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婚姻
(1)涉外婚姻適用的法律是1。婚姻的實質要件《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1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適用* * *國籍國的法律;壹方不具有相同國籍,在經常居住地或國籍國結婚的,適用結婚地法律。
2.婚姻的正式要求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符合結婚地法律、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結婚手續有效。
(2)涉外離婚
1.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民事訴訟意見》第13條:在中國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以離婚訴訟必須由結婚地法院管轄為由,駁回其申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者壹方在中國境內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意見第14條: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駁回其申請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意見第15條:中國公民壹方居住在國外,另壹方居住在中國境內。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意見第16條: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適用* * *國籍國的法律;不屬於同壹國籍的,適用離婚機構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離婚訴訟適用本院法律。
(三)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三條: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應適用* * *相同國籍國的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中,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應適用* * *相同國籍國的法律。
第二,家庭
(1)涉外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沒有* * *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國籍國法律。
(2)涉外收養
1.法律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八條:收養的條件和程序,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被收養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法院的法律。
2.我國關於涉外收養程序的規定《收養法》第21條第二款、第三款: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兒童,應當由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批,還應當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狀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證明。,以外國外交當局或外交當局為準。收養人應當與收養人訂立書面協議,並親自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當事人要求公證的,應當到具有辦理涉外收養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
(3)涉外監護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條:監護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的法律。
(4)涉外支持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扶養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利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