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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權力的邊界是什麽?

1,國家權力極限的第壹基本原理;也就是說,國家權力被限制在法律明確賦予的範圍內,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力,國家機關不得行使。

2.國家權力限制的第二個原則,即實體性原則,國家權力的行使不得違背人民的意誌和利益。

所以國家的權力必須由法律規定,法律必須由人民制定!理論上,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重要法律都必須由它制定或修改。

國家權力對公民的限制

任何壹個叫民主的國家都承認國家權力來源於社會成員,也就是人民賦予的。人民賦予國家權力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過選舉產生的代表機關立法,通過法律確定國家機關的職權,使國家權力獲得合法性。基於此,我們可以得出確立國家權力限度的第壹個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國家權力被限制在法律明確賦予的範圍內,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力,國家機關不得行使。

鑒於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的原則,國家只能行使法律明確賦予的權力,而不能行使法律沒有明確賦予的權力;法律沒有明確賦予國家權力,原則上由人民保留。相反,不允許公民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權利;原則上,公民有權行使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任何權利。根據這壹原則,違法性有兩種不同的概念:對於國家機關來說,違法性是指做了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事情,而對於公民來說,違法性是指做了法律明確禁止的事情。

堅持國家只能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法律明文禁止之外的職權屬於人民,是現代民主制度的重要原則,也是建立法治社會的基本出發點。堅持這壹原則,盡管國家權力缺乏靈活性,存在公民濫用權利的危險,但正是這壹點促使人們完善法制——通過舊國家機關的立法,使國家機關的職權更加完備;通過公民權利的立法,盡量禁止那些不應該由公民行使的權利。

然而,壹些被認為是由公民自由控制的權利也可能對社會產生有害的後果。所有法治國家都有壹個重要原則:“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犯罪”。壹個公民的犯罪行為只能根據事先明確宣布的法律來認定。只有通過新的立法,才能打擊新的危害社會的、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但同時又不得不受另壹個法律原則的限制:“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不能追溯到立法前危害社會的行為。上述法律原則的確立,顯然是以壹定的社會犧牲為代價的,但也是權衡利弊的結果。因為,人們對司法機關濫用權力(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的隨意待人的權力)的恐懼,遠甚於公民個人濫用權力。

有壹種普遍的誤解,認為公民的權利只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其他權利公民是不能行使的。在此基礎上,壹些人經常指責公民行使憲法之外的權利,但沒有其他法律禁止。他們不明白,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從來不是說公民只能享有這些權利,而只是說這些權利如此重要,涉及到公民的生命、財產、自由和安全,甚至需要國家的特殊保護。只要法律不禁止,公民可以行使其他權利,但國家沒有義務保障這些權利。上述錯誤觀念的實質是國家權力本位思想,認為公民的權利都來源於國家。顯然,這種觀點違背了權利屬於人民的民主原則。

根據確立國家權力界限的第壹個原則——或者說職權法定原則,只能判斷國家機關的行為是否越權或者形式上是否違法,即其行使的權力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光有這個原則是不夠的。因為有些行為是國家機關依法采取的,但是可能會損害公民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提出確定國家權力界限的第二個原則,即國家權力的行使不得違背人民的意誌和利益的實質原則。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損害人民利益的法律,政府機構及其官員不得做任何違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用國家權力的唯壹目的是人民的福利。

判斷國家權力的使用是否違背人民的利益,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看國家的法律和政府官員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原則的精神。憲法是人民意誌和利益的集中體現。為了判斷法律和行為是否符合憲法,現代憲法監督制度應運而生。其次,要看法律、政策、政府行為是否得到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如果人民以某種方式表達對法律、政策和行動的不滿或反對,說明國家權力的運用不符合人民的意誌和利益。國家機關沒有理由行使這些權力。

確定國家權力界限還有其他壹些原則,如權力行使的法定方式和程序原則;不隨意放棄或轉移權力的原則等。,但最重要的原則還是以上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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