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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農村宅基地確權有哪些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準,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房屋的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宅基地權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即權利人有權使用土地建造房屋及附屬設施,並將房屋連同宅基地壹並轉讓和出租。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對宅基地轉讓和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受讓人參與取得新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宅基地和居民住宅不僅可以用於居住,還可以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福利性的。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後,兩年未建房或兩年以上房屋倒塌、拆除的,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該被重新分配。

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發生轉移或者滅失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

(壹)主體的性質

(2)對象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是特定的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壹、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

(壹)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閑置處修建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子。

(3)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義務

(壹)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3)服從規劃的義務(4)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權時,不得妨礙相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擴展數據:

服務程度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建住宅,必須辦理下列手續:

壹.應用

申請人應當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每季度集中審核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並張榜公布。自張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調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對建設用地和建設用地的申請條件進行審查,並制作勘查記錄和審查意見。

第三,填寫申請表

初審合格後,國土資源所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

第四,村委會的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核簽字,並對申請人原有住宅用地及家庭成員現居住狀況進行證明,由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動詞 (verb的縮寫)審查和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應完成審核並當場確定規劃用地範圍,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條件的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不及物動詞同意

縣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由縣國土局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牽頭,鄉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準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現場進行放樣,劃定範圍,填寫放樣記錄卡,參加放樣人員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土地申請人可以開始施工。

八、驗收和認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房屋產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

應用條件

1,確因子女結婚等原因需要分戶,且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定居,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批準使用宅基地:

1,未滿十八周歲;

2、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能解決分戶需要;

3.在村裏賣房或租房。

由於各省的規定存在壹些出入,具體情況要咨詢當地國土部門後才能確定。壹般程序和步驟如上所述。如果妳還有其他問題,請補充妳的問題。

擴展來源:百度百科:農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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