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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試行《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高等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財產安全,促進身心健康發展,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引導學生健康成長。第三條高等學校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應當以預防為主,按照保護學生、教育優先、明確責任、教管結合、實事求是、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教育、管理和處理工作。第四條本暫行規定所稱學生,是指在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的全日制學生,即以國家任務、用人單位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三種形式錄取的學生。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條高等學校應當把對學生的安全教育作為壹項經常性工作,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學校主管部門和有關群眾團體或者組織應當相互配合,積極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範能力。第六條學生的安全教育應當根據不同專業和青年學生的特點,從入學到畢業,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假期前進行,學生要善於利用安全事故對學生進行防患於未然的教育。

學校應當根據環境、季節和有關法律,開展防盜、防火、特殊預防、疾病預防和事故預防教育,並使之經常化、制度化。第七條高等學校應當重視心理疏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學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條高等學校應當做好學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安全防範,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學校要將安全教育和管理納入領導任期責任目標,落實到年級和班主任。學校主要負責人應該是壹個名校的領導。第九條高等學校應當確定負責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部門,明確職責,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各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積極配合。第十條全體教職工應當從關心和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觀念,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改善環境和條件,保護學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第十壹條學生發生意外事故,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產安全時,學校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第十二條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註意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第十三條學生在日常教學和活動中,應當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第十四條學生組織集體課外活動,必須經學校批準,按學校規定進行。學校必須認真進行安全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批準。第十五條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宿舍管理規定,自覺維護宿舍的安全和衛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第十六條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者交通、災害等事故,學生應當保護現場,及時向學校或者公安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在學校範圍內,學校應當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傷害和損失。第四章事故處理第十七條學生人身、財產發生壹般傷害後,學校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或者他人的過錯,責令其賠償損失,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在校園內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者被盜、著火等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事故後,學校應當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保護現場,同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穩定情緒,恢復秩序,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妥善處理。第十八條學校在事故調查後認為涉及刑事責任的,要及時與公安部門聯系,協助調查處理。

重大事故學校領導要親自參加調查,並認真研究調查報告,及時處理。第十九條在安全管理或者事故處理過程中,學校認為有必要搜查學生住所的,必須報告公安部門依法實施。查辦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不得刑訊逼供。第二十條重大事故發生後,學校應在壹天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事故處理後壹周內書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第二十壹條學生在教學、實習和日常生活中,因學校或者有關單位的責任造成死亡、重傷或者殘疾的,由學校或者有關單位承擔責任,做好處理和善後工作。

在教學、實習和日常生活過程中,因學生不按規定遵守紀律或活動造成的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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