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非法轉讓公園內的土地,不得隨意改變公園內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壞或者擅自使用公園內的地上和地下設施。第四條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集體土地的征收工作。集體土地被征收前,改變建設用地性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五條園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定期使用制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中國人民、國內外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出讓、轉讓和劃撥方式取得園區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園區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園區管委會按照《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轉讓合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土地使用者需要繳納出讓金額20%的定金;合同簽訂後,出讓人應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標準和期限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足額支付出讓金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第七條土地使用者繳納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向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並按合同規定每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第八條凡申請園區土地有償劃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立項批準文件和相關材料,到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合同,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第九條以有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期限向園區壹次性繳納土地購置費和開發配套費,並按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稅)。第十條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必須在土地使用或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破土動工。逾期的,註銷土地使用證,其征地費、開發配套費等費用或保證金、出讓金不予退還。第十壹條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範圍。如需變更,應到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重新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二條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並按規定進行登記。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第十三條以有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或抵押。確需轉讓、出租、抵押的,必須經園區管委會批準,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的,應當在期滿前壹年向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重新辦理相關手續;不需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出讓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使用出讓合同到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園區管委會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