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當根據環境、季節和有關法律,開展防盜、防火、特殊預防、疾病預防和事故預防教育,並使之經常化、制度化。第七條高等學校應當重視心理疏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學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條高等學校應當做好學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安全防範,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學校要將安全教育和管理納入領導任期責任目標,落實到年級和班主任。學校主要負責人應該是壹個名校的領導。第九條高等學校應當確定負責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部門,明確職責,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各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積極配合。第十條全體教職工應當從關心和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觀念,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改善環境和條件,保護學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第十壹條學生發生意外事故,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產安全時,學校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第十二條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註意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第十三條學生在日常教學和活動中,應當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第十四條學生組織集體課外活動,必須經學校批準,按學校規定進行。學校必須認真進行安全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批準。第十五條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宿舍管理規定,自覺維護宿舍的安全和衛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第十六條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者交通、災害等事故,學生應當保護現場,及時向學校或者公安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在學校範圍內,學校應當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傷害和損失。第四章事故處理第十七條學生人身、財產發生壹般傷害後,學校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或者他人的過錯,責令其賠償損失,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在校園內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者被盜、著火等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事故後,學校應當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保護現場,同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穩定情緒,恢復秩序,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妥善處理。第十八條學校在事故調查後認為涉及刑事責任的,要及時與公安部門聯系,協助調查處理。
重大事故學校領導要親自參加調查,並認真研究調查報告,及時處理。第十九條在安全管理或者事故處理過程中,學校認為有必要搜查學生住所的,必須報告公安部門依法實施。查辦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不得刑訊逼供。第二十條重大事故發生後,學校應在壹天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事故處理後壹周內書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第二十壹條學生在教學、實習和日常生活中,因學校或者有關單位的責任造成死亡、重傷或者殘疾的,由學校或者有關單位承擔責任,做好處理和善後工作。
在教學、實習和日常生活過程中,因學生不按規定遵守紀律或活動造成的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