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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發布《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

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資產評估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資產評估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收取評估費用。

第三條資產評估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資產評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資產評估服務(以下簡稱“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自願委托的資產評估及相關服務(以下簡稱“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以實行計件、計時或者計件和計時相結合的收費方式。

第六條法定計件收費的資產評估服務可以被評估資產的原賬面價值為基礎,采用差額率累進計算的方式收取評估費用。

使用。即根據被評估資產的賬面原值,劃分收費檔次,分檔次計算。

費用和檔案的總和就是分攤費用的總額。

第七條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根據完整信息按時間收費。

收集並評估生產評估業務所需的工作日數和每個工作日的收費標準。

費用。工作天數取決於評價項目的性質、風險和復雜程度。

確認;每個工作人員的每日收費標準基於評估人員的專業技能水平和評估

確定工作的服務質量。

第八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各省確定。

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以資產評估為基礎。

以社會平均成本、法定稅收和服務的合理利潤為基礎,並考慮當地條件。

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對資本市場和公眾的影響等。

這些因素是確定的。

第十條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資產提供。

評估機構提出收費標準範圍,具體標準由資產評估機構和委托方協商確定。

協商確定。在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a)工作時間和實習費用;

(二)評估業務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註冊資產評估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註冊資產評估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第十壹條資產評估機構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分設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所在地資產評估服務收費規定。

資產評估機構在異地提供資產評估服務的,可以執行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或者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資產評估服務業務收費合同(協議),或者在業務協議中明確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協議)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三條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後,因壹方過錯或者無正當理由終止委托關系的,相關費用的退還和賠償按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通過招標方式取得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業務時,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價格。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為委托人提供資產評估服務,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

第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向委托人收取評估費用時,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評估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資產評估收費辦法和標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保證評估質量,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壹)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的;

(二)制定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價格;

(三)擅自設定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的評估服務收費標準;

(四)采取分解收費、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收取費用的;

(五)不按照規定提供資產評估服務並收取費用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資產評估機構或者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壹條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發生收費糾紛時,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應委托人要求出國或港、澳、臺地區開展資產評估業務,其收費標準應通過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0、1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625 [19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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