擴大,我們必須大力加強對審判主體的制約和監督,以確保實體正確。獨任審判員對獨任審判員的錯誤判斷承擔責任。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時故意歪曲事實和法律,導致合議庭結果錯誤、判決錯誤的,由導致結果錯誤的成員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違背事實,曲解法律,造成錯案的,由有過錯的審判委員會成員或者主持人員承擔責任。對院長、庭長工作不負責任,仁者見仁,不糾錯,導致錯判的,院長、庭長、有過錯的法官應分別承擔相應責任。要客觀分析錯案原因,準確界定錯案範圍,嚴格執行錯案追究程序。區分錯案性質和過錯程度,追究錯案責任到人,保障實體正義價值的實現。司法人員在司法程序中利用職務犯罪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處理。3.強化檢察監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具有依法監督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職能。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是壹種來自法院外部的監督,體現了檢察權與司法權的相互制衡。這種制衡不僅要體現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還要落實到民事和經濟案件中。監督來自內部肯定是不夠的。如果缺乏針對個案的外部監督,不足以保障當事人應享有的權益。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當觸及司法活動的各個領域,應當及時追究少數法官在訴訟過程中吃、拿、要、塞、貪、占的法律責任。同時,改革和完善檢察監督制度,改變當前檢察監督的弱勢局面。4.加強和規範輿論監督。除了對立法權的監督,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也要受到輿論的監督。所謂輿論監督,是指媒體(主要是報刊)利用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報道、傳播和評論,以行使其監督權。壹些西方國家將輿論監督視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種權力。近年來,國外的重大腐敗案件大多是由新聞媒體披露的,如美國的伊朗門事件、日本的利庫魯特案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法院教育整頓工作座談會上強調,法院要自覺接受輿論監督。除涉及國家秘密、公民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規定不允許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所有案件都要公開審理,不允許“幕後操縱”。允許新聞機構以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如實報道。司法* * *的直接原因是壹些法官利用手中的權力,在庭前庭後進行各種非法交易和操作,把本應公開的審判活動變成了壹種“暗箱操作”。新聞輿論的監督可以體現在對案件進行客觀、公正、全面的報道,讓廣大公眾和社會各界了解法院的審判過程和判決結果,對司法是壹種約束,可以防止司法人員暗中弄虛作假、隨意裁判。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杜絕司法腐敗。在肯定輿論和媒體監督積極作用的同時,也要看到過度渲染報道的負面影響。為了使輿論和媒體的監督發揮積極作用,必須對其進行規範。現實情況是,壹方面,新聞輿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力度不夠,尚未形成足夠的社會壓力;另壹方面,過度誇張的報道可能會對司法活動造成不公平的影響。損害司法獨立和司法活動的中立性。因此,必須通過立法來規範新聞監督,遏制和減少監督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避免其導向錯誤,幹擾司法獨立。要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必須強化監督機制。特別是隨著法官獨立審判和責任制的實施,法官的權力進壹步擴大。權力如果不受監督和制約,必然導致專斷和濫用,必然導致司法腐敗。但是,在加強監督的同時,要堅決反對對司法審判活動的無序幹預。個別領導幹部以言代法、幹預法院獨立辦案的行為,不僅監督不當,而且違法,應堅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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