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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材局建築材料行業管理規定(暫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材料行業的行業管理,促進部門管理向行業管理轉變,保障建築材料行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建材工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國家對建材工業的發展實行人人管理建材和行業歸口管理的原則。

建材行業的行業管理必須打破部門界限,對全行業實行統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和指導。第三條建材行業管理的產品範圍包括三部分:建築材料、非金屬礦物制品和無機非金屬新材料。目前暫按《建材行業管理產品參考目錄》執行,並在實踐中逐步調整完善。第四條國務院建築材料行業管理部門,管理全國建築材料行業。當地政府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對當地建材行業實施行業管理,並接受上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

建材工業行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行業管理部門)指導行業協會的工作,行業協會協助行業管理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第二章行業管理的任務第五條建材行業的行業管理圍繞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深化改革,實施註重效益、提高質量、協調發展、穩步增長的戰略,使建材行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需要。第六條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建築材料工業發展綱要》,提出並制定建築材料工業發展戰略,編制區域規劃和中長期生產、建設、科研、人才發展規劃,參與年度計劃的制定。第七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並根據建材行業的特點,研究提出建材行業的產業政策和各項技術經濟政策。

研究建材商品市場的變化,運用市場機制和競爭機制引導企業做出正確的經營決策。第八條研究提出建材行業的技術經濟法規,制定規章制度,充分發揮經濟法規在行業管理中的監督作用。

制定建材行業產品標準和企業等級標準。第九條加快建材工業的技術進步,組織重大科研項目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逐步理順建材工業的技術結構。

組織和推動本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交流活動。協調和組織先進技術和設備的引進、消化和吸收。第十條保障企業協會的決策權,進壹步推進橫向經濟聯合,積極發展企業集團和集團,改變建材企業的落後狀態,促進企業組織結構合理化。第十壹條保護非金屬礦產資源,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非金屬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采,做到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第十二條行業管理部門開展以下服務:

(壹)綜合分析全行業的經濟技術指標和行業基本情況,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二)開發信息資源,發布重大技術經濟市場信息,以指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3)促進行業人才的開發、引進和交流,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四)組織各種咨詢活動,提高行業綜合效益。

(五)促進建築材料產品的生產和配套供應,為建築業和其他行業提供優質服務。第十三條提高全行業現代化管理水平,組織經驗交流,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第三章行業管理部門的職權第十四條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濟體制改革和全行管理的需要,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宏觀調控和間接管理。第十五條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參與建材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開工報告的審核。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向金融機構和經濟調節部門提出信貸使用方向的建議,調整建材建設項目貸款的利率和建設稅率及其他有關經濟參數。第十六條新辦生產企業,必須經行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七條凡建材行業的技術進口和設備進口,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行業管理部門參與限制進口的建材產品目錄的制定和進口關稅的相關工作。

行業管理部門參與制定鼓勵出口創匯和生產建材產品替代進口的措施和辦法。第十八條行業管理部門有權對建材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仲裁。組織建材產品評比活動,按國家規定頒發產品生產許可證,組織若幹產品的質量認證。第十九條參與制定與建材產品有關的稅目、稅率和價格;參與核實建材行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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