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正公開地行使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權力;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繩;
(3)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
(四)民主與集中相結合,重大案件的處理應由集體討論決定;
(5)懲罰與教育相結合;
(六)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三條價格行政處罰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完備、程序合法。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價格主管部門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第二章行政處罰決定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價格主管部門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六條價格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意見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告知當事人。
適用壹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告知書指定的日期內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第七條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當事人也可以將陳述和申辯以書面形式提交價格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經審查能夠成立的,應當采納。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當事人逾期未進行陳述、申辯或者要求組織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第八條執法人員、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回避。
回避決定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作出。第九條價格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第壹節簡易程序第十條對下列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壹)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經營者;
(二)集貿市場經營者;
(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經營者違法行為輕微的;
(四)其他違法事實確鑿、情節簡單、違法行為輕微的經營者。
執法人員作出的當場處罰決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第十壹條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調查違法事實,收集必要證據,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第十二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將適用簡易程序調查處理案件的相關材料歸檔保存。第二節壹般程序第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備案應當填寫《備案審批表》,並附相關材料,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第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執法活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第十五條立案後,執法人員應當及時調查或者檢查、收集證據,並制作檢查登記表和詳細清單。第十六條執法人員應當收集下列證據: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評估結論;
(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並制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應該為那些不識字的人朗讀。筆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更正或者補充。核實後,被訪談人應逐頁在記錄上簽名或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執法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