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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來防範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

國家電網公司生產現場運行的“十不要”:

1,沒票不做

在電氣設備及相關場所工作時,正確填寫工作票和操作票是保證安全的基本組織措施。無票作業容易造成安全責任不清、保障安全的技術措施不完善、組織措施不落實等問題,進而導致管理失控,發生事故。

倒閘操作應有值班人員和運行維護負責人正式簽發的指令,使用經過預審合格的操作票;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時,應填寫工作票或事故搶修單,並嚴格履行簽發許可證的程序,針對不同的工作內容填寫相應的工作票;動火作業必須按要求辦理,嚴格履行簽發許可手續。

2、工作任務、危險點不明確。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操作)時,任務明確,危險點清楚,是確保操作安全的前提。工作任務和危險點不明確,會造成不能正確履行安全職責、盲目操作、風險控制不足等問題。

在倒閘前,操作者(包括監護人)應了解操作的目的和順序,當對操作指令有疑問時,應要求操作者明確後再實施。

工作前,工作班成員應認真聽取工作負責人和專門監護人的講解,熟悉工作內容和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履行確認手續後,方可開始工作。

檢修、搶修、測試等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工作人員詳細說明安全註意事項,交代相鄰帶電部分,註明工作期間帶電情況,采取安全措施。

3、危險點控制措施不落實。

采取全面有效的危險點控制措施是現場作業安全的根本保證。所分析的危險點和預控措施也是“兩票”和“三措施”的重點內容。在工作前通知所有操作人員可以有效預防可預見的安全風險。

作業過程中,所有人員應熟悉各方面存在的危險因素,並隨時檢查危險點的控制措施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危險點控制措施不到位或完整性受損的,應立即停止作業,並按規定補充完善後恢復作業。

4、未經批準超出工作範圍。

在作業範圍內作業是確保人員和設備安全的基本要求。擅自擴大工作範圍、增加或改變任務,會使操作人員脫離原有安全措施的保護範圍,容易引發人身觸電等安全事故。

增加工作任務時,在不涉及停電範圍和安全措施變更的情況下,現有條件能夠保證作業安全。經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證持有人同意,可以使用原工作票,但應在工作票上註明增加的工作項目,並告知操作人員。

5、不在接地保護範圍內。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接地可以有效地防止維修設備或線路突然來電。未在接地保護範圍內操作,如果檢修設備突然來電或高壓帶電設備附近有感應電,容易造成人身觸電事故。檢修設備停電後,操作人員必須在接地保護範圍內工作。

禁止工作人員擅自移動或拆除接地線。在高壓電路上的工作只能在全部或部分拆除接地線後進行,並得到運行維護人員的許可後才能進行(根據控制員的指示安裝的接地線應得到控制員的批準),工作完成後可立即恢復。

6、現場安全措施布置不到位,安全工器具不合格。

懸掛標誌和安裝柵欄(圍欄)是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之壹。提示牌具有警示和提醒的功能。如果標誌牌沒有掛好或掛錯,就存在誤拉設備、誤登、誤碰帶電設備的風險。

安全儀器能有效防止觸電、燒傷、跌倒、墜落等。,並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合格的安全儀表是確保現場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有無缺陷,確認試驗合格,並在試驗期間拒絕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儀表。

7、塔根、基礎和拉線不牢。

確保塔架的穩定性對於防止因塔架傾倒而造成的墜落傷亡事故至關重要。登塔前,操作人員應檢查桿根、基礎、拉線是否牢固,塔材是否缺失,螺栓是否齊全、匹配、緊固。

塔架組裝完成後,應立即墊好地腳螺栓,擰緊螺母。新建鐵塔應註意檢查鐵塔基礎。如果電桿基礎未完全穩固,回填土或混凝土強度不達標或臨時拉線未做好,則不能攀爬。

8、高處作業防墜落措施不完善。

高處墜落是高處作業的最大安全風險,防止高處墜落的措施能有效保證高處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高處作業前應設置腳手架、高空作業車、升降平臺或其他防止墜落的措施。

當高度超過1.5m時,應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高空作業時,務必檢查安全帶是否系好。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在轉移工作場所的過程中失去安全保護。

9、受限空間內的氣體含量未經檢測或不合格。

有限空間出入口狹窄,自然通風差,容易導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氣含量不足。如果氣體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可能會造成作業人員中毒和有限空間內的爆炸事故。

電纜豎井、電纜隧道、深度超過2m的基坑、溝(槽)等工作環境復雜,又是壹個相對封閉的空間,容易聚集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在上述空間工作時,為避免中毒和缺氧,應排除汙染氣體,氣體檢測合格後方可進行工作。

10,工作負責人(特別監護人)不在現場。

工作監督是安全組織措施的最基本要求。工作負責人是執行工作任務的組織指揮者和安全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和專門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作業期間,工作負責人和專門監護人應始終仔細監視工作現場。

特別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當特殊監護人必須長期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更換特殊監護人。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因故臨時離開工作現場,應指定勝任人員臨時代替,並通知工作班成員。

法律依據: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壹條,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和個人已建和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和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辦公室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相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員,群眾護線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線路保護的組織形式、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並勸其改正,責令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礙,責令其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者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八條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其他管線。未經電力企業同意,不準在地下電力電纜溝內埋設油氣輸送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穿越時,相關單位應協商並采取安全措施,達成壹致後方可施工。

第九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誌:

(壹)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稠密區;

(二)架空電力線路經過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

(三)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區域;

(4)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水平距離)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並征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在規定範圍以外進行爆破作業,必須保證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影響和擾亂發電、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和損壞生產現場的生產設施和標誌。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和電纜基礎外緣下列範圍內取土、堆放、鉆探、挖掘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壹)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66 kV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及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上述塔和電纜基礎距離範圍外取土、打樁、鉆探和挖掘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1)為巡視、維護人員和車輛預留通往桿塔和電纜基礎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地基的穩定,如地基周圍有可能引起滑坡的泥土、碎石,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負責施工護坡和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深。

第十三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大植物。

第十四條高度超過4米的車輛或者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並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架空電力線路壹般不允許穿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過國家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增加塔架高度、縮短跨度等安全措施,確保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已穿越的房屋不得增加高度。物體超出房屋的高度或物體在房屋周圍延伸的長度必須滿足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六條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公共工程、城市綠化等項目,按下列原則進行:

(壹)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或項目需要穿越林區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設計規定砍伐通道,通道內不得種植樹木;砍伐樹木的,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手續並向樹木所有者支付壹次性補償費,並與其簽訂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議。

(二)凡經當地城建規劃部門批準的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規劃,園林部門應負責修剪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並使樹木最終自然生長高度與未來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要求。

(3)根據城市綠化規劃要求,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種植樹木時,園林部門應與電力管理部門協商,征得同意後,可種植低矮樹種,並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最終自然生長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間距符合安全距離要求。

(四)架空電力線路導線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後與樹木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最大風偏距離、最大垂直距離

35-110KV 3.5m 4.0m

154-220千伏4.0m 4.5m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樹木,應當依法修剪或者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承擔。

第十七條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規劃已建電力設施(或已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和規劃的電力設施)兩側新建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和高大植物。

電力企業應當砍伐在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不得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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