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不同。
1.經濟手段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經濟利益的調整來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措施。
2、行政手段是國家通過行政機構、行政命令、指標、指令、規定、查封、扣押、檢查、監督、審批、行政許可等行政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
3.法律手段是國家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
(2)不同的特點
1,經濟手段壹般都是間接調節,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調節市場供求關系,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它的特點是溫和、引導、間接。
2、行政手段壹般是直接調整,具有強制性、直接性和見效快的特點。
3.法律手段對經濟主體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嚴格的強制性,對經濟運行的調節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明確的規定性。
(3)監管的內容和側重點不同。
1.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主要是通過調整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來引導其經濟行為,如財政、稅收、利率、貸款、貨幣發行、國債、國家宏觀經濟規劃等手段,主要著眼於解決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
具體的經濟手段有:貨幣手段的運用:利率的調整,貨幣流通的調整,存貸款政策的調整。運用財稅手段:調整財政支出規模和支出方向,發行國債,調整稅目和稅率。運用價格杠桿:通過調整部分商品價格來調節市場供求。國家規定經濟發展計劃。如“十壹五”規劃和年度計劃。
2.國家宏觀調控的行政手段主要是通過國家行政的強制力來規範市場參與者的經濟行為,如通過行政系統及其下屬職能部門發布行政命令、指標、指令、規定等,主要著眼於解決市場秩序問題,如對假冒偽劣的處罰、對偷稅漏稅的行政制裁等等。
3、法律手段,壹方面通過經濟立法,規範經濟活動參與者的行為,調整社會經濟關系;另壹方面,國家通過經濟司法活動,確保各項經濟政策的實施,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經濟立法主要由立法機關制定,保護市場參與者的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制度和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判,維護市場秩序,懲治和制裁經濟犯罪的活動。
(4)執行的主體不同
實施經濟手段的主體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實施法律手段的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唯壹實施行政手段的機關。
(5)不同的地位
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是主要手段;國家宏觀調控的行政手段只是輔助手段,不能片面強調和過多使用。
二、宏觀調控的作用和意義
1,是國家為了促進市場發展,規範市場運行,對整個社會經濟的調控。
2.宏觀調控的過程是國家根據市場經濟的壹系列規律,在調控貨幣收支總量、財政收支總量、外匯收支總量和主要物資供求的同時,實現宏觀平衡,保持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增長。
3.運用調節手段和機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微觀經濟運行提供良性的宏觀環境,使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和均衡發展。
擴展數據:
市場經濟是指通過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形式。簡單地說,市場是商品或服務交換的場所或接觸點。市場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在市場中從事各種交易活動的當事人稱為市場主體。市場參與者作為買方和賣方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不僅有買賣雙方的關系,還有買賣雙方的關系。不考慮政府的作用,市場經濟體系中有兩個部門,壹個是公眾(消費者),壹個是企業(制造商)。這兩個部門的關系可以解釋市場供求的壹般原理。
參考資料:
國家宏觀調控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