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項目管理中心:
自65438至0998機構改革以來,各中心積極探索,大膽實踐運動項目管理,積累了大量經驗,取得了顯著成績。競技體育的運行機制正在逐步發生變化,朝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符合體育發展規律的方面發展。但是,在肯定成績的同時,必須看到體育項目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有的沒有嚴格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規章制度,管理不到位,行為不規範等。為保證體育項目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提高中心管理工作的規範化水平,現就以下突出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進壹步加強體育競賽管理
(壹)加強運動員註冊和交流管理。
運動員註冊是加強體育人才管理、促進體育人才合理流動、規範競賽秩序的基礎。這項工作壹定要以認真、嚴肅、負責的態度去做。目前運動員註冊過程中主要存在兩個問題:壹是部分單位和個人逃避和違反註冊規定,弄虛作假;二是部分中心對運動員的資格審查不嚴格、不細致,部分項目存在嚴重的運動員重復報名和錯誤報名問題。
為防止此類情況再次發生,各運動管理中心要加強對所轄項目運動員註冊的管理,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監督各單項協會認真審核運動員資格。為提高運動員報名和交流的透明度,中心必須建立運動員每項賽事報名公示制度,在壹定時間內向相關單位公示運動員每項賽事報名情況。各註冊單位可對情況提出異議,協會將對爭議做出裁決。具體措施和時限由各項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對在運動員註冊和交流過程中違反現行規定、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在壹定期限內取消其參加全國性比賽的資格;中心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審核職責,造成錯誤註冊、重復註冊等不良後果的,中心應予以批評或紀律處分。
(二)加強競賽安排的計劃性和科學性。
近年來,國內外體育賽事數量不斷增加,反映了體育發展的新趨勢和新特點。壹方面有利於運動員積累比賽經驗,提高技術水平,但對於參賽者來說,也面臨著壹個逐漸適應和磨合的過程,而對於比賽組織者來說,則面臨著如何科學合理地安排各項賽事的問題。各中心要提高競賽計劃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競賽計劃的制定要符合項目發展規律,有利於項目運動水平的提高。要從實際出發,對活動的數量、時間、規模進行科學安排,避免因過度濫用而增加參與單位的負擔。各項目年度競賽計劃應征求全國各相關參賽單位的意見,並報總局審核下達。對於未納入總局批準的項目年度競賽計劃的正式比賽,各地可在自願的基礎上有選擇地報名參加部分比賽。
(三)加強對裁判員的管理和監督
中心應加強裁判員隊伍建設,提高裁判員的素質。要建立健全各類賽事裁判員的管理、選拔、監督和處罰機制,確保比賽的公平公正。各中心要根據新的情況,認真審核和修訂各項目仲裁委員會規則。全國大賽必須建立仲裁監督機制和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投訴,對比賽過程中因執行競賽規章制度而產生的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二、加強訓練和競賽經費的管理。
為加強訓練和比賽經費的管理,總局制定了壹系列規章制度,明確了訓練和比賽經費的分配、籌集和使用辦法。但仍存在部分中心違規向地方政府收費的現象。比如收取國家隊正式隊員的費用,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向集訓隊員收費,違規將比賽經費負擔轉嫁給地方,未經總局批準向地方發放收費文件等。
(壹)加強國家隊訓練經費的管理
對備戰奧運會、亞運會等國際比賽的隊伍,各中心要嚴格執行《國家體育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訓練和比賽經費管理的通知》(體經字[1999]165號)和各項賽前訓練專項補助辦法,不得以任何名義超範圍、超標準收取費用。需要向地方政府收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報總局批準。對違反規定標準、超出規定範圍的地方培訓費,總局將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視情況在下達的年度預算中扣減經費。
(二)加強競賽經費的管理
中心應加強對總局撥付的競賽經費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並根據競賽性質合理分配。中心應加強競賽市場的研究和開發,根據競賽的性質、規模和水平,充分挖掘市場潛力,合理分配和使用競賽經費。對於有壹定市場發展潛力的比賽,中心可根據比賽實際情況確定合同,地方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自願中標。招標條款要公平公正,遵循市場規律,不得強行分配給地方承擔競賽任務,不得通過自主收費項目增加地方負擔。
三、規範教練員和裁判員的培訓。
教練員和裁判員的素質是關系到提高運動隊技術水平和保證公平競爭的重要因素。因此,教練員和裁判員的培養多年來壹直受到各級體育部門的重視,並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也存在計劃性不強、培訓內容不系統、培訓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各中心要認真研究和改進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工作。
(壹)嚴格遵循分級管理和培訓的原則。
教練和裁判在中央和地方兩級接受培訓。原則上,中心負責高級教練員和裁判員的培訓和考核,其他級別教練員和裁判員的培訓由地方負責。如果壹個地區參加地方培訓的人數太少,或者因為其他限制,不同地區可以協商舉辦相應級別的教練員、裁判員培訓班,也可以由中心集中舉辦中小學培訓班。中心舉辦的培訓只能按有關規定收取必要的費用,不得借機濫收費用。
(二)加強教練員和裁判員培訓的計劃性和系統化。
中心所轄各項目要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教練員、裁判員培訓管理辦法,規定培訓時間、周期、內容和組織形式,編制培訓計劃、培訓大綱和教材,提高培訓工作的計劃性和系統性。上述文件應當向總局備案。
四、規範中心和個體協會的收費和處罰。
在壹些項目的管理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違規收費或罰款。比如有的運動員報名費超過總局規定的標準;競爭仲裁費的收取比例不壹致;壹些協會對會員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個別單位不出具合法有效收據,造成不良影響,給地方工作帶來不便。收費和罰款是壹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中心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總局的有關規定,堅決杜絕亂收費和亂罰款。
規範註冊費的收取
在《運動員參加全國性比賽資格註冊管理辦法》中,總局明確規定了收費標準,即首次註冊運動員的報名費收取為人民幣,對只辦理確認手續而未更換代表單位的運動員不允許收費。各中心應嚴格執行規定,不得超標準收費。如果中心制定的收費標準與總局的規定不壹致,必須立即糾正。
(2)規範仲裁費用的收取。
體育競賽仲裁案件,仲裁費原則上由申訴方承擔,可以預交。但是,如果投訴方勝訴或部分勝訴,預付費用應全部或部分退還。由於每項運動的情況不同,仲裁費標準沒有統壹規定。各項目管理單位應根據項目特點,從維護仲裁費用的實際需要出發,制定明確合理的仲裁費收取標準和方法,不得借機收取超出工作成本的高額費用,不得以提高仲裁費的方式阻礙參與方提出仲裁。
(3)規範罰款。
單項體育協會對其會員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的罰款,應按其章程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否則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4)中心和協會的任何收費和罰款收入應納入中心的財務。
嚴禁設立“表外賬戶”和相互共享。五、加強對國家隊運動員廣告、商業競賽活動和收入的管理。運動員從事商業廣告活動是開發體育無形資產、拓寬體育經費來源的手段之壹。為加強對運動員商業廣告活動的管理,原國家體委、國家體育總局先後出臺了505號、222號兩個文件,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仍存在壹些值得關註的問題,如部分廣告活動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部分廣告內容與運動員身份無關等。為規範運動員廣告活動,中心根據總局有關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
(1)加強對運動員廣告行為的引導。運動員管理單位要結合運動隊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通過廣告活動增強運動員培育祖國、為國爭光的意識,使之成為宣傳體育事業、樹立運動員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防止個人主義、拜金主義等不良思想的滋長。
(二)中心對運動員廣告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必要的審查和監督,運動員的商業廣告活動須經其所屬的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批準,並由協會通過合法的廣告代理機構辦理;廣告的內容和形式應努力體現中國運動員充滿活力、健康向上的精神。運動員不得從事有損運動員身份、與行業特點不相稱的廣告活動。任何體育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運動員形象為煙酒產品做廣告。未經許可,帶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圖像不得用於廣告。
(3)運動員廣告收入的分配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中國運動員的成長凝聚著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心血。因此,運動員商業廣告收入的分配要兼顧各方利益,使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得到合理體現。原則上應按照運動員個人50%、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15%、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項目發展資金15%、運動員輸送單位20%的比例進行分配。
(四)國家隊運動員參加大獎賽和各類商業比賽的獎金和收入,也按以下原則分配:運動員、教練員等有功人員各占50%,項目協會獎勵基金根據國家體育總局《國內外獎金和獎品管理暫行辦法》(體字[1996]519號)。
六、規範中心的市場開發活動
隨著競賽市場的不斷發展,各中心利用自身無形資產加大市場開發力度,對有效籌集項目開發資金、擴大項目社會影響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於經驗不足等原因,個別中心在市場開發過程中也出現了壹些值得註意的情況,如產權觀念淡薄、契約意識不強,有的中心未經授權,直接使用或允許他人以總局和中國奧委會的名義從事開發活動;壹些重大合同項目未獲總局批準;對合同的審查不嚴格,很多合同不規範,有的中心甚至完全由對方擬定合同,造成中心管理乃至總務管理的被動局面。以上問題必須引起各中心的高度重視。
(壹)中國奧委會組織的大型國際體育比賽,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服從中國奧委會的整體商業開發規劃,不得擅自使用“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中國體育代表團”等名稱和標誌進行商業開發和廣告活動。
(二)中心應加強國有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管理,對合作周期長、標的大、市場開發活動影響大的項目進行認真論證,報總局審批。
(3)強化合同意識,註重合同質量。魯中心工作人員應加強合同法知識的學習,提高合同起草、審查和履行的能力。中心應認真研究合同內容,確保合同嚴密、具體、清晰,重要內容應集體決定。
七、加強專業運動器材和服裝的質量監督管理。
加強對體育器材和用品質量和性能的監管,對於提高運動成績、保障運動員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確保全國比賽的安全和公正,壹些中心在加強運動器材和用品的質量監管方面做了壹些必要的工作,但也存在認可標準不健全、認可程序不規範、隨意要求指定產品等情況,應引起充分重視。
(壹)在我國舉辦的全國性體育競賽和國際性體育競賽中使用的體育器材和用品,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和相關技術要求,並經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審查認可。根據項目自身情況和有關體育組織的規定,對全國性體育競賽的器材和用品有特殊要求或需要統壹指定的,按照嚴格規範的評審標準和程序,對所轄項目的全國性比賽使用的器材和用品進行評審。
(二)中心對體育器材和用品的評估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評估確定用於全國性比賽的器材和用品應保持相對穩定,避免因頻繁更換而增加各級訓練單位的負擔。
(3)根據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和競賽技術規則的要求,運動員可以自帶器材和用品,在器材和用品的質量和性能不變、不影響比賽秩序的前提下,應當允許運動員自帶器材和用品。
(四)地方體育部門和訓練單位日常訓練使用的器材和用品,由地方自行確定。中心和全國單項體育協會可推薦符合相關質量技術標準的器材和物品,但不得強制當地使用。
八、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提高中心管理的規範化水平。
在多年的工作實踐中,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並逐步形成了壹系列的管理制度,使中心在運動項目的規範化管理方面邁出了很大的步伐。但同時必須看到,中心、協會的制度建設遠不能適應新形勢下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壹些單位依法管理體育事業的意識和水平有待增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些中心(協會)尚未建立全面的管理規範,有些工作無法可依,隨意性較大;壹些單位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制度了解不夠,重視不夠,沒有認真執行有關規定,甚至違規操作;個別單位現有規章制度質量不高,內容與實際情況或現有規定不符,程序不嚴謹,漏洞較多,在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疑點和爭議。
制度建設是做好各項工作的前提,是提高管理水平、促進職業發展的保證,是增加管理透明度、建立有效監督機制的需要。各中心必須高度重視規章制度建設。
(壹)各中心要牢固樹立“依法治體”的理念,增強法制意識,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要把制度建設作為做好中心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認真查找和總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中心的各項工作在制度中找到依據,納入規範化管理的軌道。現有的規章制度應進壹步改進和合理化;制度建設中的空白點要認真研究,補齊。
(二)中心應認真組織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執行總局的各項規章制度,杜絕違法亂紀行為。中心制定的與國家法律政策不壹致、與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相違背的制度文件要盡快清理廢止。
九、中心領導要以身作則,同時要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加強行業自律,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對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總局將予以通報批評;總局將對嚴重違規中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領導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