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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管理,做好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社會化服務工作,為國家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和社會生活提供測繪保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制作的,可以由計算機系統使用的數字化基礎測繪成果。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和提供。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和提供。

省級以下(含省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制定。第五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負責全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保存、維護、提供和社會化服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主管部門授權的測繪數據管理單位,按照業務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保管、維護、提供和社會化服務。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主管部門授權的測繪數據管理單位稱為提供者,其業務分工和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範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第六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實行許可制度。第七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根據不同部門、單位和不同用途實行免費使用或者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具有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受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保護。

獲得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提供者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轉讓。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均屬侵權行為。第二章許可第九條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必須取得許可,並簽訂《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許可協議》(以下簡稱“許可協議”)。

許可協議是非排他性的,不可轉讓。

許可協議文本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許可協議分為甲、乙、丙三類..

A類許可協議適用於中央政府、國家機關和省級政府的宏觀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

B類許可協議適用於非企業單位和個人以教學或科研、規劃和管理為目的,或為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等部門宏觀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提供研究成果。

C類許可協議適用於企業單位,或非企業單位用於商業目的、營利或直接為建設項目服務。

其他類型的許可協議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壹條適用A類許可協議的,免費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適用B類許可協議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有償使用,給予價格優惠;適用C類許可協議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有償使用。

有償使用是指收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分費用。

所有使用許可協議的單位在提供數據時應支付媒體、人工和其他費用的實際成本。第十二條用戶有權在許可協議和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根據使用需要,用戶可以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進行部分修改或者轉換數據格式,但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和提供修改和轉換後的數據。第十三條用戶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必須明確標明其著作權人。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著作權歸屬不會因數據的局部修改或格式變更而改變。使用改變格式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使用基於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衍生產品時,必須明確標註原始數據的著作權人。第十四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備份和復制與原始數據相同,受本規定保護。第十五條用戶應確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防止數據丟失或被盜;如果數據丟失或被盜,應及時向提供商報告;造成後果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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