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資質申請表、章程和營業執照;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
三、企業所有工程經濟人員(包括項目經理)的職稱(資格)證書、關鍵崗位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四、企業的生產統計資料和財務報表;
五、企業驗資證明;
六、企業完成的代表性工程及質量安全評價資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相關文件。?第十四條工程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應當實行分級審批。壹級企業資質由建設部審批;二級企業由電力部審批;三級以下企業的資質由電力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經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頒發《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部門可根據企業開展工程承包活動的需要,頒發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壹份,副本四份。?第十六條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應當經資質管理部門預審合格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後,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續。企業在資格預審時需要提供第13條中的相關信息。?第十七條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不論資質狀況如何,其資質等級應從最低等級開始設置。?第十八條企業集團核心企業資質,根據自身資質條件進行審查。?第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核定的承包工程範圍承接承包活動。?第二十條壹個企業只能申請壹份資質證書(修正版)。企業具備多種專業工程施工能力的,在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資質的同時,可以申請其他專業工程承包範圍。?第二十壹條企業分立、合並後三個月內,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註銷手續,並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企業資質。?第二十二條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後壹個月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復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第二十四條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必須在省級註冊報紙或《中國電力報》上聲明作廢後方可申請補發。?第四章動態管理?第二十五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動態管理是指企業按照資質標準到位後,當構成和影響企業資質的條件高於或低於原資質標準時,由資質管理部門調整資質等級和工程承包範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