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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又稱正當防衛,簡稱自衛)是大陸法系刑法中的壹個概念,意思是“針對實際的不法侵害,維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與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壹起,是壹種權利自助方式。因果條件:違反真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原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合法”是指法律法規不允許的,前提是侵權行為構成犯罪。針對精神病患者的攻擊行為,巴黎“紅燈籠”茶館發生血案。

壹般認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正當化,比如貪汙、瀆職等不具有急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壹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該由人來實施。原則上,對動物的有害行為進行反擊是壹種緊急情況,而不是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然存在於現實中。如果辯護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則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是主觀上的過失,刑法規定了過失犯罪,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事故。

時間條件:侵權正在進行

只有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能對正當權益構成威脅和緊迫,防衛行為才能正當。壹般來說,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從不法侵害人開始實施侵害時開始,但當不法侵害的實際威脅明顯、緊迫,並且實施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認為侵害已經開始。比如放置炸彈後,即使炸彈沒有被引爆,也構成非法侵權;凡以殺人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開始殺人,也視為非法侵害的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受到緊迫而現實的侵害威脅時,不法侵害即視為結束。具體來說,行為人被制服,喪失侵害能力,主動停止侵害,逃離現場,不能造成危害結果,不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犯罪中,即使侵權行為已經既遂,如果損失能夠及時挽回,也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壹個強盜拿走了別人的財產。雖然搶劫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使用暴力,取回財物,也算是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之後進行辯護是不適當的。具體分為:防禦前(傷前)或防禦後(傷後)。前者俗稱“先下手為強”。防衛過當不屬於正當防衛,也可能構成犯罪行為。正在實施的行為或有許多跡象表明危害將會實施的行為可以被證明是正當的。

主觀條件: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和防衛意誌。前者是指辯護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指的是辯護人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禦性挑釁,互相打鬥,意外防禦等。都是沒有防衛意識的行為。防禦性挑釁——故意造成對方先侵害自己,再以正當防衛為由侵害對方。這就是俗稱的“挑戰法”。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已經有了犯罪感,不可能進行正當防衛。但這仍然是壹種非法的傷害行為。互相打架——雙方都有傷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所以不是正當防衛,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犯罪。但打架後,如果壹方求饒或逃跑,另壹方繼續侵害,則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壹方故意侵害他人,偶然滿足其他防衛條件。比如,A企圖用車撞死B,B正要搶劫C,A對B的犯罪行為毫不知情。本案中,A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故意,故不構成正當防衛。

客體條件:對侵權人的抗辯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權人本人。因為侵權行為是侵權人自己造成的,只有自己進行抗辯,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是* * *共同犯罪,也只能為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辯護,而不能為沒有實施侵害的共犯辯護。如果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假想防衛或緊急避險。也可以對侵權人帶來的幫助其傷害的對象進行。

極限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極限。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比如A想調戲B,B的同伴C把A打倒在地,然後用重物砸死A。這顯然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註意的是,凡是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構成防衛過當。比如A要強奸B,即使B防衛過當殺死了A,也還是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極限保證:1。不法侵害的強度。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已經對客體造成的損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攻擊的地點的統壹。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小於或等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用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當然,如果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超出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2、不法侵害的優先權。是指侵害的緊急程度,即不法侵害對國家、社會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優先性對於確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在防衛強度大於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是否需要停止不法侵害,應以不法侵害的優先性為標準。3.非法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壹。為了保護重要權益而殺死不法行為人,可以認為是制止不法行為人的必要,所以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即使不能保護,也造成了不法侵害的重大傷亡,可以認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其主要意義在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威懾犯罪分子不敢輕舉妄動。可以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衛行為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也是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的法律武器。正確理解正當防衛及其構成條件,有助於公民大膽運用正當防衛的法律武器與不法侵害作鬥爭。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1)防衛過當罪的概念、特征和表現形式;防衛過當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有以下特點:防衛過當

1.防衛過當罪的客體只能是其構成的特定犯罪的客體。對於防衛過當,應當根據犯罪形式和客觀行為性質以及我國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定罪量刑。2.防衛過當客觀上表現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最大損害,但具有防衛過當的前提,且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減輕、免除處罰。3.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罪。這類犯罪表現為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其防衛行為是否會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至於防衛過當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的發生,是間接故意。(2)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認為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和過失。(3)防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如果他們沒有預見到,甚至由於疏忽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那就是疏忽。(二)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防衛過當的定罪;二是防衛過當的處罰。防衛過當本身並不是壹個獨立的犯罪,防衛過當罪應當根據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和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認定。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衛過當的犯罪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為了說明防衛過當的情況,在作出判決時,應當註明防衛過當構成犯罪。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防衛過當的情況下,防衛人的主觀目的是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雖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遠小於其他犯罪行為。因此,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關於防衛過當刑事責任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由於正當防衛行為是不法侵害所致,是為了保護不法侵害人侵害的對象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當防衛行為不負責任的規定。這壹段是對第三段的重要補充。對於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由於這些違法行為的性質、強度、緊急程度嚴重,采取正當防衛造成人員傷亡等後果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類似於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實施的爆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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