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全面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保證項目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國家電子政務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政務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主要是指:國家統壹電子政務網絡、國家關鍵業務信息系統、國家基礎信息庫、國家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體系相關基礎設施、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和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
電子政務工程建設要以政府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為主線,以全國統壹的電子政務網絡為依托,以提高應用水平和發揮系統效能為重點,深化電子政務應用,推進應用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政務系統,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發揮電子政務在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改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參與國家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中央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部門。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申請電子政務項目,組織或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的編制和電子政務項目的審批,並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報審批管理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和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研究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申請。
第七條電子政務項目原則上包括以下審批環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估算。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且有特殊情況的,可簡化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估算。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電子政務項目建設項目建議書編制要求》(附件1),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評估後進行審查和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後出具批復。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建議書編制階段專門組織項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報告送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提出意見,作為編制項目建議書的參考。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項目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附件2),公開招標選擇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評審後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後出具批復。
第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審批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編制要求》(附件3),選擇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並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專門的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批準。
第十壹條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建設的電子政務項目,由中央政府部門牽頭組織地方政府部門編制項目建議書,涉及地方建設內容和投資規劃的,應征求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項目審批部門總體批準項目建議書後,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分別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項目建議書審批要求審批地方政府部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事先征求中央政府部門的意見。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審批有特殊規定的,可參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中央和地方建設的需要申請中央財政補助的地方電子政務項目,由地方政府部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1號)組織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經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補助資金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壹次性或分次發放。
第十三條項目審批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的批復文件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批復中批準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預算等控制指標原則上應嚴格遵守。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項目建議書批準的內容有重大變化的,應重新提交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者變更後的投資超過批準總投資的10%的,應當重新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若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略有調整,且調整後的內容不超過批復總投資的65,438+00%,需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時,對調整部分單列章節進行量化補充說明。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嚴格執行招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項目負責人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建設進度和預算控制情況。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領導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和運營管理全面負責。
第十六條電子政務項目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遵循優先采購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並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時批準的招標內容和方式組織招標采購,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中標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並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條電子政務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理。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於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上半年和全年項目建設進度和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的,必須提前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調整報告,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進行重大設計變更,導致超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再受理事中事後調整申請。
第二十壹條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整改並暫停項目建設。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可以申請項目前期工作資金。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於開展應用需求分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估算編制、專家咨詢評估等工作。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核定前期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列入項目總投資。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預算批準並具備開工條件後,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申請,項目審批部門將其作為下達年度中央投資計劃的依據。
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估算批準前,原則上不得下達項目建設資金。對於確實需要提前安排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如購地、購房、拆遷等。),項目建設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說明提前安排資金的理由和理由,經項目審批部門同意後,下達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對電子政務項目進行檢查,主要監督檢查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項目招投標、工程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和預算控制情況。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審批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暫停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終止項目。
第二十七條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采購、資金使用及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檢查、審計等監督管理,如實提供建設項目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和隱瞞。
第六章驗收評估管理
第二十九條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實行驗收和後評估制度。
第三十條電子政務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建設項目驗收大綱(附件4,以下簡稱驗收大綱)的有關規定進行。工程驗收包括兩個階段: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驗收工作大綱的要求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或其組織成立的電子政務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對於建設規模較小或者建設內容簡單的電子政務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第三十壹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後半年內完成建設項目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並作為附件提交項目建設總結、初步驗收報告、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不能按期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延期驗收申請。
第三十二條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驗收後電子政務項目的運行情況,可以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機構對建設項目的系統運行效率和使用效果進行後評估。經評估,建設項目未達到批準的建設目標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進行通報批評。
第七章運營管理
第三十三條電子政務項目建成後的運行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項目運行機構,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落實運行維護費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運行維護。
第三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當按照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對已完成的項目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測試其網絡與信息系統對安全環境變化的適應性和安全措施的有效性,確保信息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電子政務項目資金等。,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的,項目審批部門可給予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懲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9月起施行。國家電子政務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要求
(大綱)
第壹章項目簡介
1.項目名
2.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3.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基礎
4.項目概述
5.主要結論和建議
第二章項目建設單位概述
1.項目建設單位及職能
2.項目實施機構和職責
第三章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1.項目建議書的背景和依據
2.現有信息系統設備和信息應用狀況。
3.信息系統裝備和應用的主要問題和差距。
4.項目建設的意義和必要性
第四章需求分析
1.與政府職能相關的社會問題和政府目標分析
2.業務功能、業務流程和業務量分析
3.信息分析和預測
4.系統功能和性能要求分析
第五章總體建設計劃
1.建設原則和策略
2.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
3.總體建設任務和階段性建設內容
4.總體設計方案
第六章當前項目建設計劃
1.建設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
2.標準規格結構
3.信息資源規劃與數據庫建設
4.應用支撐平臺和應用系統建設
5.網絡系統建設
6.數據處理和存儲系統的構建
7.安全體系建設
8.其他(終端、備份、運維等。)制度建設
9.主要軟硬件選擇原則及軟硬件配置清單
10.機房及配套工程建設
第七章環境保護、消防、職業安全、職業健康和節能
1.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措施
2.消防措施
3.職業安全和健康措施
4.節能目標和措施
第八章項目組織和人員
1.項目領導、實施、運維機構及組織管理
2.人員配備
3.人員培訓需求和計劃
第九章項目實施進度
第十章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1.投資估算的相關說明
2.項目總投資估算
3.資金來源和落實
4.中央-地方財政補貼計劃
第三章XI效益和風險分析
1.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2.項目風險及風險對策
時間表:
1.項目軟硬件配置清單
2.應用系統定制開發工作量初步核算表
3.項目總投資估算
4.項目資金來源表
附件:
項目建議書的編制依據以及與項目有關的政策、技術和經濟資料。國家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
(大綱)
第壹章項目概述
1.項目名
2.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3.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
4.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依據
5.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內容和建設工期
6.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7.經濟和社會效益
8.與批準項目建議書有關的調整
9.主要結論和建議
第二章項目建設單位概述
1.項目建設單位及職能
2.項目實施機構和職責
第三章需求分析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1.與政府職能相關的社會問題和政府目標分析
2.業務功能、業務流程和業務量分析
3.信息分析和預測
4.系統功能和性能要求分析
5.信息系統設備和應用現狀及差距
6.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第四章總體建設計劃
1.建設原則和策略
2.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
3.總體建設任務和階段性建設內容
4.總體設計方案
第五章本期工程建設計劃
1.建設目標、規模和內容
2.標準和規範的建設內容
3.信息資源規劃和數據庫建設方案
4.應用支撐平臺和應用系統建設方案
5.數據處理和存儲系統建設方案
6.終端系統建設方案
7.網絡系統建設方案
8.安全系統建設方案
9.備份系統建設方案
10.運維體系建設方案
11.其他系統建設方案
12.主要軟硬件選擇原則及詳細的軟硬件配置清單
13.機房及配套工程建設方案
14.與項目建議書批準相關的建設方案調整的詳細說明
第六章項目招標方案
1.招標範圍
2.投標方法
3.投標組織形式
第七章環境保護、消防、職業安全衛生
1.環境影響分析
2.環境保護措施和方案
3.消防措施
4.職業安全和健康措施
第八章節能分析
1.能源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
2.項目能耗類型和數量分析
3.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分析
4.能源消耗指標
5.節能措施和節能效果分析等。
第九章項目組織和人員培訓
1.領導和管理機構
2.項目執行機構
3.操作和維護組織
4.技術力量和人員配備
5.人員培訓計劃
第十章項目實施進度
1.項目建設期
2.實施時間表
第三章XI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
1.投資估算的相關說明
2.項目總投資估算
3.資金來源和落實
4.資金使用計劃
5.項目運行維護資金估算
第十二章效益和評價指標分析
1.經濟效益分析
2.社會效益分析
3.項目評估指標分析
第十三章項目風險和風險管理
1.風險識別和分析
2.風險對策和管理
時間表:
1.項目軟硬件配置清單
2.為應用系統定制開發工作量核算表。
3.項目招標範圍和方式壹覽表
4.項目總投資估算
5.項目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表
6.項目運行維護費用估算表
附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的依據,有關政策、技術和經濟資料。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
以及編制投資估算的要求
(大綱)
第壹章項目概述
1.項目名
2.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3 .初步設計方案及投資概算編制單位
4.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估算的編制依據
5.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內容和建設工期
6.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7.收益和風險
8.調整相關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9.主要結論和建議
第二章項目建設單位概述
1.項目建設單位及職能
2.項目實施機構和職責
第三章需求分析
1.政府業務目標和需求的分析結論
2.系統功能指示器
3.信息索引
4.系統性能指標
第四章總體建設計劃
1.總體設計原則
2.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
3.總體建設任務和階段性建設內容
4.系統的總體結構和邏輯結構
第五章本項目設計方案
1.建設目標、規模和內容
2.標準和規範的建設內容
3.信息資源規劃與數據庫設計
4.應用支持系統的設計
5.應用系統設計
6.數據處理和存儲系統的設計
7.終端系統和界面設計
8.網絡系統設計
9.安全系統設計
10.備份系統設計
11.操作維護系統的設計
12.其他系統設計
13.系統配置和軟硬件選擇原則
14.系統軟硬件配置清單
15.系統軟硬件的物理部署方案
16.計算機房及配套工程設計
17.環境保護、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節能措施的設計
18.初步設計方案相對於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變更和調整的詳細說明
第六章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
1.領導和管理機構
2.項目執行機構
3.操作和維護組織
4.批準的項目招標方案
5.項目進度、質量和資金管理計劃
6.相關管理系統
第七章人員配置和培訓
1.人員配備計劃
2.人員培訓計劃
第八章項目實施進度
第九章初步設計估算
1.初步設計方案及投資估算說明。
2.初步設計投資估算
3.融資和投資計劃
第十章風險與收益分析
1.風險分析及對策
2.效益分析
時間表:
1.項目軟硬件配置清單
2.為應用系統定制開發工作量核算表。
附件:
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的依據,有關政策、技術和經濟資料。
附圖:
1.系統網絡拓撲圖
2.系統軟件和硬件的物理布局。國家電子政務建設項目驗收大綱。
(大綱)
壹、受理時限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完成後半年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初步驗收工作,並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竣工驗收可以適當延期。
二、驗收任務
(壹)審查項目的建設目標、規模、內容、質量和資金使用情況。
(二)對項目形成的資產進行審查。
(3)評估項目的交付和使用情況。
(四)檢查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驗收基礎
(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關於信息系統和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相關標準。
(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議書報告和批準文件。
(三)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批準文件。
(四)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報告及批準文件。
(五)建設項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圖紙、設備技術說明書和軟件。
四。驗收條件
(1)建設項目確定的網絡、應用、安全等主體工程和輔助設施已按設計建成,並能滿足系統運行的需要。
(二)建設項目確定的網絡、應用、安全等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已經通過測試和試運行。
(三)建設項目系統運行環境涉及的防護、安全、消防等設施已按設計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並通過試運行。
(四)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已經完成,能夠滿足項目正常運行的需要。
(五)完成預算執行報告和初步財務決算。
(6)檔案整理有序。
動詞 (verb的縮寫)驗收機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壹般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壹)建設項目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本大綱的規定組織,並提交初步驗收報告。
(二)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壹般由項目審批部門或其組織成立的電子政務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進行;對於規模較小或者建設內容簡單的建設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不及物動詞初步驗收
(壹)項目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組織單項驗收,並形成單項或專項驗收報告。
(二)項目建設單位或相關單位組織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出具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三)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進行工程、技術、財務和檔案驗收,形成初步驗收報告。
(四)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審批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七。竣工驗收
(壹)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機構)應成立帶專家組的竣工驗收委員會。
(二)專家組負責竣工驗收的前期基礎工作,重點檢查項目建設、設計、監理、施工、招標采購、檔案、預算(概)算執行和財務報表,並提出評估意見和建議。
(三)竣工驗收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評估意見提出竣工驗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