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案件中,非法經營公司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2、民事經營風險可能是連帶責任或過錯責任。包括公司的稅務風險;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在開具發票時的違規行為導致的發票風險(如果發票不是由財務總監開具的);合同簽訂中的經濟責任,違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險;財務總監審核費用發票不仔細導致的報銷風險。
從根本上說,財務人員存在法律風險有三個原因:
壹種是故意犯罪;
二是財務人員受單位或單位領導經濟犯罪的影響或牽連。這種情況往往是財務人員在工作壓力下形成的法律風險,也是財務人員最常見的法律風險類型;
三是財務人員非故意行為導致的法律風險。
根據新《會計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單位法定負責人或者負責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新《會計法》明確規定了7個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壹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必須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本單位有責任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
3、建立健全內部會計責任監督體系。新《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4、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指使、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務。”
5、依法接受監督的責任。
不得拒絕、隱瞞或者出具虛假報告,應當如實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會計信息及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暗示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置會計人員職責。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公司財務總監的職責是什麽:
公司財務總監應承擔的責任有三種: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從理論上講,財務總監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以及具體形式應該從兩個層面結合起來考慮,壹個是審計結果,壹個是審計過程。
1,民事責任追究與否,更多考慮的是審計結果。因為民事責任主要是以賠償損失、停止侵權的形式,針對的是審計的不良結果。
2、是否追究行政責任主要考慮審計過程。在審計活動中,只要在審計過程中存在過失或舞弊行為,不會造成不良後果,也要承擔行政責任。
3.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既要考慮結果,也要考慮過程,壹般來說情況比較嚴重。刑事責任是壹種更重的責任形式。當審計過程和結果出現問題時,比僅僅某壹方面更嚴重。
需要註意的是,問題嚴重時,會同時追究三種責任。
具體來說:
(1).準備財務報表、業務活動報告和預測;
(2)監督財務細節以確保符合法律要求;
(3)監督財務報告和預算的員工;
(4).審核公司財務報告,尋找降低成本的方法;
(5)分析市場趨勢,尋找擴張或收購其他公司的機會;
(6)幫助管理層進行財務決策。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對公司財務總監風險的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會計法》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有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應加強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購銷合同模板1
甲方(醫療機構):
乙方(供應商):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和全省衛生系統紀檢監察整改工作會議精神,進壹步規範藥品購銷行為,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和醫藥產品管理秩序,建立健全防治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藥品購銷誠信協議》,共同遵守:
1.甲方在采購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及其他醫療產品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